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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6月 30, 2019的文章

股票送人 免證交稅

《證券交易法》規定,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都應徵收證券交易稅。不過如果是贈與股票,則不屬於交易行為,無須繳納證交稅,但仍須申報贈與稅。 父母在規畫將財產贈與子女時,有不少人會選擇以股票形式贈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接到納稅人詢問,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是否需繳納證交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股票給子女,不屬於買賣行為,因此免徵證交稅,應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再帶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國稅局表示,父母如果將股票贈與子女,卻誤繳證交稅,可由父母與子女共同填具退稅申請書,檢附證交稅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等證明文件,以及贈與稅繳稅證明,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則提醒股票發行公司,在受理股東申請股票轉移登記時,應檢視股東是否有證交稅繳款書或贈與稅完稅、免稅證明等,如欠缺相關文件,不能逕自辦理過戶,否則將可依證交法規定,由發行股票公司付賠繳稅款責任,公司受理股票移轉時千萬不可大意。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0832

企業主動補稅利息 可列費用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更正申報,並 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稅款,所加計利息依現行稅法規定,可以費用列支;不過若是逃漏稅遭處罰鍰,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法規定,「加計利息」屬於使用金錢成本的對價,應屬營利事業負擔的成本費用,可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所加計利息,可以列為費用。 此外,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因為超額列報成本、費用或損失,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加計利息,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等情形,營利事業也都可將加計利息部分以費用列支。如果是稅法規定的各種滯報金、怠報金等罰鍰,或是因為違反其他法令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5686

新聞中的法律/免稅天堂不再…台商做好準備

今年台商企業與個人心中最大的一隻黑天鵝,除了美中貿易戰外,就屬 免稅天堂普遍採行經濟實質制度 了。 BVI與開曼群島等數十個免稅天堂自去年底起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須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 對多數公司而言,除非適用豁免規定, 從今年6月底開始,就要對這些活動所帶來的所得在當地建立相匹配的實質與配備,並將於明年底進行首次申報。無法證明具有實質者,可能被處以數萬美元罰鍰,甚至被撤銷營業登記,相關資訊並可能交換給其他國家 ,如今大限已經迫近。 一般而言較常見的經濟實質單行法規皆是參考OECD全球標準要求所制定,各國規定或有些微差異,且細部規定尚待公布,但整體而言類似。包括所適用的相關主體認定,以及須具備足夠營運實質配備、該公司在當地被實質管理控制等,針對控股公司也採較寬鬆規定。 面對大限將至,企業要留還是要走?應即刻評估。如果要留,建立實質或申請豁免需考慮當地資源與本身營運特性。 公司如經評估要依照經濟實質要求建立實質營運,需在免稅天堂當地配備足夠全職員工、當地辦公室、費用支出等。 建立經濟實質需要考量當地資源、相關成本、營運可行性等因素。要在當地開幾次董事會?董事資格應該達到何種要求?都將影響境外公司在當地是否被實質管理控制的判準。 若考慮主張為其他國家或地區稅務居民爭取豁免,也要考慮該地點當地稅制、申報納稅情況與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發證明的取得因素。此外各種安排也要預留足夠準備時間、申報截止日期等。 如果公司決定離開,面對全球反避稅環境所帶來的制度變化,台資企業以及個人應思考各項可行調整方案,特別針對控股活動以外的其他應申報活動,例如配銷活動及無形資產活動等。 調整方案包括調整交易模式、控股架構或遷冊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等,每個調整方案都會有相對的成本及效益,企業應做好妥善的分析評估,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 舉例來說,得思考可否申請轉投資所在地免稅重組、遷冊時可否適用財政部新函令:母公司免將其投資損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資金若回台可否走專法途徑降低相應稅負等。 在選擇新投資架構與交易模式時,也需考慮各項國內外反避稅措施所可能帶來的影響,審慎評估。例如CRS資訊交換打破金融帳戶資訊隱蔽性,在海外公司留存金融資產將面對資訊交換。 台灣的CFC(受控外國公司)及PEM(實質管理處所)制度若開始實施,部分低稅區國家或地區所留存的利潤或轉投資所配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