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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8, 2019的文章

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內容應如何記載?

一、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因無實際集會,不適用公司法第204條有關董事會召集之規定。至於書面同意行使其表決權如何進行,公司法並無規定,公司可自行決定。 二、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書面行使表決權形成之決議,應作成書面留供日後查考,是否以議事錄為名稱,則由公司自行決定。 三、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由董事本人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不得委託代理人。董事書面表決之意思表示之撤回,回歸民法規定辦理。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該局說明,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乃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應繼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應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