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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稅務行事曆-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作業日期 工作提要 起 迄 1/1 1/31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申報。(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 2 月 5 日止);各類補充保費申報。 1/1 2/10 扣繳單位寄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 2 月 15 日止) 2/1 2/28 資產重估價申請。(採曆年制者) 2/1 2/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四季(上年10 ─ 12月)營業稅。 5/1 5/31 所得稅結算申報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5/1 5/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一季(1 ─ 3月)營業稅。 8/1 8/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二季(4 ─ 6月)營業稅。 9/1 9/30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  存貨零售價法計價之使用申請。 (採曆年制者) 11/1 11/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三季(7 ─ 9月)營業稅。 12/1 12/31 會計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申報 每月 1 日 每月 15 日 核准每月為一期之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單月 1 日 單月 15 日 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 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申請 ( 新設立之營利事業除外 ) 。 會...

憑單無紙化,多元管道查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扣繳單位電話詢問,是否可免填發憑單予所得人?為簡化稅務行政,符合節能減紙政策,所得稅憑單無紙化,已於103年1月8日上路,新制規定「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因此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扣繳單位不得拒絕,仍需填發。 該局說明,103年適用所得稅各式填發作業之範圍如下: 扣繳單位已依法定申報期限將102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列報該管稽徵機關(逾期申報案件及逾申報期間之更正案件不適用) 納稅義務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各式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 該局指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正式實施後,部分所得人仍有取得憑單之需求,除了向扣繳單位查詢、申請外,還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另外也可在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間,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財政部報繳稅網站(http://www.tax.nat.gov.tw),查詢課稅年度之憑單資料,再者,亦可參考國稅局每年4月25日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明細。 該局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加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至財政部報繳稅網站下載所得資料明細,並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但可達到節能減紙目的,亦能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取自雇主給付之各項補助,應否繳納所得稅及辦理所得稅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公司詢問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向公司要求營養費補助,該公司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並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當雇主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毋須辦理所得稅的扣繳及申報事宜,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營養費等,則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並辦理扣繳。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103年3月20日前,將上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洽詢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資料及注意事項;該局特別說明如下,提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一、申報時事務所應攜帶資料 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計2聯) 該事務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 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3聯)。 二、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 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予各合夥人之數額填寫(請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 第1聯報核聯之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該局指出,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憑單僅為扣繳稅額,不適用103年度實施之憑單免填發範圍。為便利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稽徵機關確認各合夥人之扣繳稅額,請各聯合執業事務所配合依限辦理轉開10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扣繳20%稅金,屬分離課稅,不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併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該局提醒,民眾若是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每注按20﹪扣繳稅款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 (聯絡人:服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公司年度稅務行事曆-非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非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稅目 項目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所 得 稅 1 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之營利事業者,如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應於發生時隨時辦理,並於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3 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之上月份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 應於次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項向國庫繳納。  (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一項 ) 4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 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於營業開始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登記。 5 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 除依其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主管稽徵機註銷或變更登記。 6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 應於增減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者。 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  8  條第三項)。 8 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及申報。 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稅之日起十日內逕向公庫繳納,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9 年度中死亡人之課稅所得,除依法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申報。 應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一項)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