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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9月 15, 2019的文章

Q1:我是新設立公司,要辦理哪些事項?

A: 一、何時申請: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二、如何申請: 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免另提出申請。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一)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 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 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記。稽徵機關請該等營業人提供之文件如下: 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1 份。 2.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加附授權書 1 份。 (二)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稅籍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摘自財政部

機關或團體自107年度起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該局說明,機關或團體所得稅之徵、免,應視其結算申報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如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同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應數,僅就餘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修法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雖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惟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得將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修法後,自107年度起,不得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6年度甲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其中45萬元為股利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萬元〔75萬元-(110萬元-45萬元)〕,甲團體106年度課稅所得4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10萬元)。自107年度起,計算不足支應數時,不得將獲配之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承前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甲團體課稅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0元),如附表。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而未依修法後規定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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