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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依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又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命令解散,可用書面敘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狀況,以郵寄或臨櫃(商業處總收文)方式函送辦理。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或第192條第2項規定僅置董事1人,如該名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因無其他董事,故無人可代理,爰倘公司僅置董事1人,須審慎評估前開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係採合議制,且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與協商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是以董事會如僅由董事一人親自出席,即使有其他董事委託代理出席,因實質上無從進行討論,未具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與上開判例之要旨有違,係屬無效。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決議門檻?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決議門檻? 一、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以往相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 二、另已依經濟部相關函釋訂定章程者,得於下次修正章程時一併修正。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法人股東得否不置監察人?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法人股東得否不置監察人? 一、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 二、公司應選擇是否設置監察人,以確定是否適用公司法中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尚不得於章程中訂定「得(不)置監察人」。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雇主沒有預告,突然叫我做到今天就好,這樣合法嗎?】 📚 雇主只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 ! 除依第12條解僱(法規內容: https://bit.ly/2wLtpoy ),雇主可不給資遣費及進行預告外,都要進行預告並給資 遣費。 ⚖️ 如雇主涉及非法解僱,勞工得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同法第128條之1第2項、第192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依前揭規定,章程訂定置董事1人或2人者,應分別適用不同規定,是以於章程中應定明為「設董事1人」或「設董事2人」,以確立公司應適用之公司法規定。 二、章程不得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內容應如何記載?

一、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因無實際集會,不適用公司法第204條有關董事會召集之規定。至於書面同意行使其表決權如何進行,公司法並無規定,公司可自行決定。 二、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書面行使表決權形成之決議,應作成書面留供日後查考,是否以議事錄為名稱,則由公司自行決定。 三、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由董事本人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不得委託代理人。董事書面表決之意思表示之撤回,回歸民法規定辦理。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該局說明,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乃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應繼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應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旅館免費提供之機動式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旅館免費提供之機動式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旅館免費提供虛擬實境體驗遊戲供旅客娛樂者,為娛樂稅的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旅宿業者為吸引消費者入住,推出住宿兼免費暢玩旅館提供的娛樂設施活動,雖然民眾在使用娛樂設施並沒有另外付費,但住宿費用中已內含使用娛樂設施,所以旅館提供之機動式娛樂設施,例如虛擬實境體驗遊戲、氣墊主題園區、投幣式投籃機、彈珠台等,皆屬應課徵娛樂稅之範圍。

個人計程車以住家作為名義上營業登記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個人計程車以住家作為名義上營業登記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個人如將其個人計程車營業登記在自己家中,會不會影響住家的房屋稅額?」 該處說明,個人計程車營業人,如僅將個人計程車營業登記於該址,且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該房屋有部分空間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依據實際使用面積(且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六分之一),分別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土地贈與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地價稅亦需重新提出申請才有優惠稅率

土地贈與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地價稅亦需重新提出申請才有優惠稅率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贈與前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贈與後還需要再重新提出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配偶贈與而取得時,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所有權因贈與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購買停車位,也可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購買新屋和停車位,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皆可申請按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有民眾房子原來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購停車位,常會誤以為其地號與房屋之土地地號相同,而不必另行申請,致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稅,因此多繳四倍以上的地價稅。稅務局提醒您,如果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新買的車位是停放自己的車子,沒有出租或作其他使用,可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達到節稅目的,逾期申請,則於次年適用。

