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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1月 24, 2019的文章

土地贈與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地價稅亦需重新提出申請才有優惠稅率

土地贈與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地價稅亦需重新提出申請才有優惠稅率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贈與前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贈與後還需要再重新提出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配偶贈與而取得時,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所有權因贈與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購買停車位,也可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購買新屋和停車位,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皆可申請按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有民眾房子原來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購停車位,常會誤以為其地號與房屋之土地地號相同,而不必另行申請,致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稅,因此多繳四倍以上的地價稅。稅務局提醒您,如果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新買的車位是停放自己的車子,沒有出租或作其他使用,可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達到節稅目的,逾期申請,則於次年適用。

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 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繳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均可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但如果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訂立契約時要慎重,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已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