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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4月 5, 2020的文章

營業人解散將貨物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解散將貨物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解散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間解散,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查得甲公司106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1,050萬元,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短報銷售額1,000萬元〔1,050萬元÷(1+5%)〕,營業稅額50萬元, 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報繳營業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在地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有僱用事實及支付證明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有僱用事實及支付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無僱用及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X君向國稅局檢舉虛報其105年度薪資60萬元,經函請甲公司提示X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供核,甲公司僅書面說明X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 但無從提示X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乃剔除甲公司105年度列報X君的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經濟部於105年4月19日公告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提醒中小企業於本(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並無該租稅優惠之適用,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