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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2月 16, 2014的文章

營利事業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受領他方給予之和解金,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營利事業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受領他方給予之和解金,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受領他方給予之和解金,應於取得年度申報於其他收入項下,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與車廂廣告承租商乙公司就租金計算方式之爭訟案件,於100年達成和解,並取得台灣高等法院之和解筆錄,惟甲公司漏未將取得之和解金200萬元列報收入,經該局加計漏報之和解金收入後,予以補徵稅額34萬元並處以罰鍰27餘萬元。 該局提醒,凡屬營利事業之收益,應注意是否已依規定申報收入,切勿因疏忽漏未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補徵稅額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103年3月20日前,將上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洽詢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資料及注意事項;該局特別說明如下,提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一、申報時事務所應攜帶資料 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計2聯) 該事務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 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3聯)。 二、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 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予各合夥人之數額填寫(請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 第1聯報核聯之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該局指出,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憑單僅為扣繳稅額,不適用103年度實施之憑單免填發範圍。為便利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稽徵機關確認各合夥人之扣繳稅額,請各聯合執業事務所配合依限辦理轉開10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