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下,補充保險費有哪些項目? 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的保險費外,雇主、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l 雇主: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 ( 所得稅格式代號 50) 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計費公式: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 僱 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 2.11% l 民眾: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 6 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計費公式:補充保險費費基 × 補充保險費率 2.11%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 ( 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 ( 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 ) 的薪資所得 50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 、 5B 、 5C 、 52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三、個人補充保險費有上、下限 計費項目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無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 1,000 萬元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