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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7月 19, 2020的文章

修繕費支出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修繕費支出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若 金額超過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 ,應於支付時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遇有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若修繕費支出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 有效期間 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以費用列支,其具遞延性質者,得依效用所及在 租賃期限 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月與百貨公司簽訂專櫃設櫃合約,合約期間3年,該公司將設櫃裝潢費150萬元列為當年度修繕費用,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其設櫃裝潢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150萬元作為資本支出,依專櫃設櫃合約期間,按3年期間平均分攤計算攤提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資產進行修繕,應視修繕支出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期費用或資本化支出,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

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承租共有房屋,應 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又 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 。數人共有之房屋出租,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不因共有人間另為約定租金分配方式或約定由他人受領而改變其納稅義務。是以,扣繳單位承租由數人共有之房屋,仍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及開立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1/3,該屋於108年1月1日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給A公司,並約定租金全數由甲領取,A公司仍應按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各持分1/3),分別填報甲、乙、丙三人108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各80,000元(每月租金20,000元×12個月÷3)。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若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分別申報扣(免)繳憑單,避免增加後續查對更正之困擾。 (聯絡人:信義分局張課長;電話:02-2720159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