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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7月 24, 2022的文章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透過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論於實體或網路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因網路普及交易快速發展及受疫情影響,許多營業人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網路銷售通路,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不論係透過實體店面或網路(例如:PChome、樂天市場、蝦皮等銷售平台、自行架設之網站或運用Facebook臉書及LINE社群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或網路直播等方式銷售),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於實體商店營業外,另經營「二手名牌包精品交流」Facebook臉書社團,透過該臉書社團銷售二手名牌包,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07至108年間於該臉書社團銷售二手名牌包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千萬餘元,漏稅額3百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行檢視網路銷售金額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須檢附之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可檢具相關憑證,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申報呆帳損失時,常有因檢附之憑證不符規定,遭國稅局通知補正之困擾,茲就前述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的原因,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臚列如附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銷貨予國內乙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公司倒閉逃匿,致債權無法收回,甲公司雖已向乙公司寄送存證函,惟該存證函遭郵政事業以乙公司他遷不明為由於109年10月退回。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據以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案關存證函所載之地址與主管機關公司登記之營業地址不符,經該局通知甲公司補正及說明,甲公司未能提示寄送地址係乙公司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遂剔除該呆帳損失1,0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發生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得證明文件,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