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629 次院會今(107.12.6)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方式 ,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規定,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 財政部說明,司法院釋字第745 號解釋略以,現行薪資所得採減除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6 年度及107 年度分別為12.8 萬元及20 萬元 ),有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之考量及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其目的尚屬正當,惟就賺取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超過該定額者,無法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不符合平等權保障意旨,應予檢討修正。 該部經參考國際稅制及各界意見,擬具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26 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 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倘薪資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二、 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經參據國外立法例及各界建議,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 大原則,規範下列3 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二)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 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三、 上開3 項特定費用應與所從事職業具直接關聯性,且為避免浮濫或虛報奢侈非必要支出,訂定 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係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5 號解釋意旨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預定 108 年1 月1 日起實施,109 年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