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 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繳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均可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但如果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訂立契約時要慎重,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已納印花稅。
【休息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 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可徵求勞工同意出勤 。 出勤工資計算方式: 🕔 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超過2小時者,另再 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非每月給付之獎金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 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期限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許多公司年初或年度中發放各種獎金予員工,係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111年度為86,001元)者,無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倘若每次給付金額在86,001元以上者,應按全數扣繳5%。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8月20日分別發放中秋節獎金4萬元予居住者A及9萬元予居住者B,發放予A之獎金因未達起扣標準86,001元,免予扣繳稅款,但發放予B之獎金則應就給付總額9萬元按5%扣繳率扣繳4,500元。   該局呼籲,給付未達起扣標準之獎金雖免予扣繳稅款,但仍須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之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拍賣業者對於所標示商品價格之說明係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若欲索取統一發票,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如此一來將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規避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提醒,為杜取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已明定「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所刊登應課徵營業稅之A商品,其價格為10,500元,依規定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時,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10,500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且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不可於消費者購買並索取統一發票時,才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或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個人或營利事業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課稅之相關規定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於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前提下,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合宜租稅措施,今(108)年7月24日總統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並 自同年8月15日施行。   該局說明,面對全球經濟與租稅環境變遷,臺商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資金之需求, 如自本條例施行日起算2年內個人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營利事業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可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 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課稅規定者, 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審核核准後,即可向受理銀行辦理開戶,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 ,提供台商之境外資金一條安心回家的路。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匯回資金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扣取稅款, 於本條例施行第1年內(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匯回適用稅率8%;於第2年內(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匯回適用稅率10%。 稅後的資金餘額應依規定提取及管理運用, 如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提取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取具該部核發之完成證明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實際完成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之50%。 另外, 稅後的資金餘額有5%可提領出來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購買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25%可在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該局補充說明, 實質投資期間,每年1月底前要將投資辦理情形報經濟部備查;至於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及金融投資部分,在控管期間,受理銀行應每年將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情形報財政部及金管會備查。 個人匯回資金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如未依規定運用,例如:違反規定自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提取資金、將資金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或用於購置不動產等,受理銀行或稽徵機關將按稅率20%補扣或補徵差額稅款(例如對原扣取8%稅款者補扣12%稅款)。            該局提醒,本條例主要係為引導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回臺進行投資,同時解決個人境外累積多年資金因辨識所得困難

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者 ,均應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併計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如有應納稅額應據實繳納,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利息所得計1,300萬餘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0元,核定基本所得額1,300萬餘元,應補稅額130萬餘元,並處罰鍰50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不諳稅法規定,誤以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與利息所得之損益可相抵,因其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大於海外利息所得,致疏忽漏報,請准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甲君105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之損失計2,500萬餘元,雖已超過其當年度之海外利息所得,惟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甲君原認本件海外利息所得可與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相抵,顯係誤解,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據實申報,甲君即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繳納所得稅,尚不得以不諳法令為由而得免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取有海外所得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如就海外所得損益得否相抵存有疑義,可洽詢稽徵機關後再行申報,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短漏基本稅額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尚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申請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否准案件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政策自108年6月15日施行至今已逾兩個月,全國核定退還減徵稅額已逾5億元,顯見民眾對於該項政策反應非常熱烈;但在超過30萬臺之申請案件中,仍有少數案件因不符合規定而被否准退稅。   該局說明,108年6月15日至108年9月1日全國受理申請臺數合計334,924臺,其中1,281臺經稽徵機關核定否准或不予受理,為避免民眾因不諳相關規定導致申請被否准而影響權益,該局特別整理歸納出否准或不予受理案件態樣供民眾參考。 一、重複申請: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每臺節能電器以一次為限 ,如該電器已申請並經核准退還貨物稅稅額者,自不得重複申請。經核准退稅電器資料均會存放於各地區國稅局共用之貨物稅資料庫系統內,每一申請案件均透過電腦自動勾稽已申請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節能電器資料,即使民眾就同一節能電器分別至不同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仍會發現重複申請案件而予以否准。 二、逾期未補正應檢附文件: 民眾填具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受理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國稅局將不予受理其申請,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三、未於法規有效期間內購買: 民眾必須於108年6月15日生效日後兩年內之有效期間(即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節能電器始符合申請資格,並無追溯適用期間之規定,故於生效日前購買之節能電器均無法申請適用。 四、申請人撤案: 民眾如主動向國稅局申請撤案,原申請案件將不予受理,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該局呼籲,民眾於購買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時,除要注意 該電器是否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 外,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要填寫該電器之機型機號(詳保固卡或保證書),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切勿逾期申請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Q6:新創事業是否均應設置帳簿憑證,帳簿憑證保存及記載有何規範?

A: 1.營利事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給予、取得及保存相關憑證。 2.營利事業若未依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3.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摘自財政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證券業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 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 證券業之營業稅稅率2% 。   該局說明,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業人自108年7月1日起,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自108年9月1日起申報所屬年月份為108年7-8月以後各期之營業稅, 應使用專營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5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如欲開立統一發票,應使用「特種統一發票」,將銷售額填載於金額欄,並依「專屬本業收入」或「非專屬本業收入」適用之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專屬本業(包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之銷售額,始有2%營業稅稅率之適用,如有其他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Q5:我被併購了,要辦理哪些事項?

