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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5月 19, 2019的文章

使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電腦自動計算最有利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 今(108)年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107年度獲配股利或盈餘可就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或合併計稅稅額抵減方式擇一採用 ,使用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可快速計算出最有利計稅方式。   該局指出,自107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配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所得,計稅方式可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適用: 一 、獲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之應納稅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二、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且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或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說明,全戶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適用稅率30%者,因減除累進差額及享有股利可抵減稅額,所以採股利合併計稅有利;適用稅率為40%者,看似股利分開按28%稅率計稅有利,但亦可能因減除累進差額及享有股利可抵減稅額,致採股利合併計稅較為有利。   該局舉例說明(詳附件),案例一:李君單身、扶養72歲父親,107年度有股利所得100萬元及薪資所得600萬元,已扣繳稅額30萬元,李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經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計算,選擇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應自行繳納稅額1,333,600元,較合併計稅應自行繳納稅額1,373,600元有利。案例二:顏君單身、扶養75歲父親,107年度有股利所得600萬元及薪資所得100萬元,所得總額和李君相同皆為700萬元,但最有利的計稅方式是採合併計稅,主要即因合併計稅時採用40%累進稅率,除可減除累進差額,也可再減除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8萬元。   該局提醒,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之計算方式由5式增加為10式,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何者有利,會因所得結構等因素而不同,納稅義務人不論使用線上版或離線版的報稅軟體,系統都會自動選擇最有利之計算方式,輕鬆正確又快速,請多多利用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報稅,如有軟體操作或稅務申報方面問題,可向所屬稽徵機關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委託會計師簽證營所稅申報案件未如期繳稅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得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及交際費限額提高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即將於108年5月31日截止,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除應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外,並應於申報期限內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方得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及交際費限額提高之優惠 。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是以,營利事業如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所得稅申報,須依前揭規定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方得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享有所得稅法第39條前10年虧損扣除及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費限額適用較高列支標準之優惠,若未如期申報或逾期繳納稅款者,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前揭優惠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歷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皆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7年5月31日提出申報書,列報課稅所得額250萬餘元(當年度全年所得額600萬餘元,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350萬餘元),惟逾期至107年6月4日始繳納稅款,乃視為普通申報案件,除否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外,並改按普通申報案件適用較低之交際費列支限額,核定課稅所得額為65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68萬餘元。   該局提醒,採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所得稅申報之營利事業,務必於申報期限內申報及繳清應納稅款,以免喪失適用所得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各項優惠之資格。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境外電商請儘速完成建置開立雲端發票系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雖有1年輔導期暫時免罰 ,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業者建置不及遭受處罰,該局刻積極輔導渠等儘速完成建置雲端發票系統,以符合法規。   該局說明,在我國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基於我國統一發票制度之獨特性,初期為使境外電商營業人順利報繳營業稅,准予寬延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考量該等業者營運活動均在雲端及全球化經營致作業系統修改時程長等因素,爰明定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並有1年免罰輔導期,以增加其系統規劃適應期。如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9年1月1日起仍未開立雲端發票,涉及違章事實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目前為止, 除美商UpToDate已如期於今年1月開立雲端發票外,Google、Sony及Digital River GmbH亦分別於3月及4月起配合我國法規開始開立雲端發票,其他境外電商亦持續規劃建置開立雲端發票系統,將陸續依規定時限開立雲端發票。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正積極輔導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境外電商倘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與該局聯繫,以如期完成系統介接,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及受稽徵機關處罰。 (另有英文版新聞稿)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公司進貨及損費未依法取得憑證之金額或比例逾限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在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時應注意適用要件, 若虧損或申報扣除年度之進貨、費用及損失涉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以致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條件者,則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係指公司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財政部對帳冊憑證有關解釋令、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規定,設置、取得、使用及保管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而言。 若公司之成本費用欠缺記帳憑證,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規定,公司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者,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進貨、費用或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之總金額為2千萬元,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得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金額為300萬元,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取得憑證總金額比例達15%,已超過前述得視為情節輕微之限額(金額不超過120萬元或比例不超過10%),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呼籲,公司應多加留意是否依規定取得及保存憑證,以免因不合規定,喪失盈虧互抵之資格,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