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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15, 2019的文章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法人股東得否不置監察人?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法人股東得否不置監察人? 一、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 二、公司應選擇是否設置監察人,以確定是否適用公司法中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尚不得於章程中訂定「得(不)置監察人」。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雇主沒有預告,突然叫我做到今天就好,這樣合法嗎?】 📚 雇主只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 ! 除依第12條解僱(法規內容: https://bit.ly/2wLtpoy ),雇主可不給資遣費及進行預告外,都要進行預告並給資 遣費。 ⚖️ 如雇主涉及非法解僱,勞工得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同法第128條之1第2項、第192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依前揭規定,章程訂定置董事1人或2人者,應分別適用不同規定,是以於章程中應定明為「設董事1人」或「設董事2人」,以確立公司應適用之公司法規定。 二、章程不得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