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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8月 13, 2017的文章

網購店家向退貨買家收取退貨費 要課營業稅

(摘自: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438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發貨時已先向買家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之後買家因故退貨,若網路店家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的餘額退還買家,應就收取的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案列,某網路店家在拍賣網站銷售商品,買家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店家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的發票,嗣後買家要退貨,所以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店家,但店家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給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的發票,原交易所收取的運費70元並未退款,運費部分也未另行開立發票給買家,經該局連帶查獲此網路店家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上述案例的店家向買家所收取的運費,是賣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此網路店家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的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店家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網紅代銷抽佣5000萬 補稅帶罰近500萬 (摘自: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2151015)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說,一名知名網紅透過臉書、個人部落格代銷飯店住宿券,一年收取代銷金流及飯店佣金高達5000多萬元,卻未辦營業登記、未繳稅,最終遭連補帶罰營業稅近500萬元,並追討所得稅。 知名部落客透過臉書、個人部落格代銷飯店住宿券,1年收取代銷金流及飯店佣金高達5000多萬元,卻未辦營業登記、未繳稅,被連補帶罰營業稅近500萬元,並追討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日前例行查核時發現,有個部落客與以美食知名的北部連鎖飯店合作,先向飯店購買住宿券,再經由部落客個人臉書及部落格販售給消費者,事後飯店也會再付代銷佣金給部落客。 根據掌握資料,在2015年間,這名部落客代銷住宿券及向飯店收取的佣金,合計高達5000多萬元。按稅法規定,部落客代銷及收佣金,都是以營利目的銷售貨物、勞務的行為,照理說只要達「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的起徵點,就得來辦營業登記並繳納5%營業稅。 但經查,這名部落客未辦營業登記就擅自營業,國稅局因此對他補徵營業稅240多萬元,並加罰240多萬元(營業額的5%),連補帶罰近500萬元,並進一步追查在所得稅端,是否有佣金收入未申報的行為;同時也已輔導部落客辦妥稅籍登記。 台北國稅局呼籲,國稅局掌握網路交易資料的能力越來越強,個人只要有是以營利為目的,以進貨、銷貨方式經營,或從事代購代銷,凡達營業稅起徵點,就要來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