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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或第192條第2項規定僅置董事1人,如該名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因無其他董事,故無人可代理,爰倘公司僅置董事1人,須審慎評估前開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係採合議制,且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與協商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是以董事會如僅由董事一人親自出席,即使有其他董事委託代理出席,因實質上無從進行討論,未具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與上開判例之要旨有違,係屬無效。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決議門檻?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決議門檻? 一、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以往相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 二、另已依經濟部相關函釋訂定章程者,得於下次修正章程時一併修正。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