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9月 29, 2013的文章

代外籍員工繳稅 要約定

代外籍員工繳稅 要約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企業要代外籍員工繳稅,須注意有沒有先在聘僱契約中言明,若未註明,企業代繳稅金將無法列報薪資費用,外籍員工還要為此多繳一筆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依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只要是按照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代繳稅金屬於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即可列為企業的薪資費用。 但是,若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的各項稅捐,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即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指出,此時這筆由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的相關稅捐,即屬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的贈與,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外籍員工的所得稅。

婚姻懲罰稅 提前解除

婚姻懲罰稅 提前解除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稅制對夫妻的婚姻懲罰,可望提前一年終結,至少65萬個家庭因此受惠,占總申報戶的12%,國庫估計釋出160億元減稅利益。高收入家庭是最大降稅贏家,但以薪資為主的雙薪夫妻,無法得利。 財政部長張盛和同意,原訂明(2014)年才會實施的夫妻各類所得全部分開計稅修法案,若趕在年底前完成修正,將提前自今年起適用。 換言之,減稅優惠將提前一年啟動,明年5月報稅時,夫妻的婚姻懲罰現象將不復見。 大法官會議去年做出第696號解釋,指出現有夫妻計稅方式違憲,明年起應予失效。財政部因此在今年3月提出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中。 立法委員盧秀燕昨(30)日質詢財政部長張盛和時指出,稅制對夫妻的懲罰已經太久,她將在這個會期積極推動修法,要求張盛和承諾提前從今年起即實施。張盛和對此表示,只要年底前能夠完成立法程序,提前降稅「沒有問題」。 依據財政部的修法版本,最快明年5月報稅時,夫妻所得的計稅方式就會多一種,除薪資原已分開計稅之外,其他非薪資收入如股利、執行業務等強制合併的所得,也都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再合併申報。 這項變革對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者、高股利投資族,以及薪資少但非薪資收入比重大的高所得家庭最有利;但以薪資為主的雙薪家庭,若無非薪資收入,將無減稅利益。

製造業或進口貿易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製造業或進口貿易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數宗貿易商進口電腦週邊設備等貨品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營業人尚須被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裁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指出,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屬個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而一般零售業營業人對於銷售對象屬非營業人如個人、機關、團體,若買受人無要求者,則可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 該局查核某進口貿易商甲銷售1,000,000元貨物與非營業人A君,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A君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因其未依規定記載遂按其銷售額1%核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業之營業人,除因設有門市部門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個人,得免依上開規定辦理外,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載明相關事項,以免因過失而被處罰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 2586-8885分機160)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對外出租外牆、車位等情事應申請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對外出租外牆、車位等情事應申請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到民眾檢舉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外牆、頂樓平台出租予公司行號懸掛廣告物或供電信業者作基地台使用並收取租金,卻未繳稅,涉嫌逃漏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以支應各項管理支出,僅須依規定於支付管理員薪資時辦理扣繳及每年1月底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資料外,無需繳納營業稅。 惟如將大樓外牆、甚至頂樓平台出租予公司行號懸掛廣告物或供電信業者作基地台,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營業稅。 管理委員會如有上述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向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設籍課稅),如每月租金收入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每月租金收入如在4萬元以下,則因未達起徵點,依法免課營業稅。 又管理委員會係設籍課稅,相關收入不會歸課負責人(即主任委員)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規定,出租外牆、頂樓平台之大樓管理委員會如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則承租之公司行號於給付租金時除應取得管理委員會開立之收據外,及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資料。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核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法辦理扣報繳事宜。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核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法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之店面,其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情形,與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顯不相當,涉及短漏扣繳租賃所得,且房屋所有權人亦未誠實申報租賃收入等情事,該局將列為於本年度加強查核案件。 該局說明,採擴大書面審核或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常將承租於一樓之黃金店面租金低報,而實際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遠高於申報租金,尤其以繁榮商圈更甚;該局於查核轄區營利事業,發現實際給付房東每月租金高達230,000元,而當年度扣繳憑單僅開立每月70,000元,兩者差異甚鉅,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其補報補繳外,並按同法第114條裁罰。 該局指出,個人如有出租店面供營利事業使用,亦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地點分別出租予多家營業事業使用(如店面與騎樓分別出租),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按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申報租賃所得者,除依法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藉以使房屋所有權人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

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時,應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祀產分配,未依原始規約或平均分配原則分配祀產,取得祀產較應有部分少者,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財政部68年8月25日台財稅第35920號函釋,非財團法人祭祀公業解散時,由其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其土地原為派下子孫公同共有,改變為分別持有,如未依平均分配原則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分割為個別所有時,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係無償減少,則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多者繳納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較少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其全體派下員為處理祭祀公業解散之祀產,於101年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簽訂規約,並按簽訂比例辦理土地登記,因未按平均分配原則比例分配各派下員持分,亦未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約定分配比例,該局按稅捐處通報資料,就取得土地價值較少者之甲君課徵贈與稅,核定贈與總額1,920萬餘元,贈與淨額1,158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115萬餘元。 該局提醒,辦理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約定分配,如祭祀公業成立時,未訂有規約,則應按平均分配原則辦理,如未按規定辦理,取得價值價少者,依法須課徵贈與稅。民眾應多了解詢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