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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9月 29, 2019的文章

申請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否准案件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政策自108年6月15日施行至今已逾兩個月,全國核定退還減徵稅額已逾5億元,顯見民眾對於該項政策反應非常熱烈;但在超過30萬臺之申請案件中,仍有少數案件因不符合規定而被否准退稅。   該局說明,108年6月15日至108年9月1日全國受理申請臺數合計334,924臺,其中1,281臺經稽徵機關核定否准或不予受理,為避免民眾因不諳相關規定導致申請被否准而影響權益,該局特別整理歸納出否准或不予受理案件態樣供民眾參考。 一、重複申請: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每臺節能電器以一次為限 ,如該電器已申請並經核准退還貨物稅稅額者,自不得重複申請。經核准退稅電器資料均會存放於各地區國稅局共用之貨物稅資料庫系統內,每一申請案件均透過電腦自動勾稽已申請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節能電器資料,即使民眾就同一節能電器分別至不同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仍會發現重複申請案件而予以否准。 二、逾期未補正應檢附文件: 民眾填具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受理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國稅局將不予受理其申請,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三、未於法規有效期間內購買: 民眾必須於108年6月15日生效日後兩年內之有效期間(即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節能電器始符合申請資格,並無追溯適用期間之規定,故於生效日前購買之節能電器均無法申請適用。 四、申請人撤案: 民眾如主動向國稅局申請撤案,原申請案件將不予受理,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該局呼籲,民眾於購買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時,除要注意 該電器是否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 外,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要填寫該電器之機型機號(詳保固卡或保證書),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切勿逾期申請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Q6:新創事業是否均應設置帳簿憑證,帳簿憑證保存及記載有何規範?

A: 1.營利事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給予、取得及保存相關憑證。 2.營利事業若未依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3.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摘自財政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證券業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 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 證券業之營業稅稅率2% 。   該局說明,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業人自108年7月1日起,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自108年9月1日起申報所屬年月份為108年7-8月以後各期之營業稅, 應使用專營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5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如欲開立統一發票,應使用「特種統一發票」,將銷售額填載於金額欄,並依「專屬本業收入」或「非專屬本業收入」適用之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專屬本業(包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之銷售額,始有2%營業稅稅率之適用,如有其他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