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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月 12, 2014的文章

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收取訓練課程收入,屬於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甲協會於96至100年間,辦理企業員工在職教育訓練,並收取訓練課程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協會不僅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且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協會以收費方式辦理職業教育訓練,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故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60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計600,000元。甲協會雖主張為推動國內企業之發展,致有接受政府委託及自動自發舉辦教學服務,向學員收取教學費用,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變更,該營業人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以,法條所稱「其他教育文化機構」,依文義解釋,自應與該條例示之機構,即學校、幼稚園等具有相同性質者始屬之,財政部75年9月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釋闡明「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該協會辦理經營經驗分享、交流聯誼、在職教育訓練等,均與前揭規定之教育文化機構及教育勞務有別,且其提供課程目的均屬職業訓練性質,與學校、幼稚園所提供之基本教育課程誠屬有別,乃駁回甲協會之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取收入,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除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外,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

裁處罰鍰確定送達受處分人後死亡,仍得就其遺產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送達受處分人後死亡,稅捐機關仍得就其遺產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漏報所得租金收入500,000萬元,補徵稅款外並依違章裁罰標準裁處罰鍰,訂立限繳日期102年3月1日至10日,並於102年2月25日送達納稅義務人住居所並由其本人簽收在案,惟逾繳納期限3月10日及復查期間30日仍未繳納,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於執行期間甲君因病死亡,死亡後遺有房屋乙筆,執行分署遂就其遺有之房屋查封拍賣。 該局指出,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行政罰鍰因為是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所作之處罰,若是在處分作成前,受處分人死亡,因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自然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此時再對死亡者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但是如果該處分已送達受處分人並確定後始死亡,此時罰鍰之處分已具有執行力,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行政執行分署自得逕對義務人遺有之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罰鍰並不因其死亡而告終止,繼承人仍得就其查明清楚,以免其繼承權益受損。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563-7769分機12)

免除買受人部分價款,對契約約定價格並無影響,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均應就其銷售時應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特銷稅。倘若買賣雙方約定由出賣人免除買受人部分價款,除應依法核課贈與稅外,對契約約定買賣價格並無影響,出賣人仍應按銷售價格申報特銷稅。 該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甲君於102年7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予買受人乙君,並以銷售價格1,000萬元申報繳納特銷稅。惟依所附買賣契約書,雙方約定總價款為1,220萬元,其中簽約款220萬元載明「本款項係賣方對買方之免除債務」,餘款1,000萬元採匯款支付。甲君並提出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聲稱該款項220萬元屬於贈與行為,已依法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然而,出賣人免除買受人部分應支付價款義務,實屬另一法律行為,除應依法核課贈與稅外,對契約約定買賣價格並無影響,本案乃依短報之220萬元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除符合排除課稅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可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申請認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