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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稅務行事曆-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作業日期 工作提要 起 迄 1/1 1/31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申報。(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 2 月 5 日止);各類補充保費申報。 1/1 2/10 扣繳單位寄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 2 月 15 日止) 2/1 2/28 資產重估價申請。(採曆年制者) 2/1 2/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四季(上年10 ─ 12月)營業稅。 5/1 5/31 所得稅結算申報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5/1 5/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一季(1 ─ 3月)營業稅。 8/1 8/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二季(4 ─ 6月)營業稅。 9/1 9/30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  存貨零售價法計價之使用申請。 (採曆年制者) 11/1 11/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三季(7 ─ 9月)營業稅。 12/1 12/31 會計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申報 每月 1 日 每月 15 日 核准每月為一期之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單月 1 日 單月 15 日 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 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申請 ( 新設立之營利事業除外 ) 。 會...

公司年度稅務行事曆-非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非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稅目 項目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所 得 稅 1 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之營利事業者,如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應於發生時隨時辦理,並於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3 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之上月份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 應於次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項向國庫繳納。  (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一項 ) 4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 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於營業開始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登記。 5 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 除依其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主管稽徵機註銷或變更登記。 6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 應於增減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者。 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  8  條第三項)。 8 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及申報。 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稅之日起十日內逕向公庫繳納,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9 年度中死亡人之課稅所得,除依法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申報。 應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一項)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