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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非屬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係屬盈餘分配性質,不能直接列報費用或損失,從所得額中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按季在大陸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0萬元,列報稅捐費用並自所得額中減除。經查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置代表處,依據大陸稅法規定應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結清應繳應退稅款。該代表處在大陸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性質屬盈餘分配,非屬費用或損失,經本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款42.5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得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置代表處係為了協助處理當地事務,並無營利行為,該公司既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國內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未增加國內應納稅額,因此,在大陸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0萬元,不能自其應納稅額中扣抵。 本局再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稅捐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公司年度稅務行事曆-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作業日期 工作提要 起 迄 1/1 1/31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申報。(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 2 月 5 日止);各類補充保費申報。 1/1 2/10 扣繳單位寄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 2 月 15 日止) 2/1 2/28 資產重估價申請。(採曆年制者) 2/1 2/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四季(上年10 ─ 12月)營業稅。 5/1 5/31 所得稅結算申報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5/1 5/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一季(1 ─ 3月)營業稅。 8/1 8/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二季(4 ─ 6月)營業稅。 9/1 9/30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  存貨零售價法計價之使用申請。 (採曆年制者) 11/1 11/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三季(7 ─ 9月)營業稅。 12/1 12/31 會計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申報 每月 1 日 每月 15 日 核准每月為一期之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單月 1 日 單月 15 日 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 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申請 ( 新設立之營利事業除外 ) 。 會...

企業列報薪資費 上限不變

反映民間薪資凍漲現象,財政部已核定,今(2014)年營利事業可列報的員工薪資費用上限金額,不予調整,維持與去(2013)年相同水準。 依據財政部公告,企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時,除一般公司組織與合作社職工薪資,可核實列報外,獨資及合夥組織的高級職員、一般職工的薪資費用上限,維持每月最高8.2萬元及5萬元,超過部分不得認列。 另外,為方便企業籌資時,借款利息能有明確列報原則,財政部同時訂定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率水準,今年為年息15.6%,在此範圍內者,其借款利息支出可全數列為費用扣除。這項標準也與去(2012)年相同。 為避免企業浮報薪資費用,財政部每年責由國稅局就民間通行的薪資水準進行調查,並報由財政部做為訂定下年度薪資費用列報水準參考。財政部所訂薪資費用水準下,一般企業的薪資費用可以核實認列,但獨資或合夥事業的單位主管等高級職員與一般職工的薪資費用則訂有上限,超過上限者不得認列費用。 以已核定的2014年企業認列員工薪資費用的上限標準為例,獨資及合夥事業的高級職員,包刮副理、單位主管、工程師等,月薪最高不能超過8.2萬元;一般職工的月薪費用上限是5萬元。 這項薪資費用標準也反映民間薪資凍漲現象,財政部自2006年起即少有調整,2011年7月軍公教人員調薪3%,反映在2012年薪資費用時,財政部才酌予拉升。

公司年度稅務行事曆-非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非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稅目 項目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所 得 稅 1 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之營利事業者,如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應於發生時隨時辦理,並於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3 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之上月份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 應於次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項向國庫繳納。  (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一項 ) 4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 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於營業開始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登記。 5 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 除依其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主管稽徵機註銷或變更登記。 6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 應於增減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者。 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  8  條第三項)。 8 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及申報。 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稅之日起十日內逕向公庫繳納,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9 年度中死亡人之課稅所得,除依法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申報。 應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一項)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