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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5月 26, 2019的文章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應有僱用事實並保存支付薪資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 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之存入清單。 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日前查得A公司103至105年度,每年度均虛報甲君薪資費用50萬元,A公司雖主張甲君確係公司員工,每月均以現金支付薪資,並已幫甲君投保勞、健保,惟查A公司與甲君之民事訴訟判決,雙方均承認甲君自102年10月起即已曠職,未前往公司上班,不但無甲君之薪資簽收資料,亦無其他足以證明公司確已支付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A公司該3年度列報甲君之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各項成本費用之憑證及付款資料,核實入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分居夫妻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況,始可分開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計算稅額,免合併歸戶核課,否則仍應合併申報: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與配偶於102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處於分居狀態,但沒有上開得分開申報之情形,某甲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雙方均未於結算申報書中填載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勾選「分居」,即各自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因某甲與配偶106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分居原因不符上開規定,某甲未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稅額,經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處漏稅額0.2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夫妻如無法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之事由,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得選擇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中最有利之方式計算稅額。如僅因夫妻感情不睦之原因分居,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字樣,由國稅局按夫妻所得額、扣除額資料歸戶,據以核定夫妻各自應補徵或退還稅額,否則恐涉及規避累進稅率短漏稅捐,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即將截止,請儘速辦理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即將在108年5月31日截止 ,經統計截至108年5月20日午夜12時止,臺北市民眾已完成申報之件數為480,833件,占去年總申報案件的54.35%。    該局說明,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108年5月31日)當天,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延長服務時間至晚上7時;採用網路申報者,應將申報資料在5月31日晚上12時以前上傳成功,為避免網路壅塞,請納稅義務人儘早上網申報。此外,已接獲國稅局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的納稅義務人,如果同意試算內容,也請在5月31日前繳款或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申報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自108年6月1日起,將無法臨櫃一併查調同一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亦無法以網路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及申報上傳,只能採人工逐一填寫申報書之各項所得額、扣除額及基本資料,並親赴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案件,亦不能以線上登錄、掃描QRcode或電話語音等便利方式確認,僅能以書面或臨櫃確認,且不受理跨區收件。   此外,納稅義務人依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路申報,事後如經核定漏報之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應提供而未提供之所得資料,僅須補稅,免予處罰。例如王君上網查調所得資料中有甲公司給付薪資所得50萬元,王君據以申報取自甲公司薪資所得50萬元,事後甲公司更正扣繳憑單資料,給付王君薪資所得為60萬元,該短報10萬元薪資所得,因王君按查調所得資料申報並在5月31日前採網路申報,因此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免予處罰。假如王君未如期按查調所得資料使用網路申報,或雖如期使用網路申報但自行刪除部分查調所得資料之申報案件,則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詳加核對查調之當年度所得資料,如有未列入所得資料清單中之所得,應於申報時新增併入,已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尚有漏未申報之所得,應儘速辦理補申報,尚未完成申報的納稅義務人,亦請儘速辦理申報,以免逾期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網路申報所得稅,方便、快速又正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以下載之當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利 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短漏報之所得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且無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為方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可利用(1)稅額試算方式、(2)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經由網路下載所得並申報所得稅或(3)臨櫃查調所得並將查調結果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方式透過網路報稅等方式申報。採上開方式申報之民眾,如有漏報之所得為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者,可免予處罰;但民眾以人工申報或二維條碼方式申報者,縱以查調之所得申報,如有短漏報所得仍應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方式登入,因非經由網路下載所得資料,且甲君亦未至國稅局辦理臨櫃查調所得資料,其漏報取自科技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所得120萬餘元,即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之適用,經該局處罰鍰4萬餘元。甲君鑑於該一經驗,其105、106年度所得稅已改採自然人憑證下載所得資料並透過網路申報所得稅,免出門、方便又快速,還可以避免漏報所得遭處罰情形發生,值得民眾借鏡參考。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請善加利用網路報稅系統,先以自然人憑證或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亦可直接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將查得之資料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可確保申報內容之正確性,倘漏報之所得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且無故意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者,即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且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始得列報。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規定之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尚非僅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之付款證明等文件,即得列報該項免稅額。   該局特別整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列報直系尊親屬之免稅額: 需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2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如未達成協議,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申報扶養。 二、離婚夫妻申報子女之免稅額: 離婚夫妻列報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或雖已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之子女免稅額,應協議由扶養之一方申報;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經法院裁定者,以裁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申報;如裁定內容為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 三、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該親屬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優先扶養順序之親屬為無所得及無財產資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實際扶養之事實要件, 如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還須符合民法第1123條規定,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而非僅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認定標準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詢問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綜合所得稅者,指定扣款帳戶108年5月31日應存足應納稅款,以利提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納的納稅義務人,請留意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108年5月31日)於所指定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   該局說明,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款者,國稅局將於108年6月初辦理提兌作業,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正確填寫存款人及帳號等資料,並於申報截止日於指定扣款帳戶內存足應納稅款。於提兌時如有存款不足情形,雖會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惟針對存款帳號資料填寫錯誤提兌無著或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案件,將就應納稅款或不足稅款部分,自法定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發單限期補繳。   該局呼籲,戶籍在臺北市的納稅義務人如欲查詢是否扣款成功,可於108年6月間至扣款帳戶機構補登存摺,或自108年6月15日起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分稅導覽\綜所稅\焦點話題-107年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或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107年度如有取得非屬扣繳範圍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請儘速辦理所得稅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將於108年5月31截止,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107年度如有取得非屬扣繳範圍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請儘速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自106年度起,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B2C之所得),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境外電商未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報納稅,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第108條及財政部108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令規定,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納稅;如其於通知期限內補辦申報納稅,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如逾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納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其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嗣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依所得稅法110條第2項規定,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尚未辦理申報之境外電商,請於申報期間截止前,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