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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4月 26, 2020的文章

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論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該局去(108)年度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輔導境外電商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3,935餘萬元,罰鍰金額359餘萬元;境內賣家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1億餘元,罰鍰金額亦達1億餘元,本年度將賡續辦理網路交易相關查核作業。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以查核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有無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日前該局查獲境內數家營業人於線上遊戲平臺銷售遊戲幣,因該遊戲幣之取得,仍須以現金、商品或勞務作為對價,是以具有「商品」的性質,惟渠等營業人未以遊戲幣價金的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漏報銷售額共1億餘元,除補稅862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且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籲請境外電商及境內賣家自行檢視是否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 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 ,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規定,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免課徵營業稅外, 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除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購買的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 ;如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的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的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至於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報繳方式彙整如附表)   該局提醒,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581435424c84ece931110e7ccf5ec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