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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9, 2019的文章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簽署應注意事項為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簽署應注意事項為何?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應同時檢送「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正本憑核。(101年1月12日經商字第10002437130號令修正改為影本)  二、每一位董事、監察人應分別填列一張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常務董事不須另外簽署,惟董事長應加填列一張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三、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內容應與原公告範例相同之文字(包括備註文字),惟願任同意書之董事(監察人)屆次得不填寫。  四、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應檢附由董事監察人本人親自簽名之正本,不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五、董事監察人如為外國人者,得另行簽署外文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應包括備註文字),並加附中譯本(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且其文意內容必須與本部公告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範例相符。  六、如法人股東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應由法人股東代表人代為簽署法人名稱,並加署代表人姓名。 七、有關檢附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作業之配合,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起施行,並以送件日為基準(郵寄者以寄送郵戳為憑)。【89年12月14日經(89)商字第89231262號公告、經濟部90年1月8日經(90)商字第09002005380號補充公告、經濟部91年3月6日經商字第09102042921號公告修正】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依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又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命令解散,可用書面敘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狀況,以郵寄或臨櫃(商業處總收文)方式函送辦理。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