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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9月 8, 2013的文章

清算不合法,不得註銷欠稅及解除清算人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違反規定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指出,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秘臺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查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說明,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案,因欠繳營業稅及罰鍰計2百餘萬元,該局依法函報財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嗣清算人以公司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業已完成清算程序為由,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並解除出境限制。經該局以公司未提示相關憑證、資料及證明文件供核且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未在相關清算財務報表上表達,其造具之清算表冊不符實情,尚難認定清算人已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同法第331條第3項規定,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不生清算完結效果,雖該公司已向法院辦理清算聲報,但該聲報僅備案性質,並未對聲請人聲報之事項為實質之審查,公司若未完成合法清算,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清算人之責任亦未解除,否准該清算人註銷欠稅及解除限制出境之申請。 該局呼籲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

稅務問答/房屋遭法拍 舉證可免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中市莊先生問:其名下乙棟房屋,經法院拍賣,並未獲得拍賣款,為何還被補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法院查封拍賣是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即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的差額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以依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的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認為其房屋遭查封拍賣並無所得,應提出原始購置房屋的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仲介費等)等相關資料,佐證該房屋拍賣成交價額小於原始購置成本費用,若其未能舉證,國稅局仍會以該房屋評定現值按成交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2013/09/12 經濟日報】

機關學校漏稅 罰則減輕了

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一旦發生逃漏稅情形,處罰不會比一般企業重了。財政部已經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增定免辦營業登記的營業人,若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時,也可以按照查獲次數與漏稅額高低,予以減罰。 新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市立或國立學校等免辦理營業登記者,首次被查獲漏稅,不論漏報金額多寡,一律只罰0.5倍;在修正之前,同一漏稅行為,最高可按漏稅額處1.5倍的罰鍰。 財政部舉例,A國立大學短漏報出租停車位收入24萬元,在裁罰倍數參考表修正之前,因為其漏稅額為1.2萬元(24萬元收入按5%營業稅率計稅),應按漏稅額0.6倍處罰鍰7,200元;修正之後,因A大學為初犯,只需按0.5倍處6,000的罰鍰。 現行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者,僅限於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財政部強調,這些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並非代表享有免稅,如有銷售應稅貨務或勞務行為,還是要依規定繳營業稅。 不過,財政部發現,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等機構,一旦發生短漏報營業稅情形時,依照修正前的裁罰倍數參考表,按照「其他漏稅行為」的罰鍰倍數,漏稅額愈高處罰愈重,最低為0.5倍(漏稅額1萬元以下);最高可達到本稅的1.5倍(漏稅額20萬元以上)。 【2013/09/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