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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9月 1, 2013的文章

請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10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請簡易報稅密碼作為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如期以網路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身分憑證,除可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moeaca.nat.gov.tw)核發工商憑證IC卡外,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 法人報稅密碼適用範圍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申報、暫繳申報及營業稅申報,一經申請可永久使用。惟如會計人員異動,建議營利事業變更報稅密碼,以確保網路申報資料正確;如忘記報稅密碼,亦可隨時自行上網重新申請密碼,手續簡便。 該局指出,本(102)年度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可抵減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於102年9月30日以前自行繳納暫繳稅額即可,無須填寫暫繳申報書辦理申報。 若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五、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全部所得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多加利用便捷網路報稅方式,順利完成暫繳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7月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A君薪資所得22,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9,047元*1.5=28,571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1,320元(22,000元*6%=1,320元),原應於7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該日適逢週日,故可順延至7月1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註:自102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元) 該局承前例,甲公司另於同月25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B君薪資所得30,000元,給付總額超過基本工資1.5倍(28,571元),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8%,即5,400元(30,000元*18%=5,400元),並應於8月3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同日適逢例假日,故可順延至8月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呼籲,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短扣繳稅款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稅務問答暨快訊/閒置設備 可照常折舊

【經濟日報╱本報訊】 新店區石小姐問: 公司閒置未繼續使用的機器設備,應如何提列折舊?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 營利事業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十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102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2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2013/09/04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暑期工讀生、臨時工也享有勞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

一、到職當日申報加保 暑期受僱的工讀生(臨時工)工作時,和一般勞工一樣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為了保障工讀生的工作安全與維護其應有的權益,投保單位應依照規定在彼等到職當日申報加保,本局將自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保生效之日起,同時納入適用就業保險,並開始計收勞工退休金。投保單位如未依照規定為暑期工讀生(臨時工)辦理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局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罰則的規定,處以罰鍰,工讀生因此所受的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二、覈實申報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的等級金額覈實申報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如為受雇主輪派到工的部分工時人員,月薪(工)資總額沒有達到基本工資17,280元,加保時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申報,並務必在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本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的規定,分別歸入適當的等級。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本局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罰則的規定,處以罰鍰。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三、另外,自98年5月1日起,從事二份工作上之勞工(包含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如公司為僱用5人以上的勞保強制投保單位, 各雇主均應分別為其申報參加勞保。該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如為勞基法適用對象,則各雇主亦應分別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實施以來,許多民眾詢問因出售房屋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是否可以從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今(102)年7月5日發布台財稅第10200086140號令核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相關證明文件,而由稽徵機關依當年度財政部頒訂標準設算財產交易所得之案件,並不適用前開減除之規定。又實務上出售不動產通常同時出售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即該解釋令所稱房屋部分﹚,因現行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稅,僅出售房屋之所得須課徵綜合所得稅,故屬於出售土地部分而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不能自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