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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0月 20, 2019的文章

非每月給付之獎金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 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期限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許多公司年初或年度中發放各種獎金予員工,係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111年度為86,001元)者,無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倘若每次給付金額在86,001元以上者,應按全數扣繳5%。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8月20日分別發放中秋節獎金4萬元予居住者A及9萬元予居住者B,發放予A之獎金因未達起扣標準86,001元,免予扣繳稅款,但發放予B之獎金則應就給付總額9萬元按5%扣繳率扣繳4,500元。   該局呼籲,給付未達起扣標準之獎金雖免予扣繳稅款,但仍須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之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拍賣業者對於所標示商品價格之說明係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若欲索取統一發票,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如此一來將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規避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提醒,為杜取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已明定「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所刊登應課徵營業稅之A商品,其價格為10,500元,依規定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時,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10,500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且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不可於消費者購買並索取統一發票時,才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或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