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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9, 2013的文章

配偶相互贈與之股票嗣後出售時,應特別注意證券交易所得計算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如有出售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股票,請特別注意證券交易所得計算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為出售收入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股票如為受贈而取得者,應以受贈日為取得日,並以受贈時股票之時價為取得成本計算所得;但股票如係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則應以第1次贈與前之取得日為取得日,並以第1次贈與前之取得成本計算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股票,可否適用長期持有優惠,以及出售時股票性質之認定,亦應依上開規定來判斷。如股票持有期間自第1次贈與前之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止滿1年以上,得以半數為所得額;股票第1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而受贈之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後出售者,該股票應認屬IPO股票。 該局舉例,王先生於101年取得甲公司的未上市未上櫃股票30張,經甲公司於102年3月上市後,王先生於102年5月將該股票全數贈與給配偶楊小姐,楊小姐並於同年9月出售該股票20張,雖然王先生是在甲公司股票上市後,才將股票贈與給配偶楊小姐,但該股票在王先生贈與給楊小姐前是IPO股票,所以楊小姐出售該股票時仍屬出售IPO股票,故其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 該局呼籲,如對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有不明瞭之處,請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此外,國稅局網站建置有證所稅專區(網址:http://www.ntbt.gov.tw),提供相關法令、書表及疑義解答,並設有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抽獎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年底尾牙旺季時節,該局近來常接獲公司會計人員電話詢問,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活動所提供之抽獎獎品,如:購買汽車、電腦、音響、手機等獎品所取得憑證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有關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旅遊等各項員工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將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受罰,將得不償失。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