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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2月 23, 2014的文章

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取自雇主給付之各項補助,應否繳納所得稅及辦理所得稅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公司詢問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向公司要求營養費補助,該公司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並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當雇主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毋須辦理所得稅的扣繳及申報事宜,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營養費等,則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並辦理扣繳。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何申報?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以其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惟該房屋原為贈與而取得,其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則以受贈與時房屋時價為其成本,即受贈時課徵贈與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A君於100年將甲房屋贈與B君,並以該屋贈與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萬元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後B君於102年5月以500萬元出售該房屋,故B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上開說明,以出售之成交價格500萬元,減除受贈時課徵贈與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萬元,申報財產交易所得470萬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明瞭之處,請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

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仍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該局指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若當期發票不敷使用以致於提前使用次期發票,按照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現為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現為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依前開規定,提前使用次期發票無不法情事者,固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因年底發票用罄,已事先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並於102年12月31日提前使用103年1-2月期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共開立銷售額105,000元,因開立日期為102年12月31日,故屬102年11-12月期銷售額,甲營業人須將此筆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銷售額,於103年1月15日前申報102年11-12月期營業稅,而非申報於103年1-2月期;倘甲營業人未申報於102年11-12月期,經稽徵機關查獲,則甲營業人漏未報繳銷售額100,000元、營業稅額5,000元,除補徵稅款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因當期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覈實將提前使用所開立之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 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