A: 一、何時申請: 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之日起15日內。 二、如何申請: 應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檢附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摘自財政部

Q4:我要復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A:一、何時申請: 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 二、如何申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復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登記資料辦理。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停業前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復業登記者,免附。 摘自財政部
小編今天來跟大家分享,申請勞保或國保生育給付有3種方 式喔 1.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同時透過戶所申請勞、國 保生育給付 👍 2.辦妥出生登記,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 統( https://edesk.bli.gov.tw/ na/ )線上申請 💻 3.辦妥出生登記,填寫勞保或國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將資料 寄送勞保局辦理(勞保:1001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段4號;國保:10056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 號)  😀 透過戶所申請給付詳細介紹 👉   https://www.bli.gov.tw/ 0103326.html 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書 👉   https://www.bli.gov.tw/ 0006317.html 國保生育給付申請書 👉   https://www.bli.gov.tw/ 0016960.html 摘自勞動部

Q3:我要暫時停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A:一、何時申請: 應於開始停業前辦理。 二、如何申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登記資料辦理。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停業前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者,免附。 摘自財政部

Q2:我已設立公司,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A : 一、什麼情形應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事項有異動者,皆應辦理變更登記。 二、何時應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摘自財政部

Q1:我是新設立公司,要辦理哪些事項?

A: 一、何時申請: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二、如何申請: 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免另提出申請。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一)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 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 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記。稽徵機關請該等營業人提供之文件如下: 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1 份。 2.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加附授權書 1 份。 (二)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稅籍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摘自財政部

機關或團體自107年度起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該局說明,機關或團體所得稅之徵、免,應視其結算申報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如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同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應數,僅就餘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修法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雖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惟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得將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修法後,自107年度起,不得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6年度甲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其中45萬元為股利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萬元〔75萬元-(110萬元-45萬元)〕,甲團體106年度課稅所得4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10萬元)。自107年度起,計算不足支應數時,不得將獲配之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承前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甲團體課稅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0元),如附表。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而未依修法後規定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為使勞保被保險人快速獲得核付通知,同時響應節能減碳政 策,自即日起,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或家屬死亡給付的被 保險人,如申請勾選同意收到簡訊通知,勞保局會在核發給 付的次日發送簡訊通知,代替書面核定函,只要透過手機, 就可以知道審核結果啦! 💖 💖 ▶ 詳細請點這: https://bit.ly/2YI97rv #勞保   #普通傷病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
👌 就業保險提供勞工朋友在遭遇非自願離職或育嬰留職停薪一 定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公司有僱用員工,無論僱用人 數多少,雇主都應該幫員工申報參加就保唷! ✅ 詳細規定: https://bit.ly/2S6zk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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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辭職的預告期間,在勞基法第15條及 第16條已有規定唷! ✅ 如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須在1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須在2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須在30日前預告。 ⚠ ⚠ 要特別提醒,如果勞工沒有提前告知就離職,雖然不會影響 契約終止的效力,但如果雇主確實因而造成損失,因屬員工 違約行為,雇主雖不得徑將損失從員工薪資扣抵,但仍得循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所以要注意哦
【打工族到職當日加勞保,工作權益有保障 💪 】 👆 打工族無論是全時或部分工時勞工(含工讀生),只要 是受僱於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投保單位,雇主都該在勞工 到職當天依規定辦理參加勞保,不會因受僱身分不同,而有 差別待遇唷! ➡ 更多加保規定: https://bit.ly/2FCOAOl
電影《高年級實習生》的海報上有這麼一句話: "Experience never gets old." (中文海報:"經歷才是你完勝的履歷") 資深前輩的經驗,在職場中是不可多得的資產。為了讓中高 年級的前輩們,在就業舞台上持續展現長才,行政院通過了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草案,要建構一個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就業環境。 專法的重點包括「一彈、一禁、三補助」: 💡 一彈:增加勞雇雙方彈性,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高齡者 。 💡 一禁:禁止對中高齡或高齡勞工年齡歧視。 💡 三補助: ... 1️⃣ 對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津貼補助 ... 2️⃣ 對在職中高齡及高齡者給予職務再設計補助 ... 3️⃣ 對僱用退休、65歲以上高齡勞工的雇主獎勵補助 勞動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 懶人包→  http://bit.ly/2MdiIUL 👉 法條→  http://bit.ly/2Mdu0bE
勞保局為維護勞工權益,每年都會比對財稅資料,如發現雇 主有低報投保薪資、提繳工資情形,即逕行調高。 今年已完成比對及逕調通知作業,勞、就保逕調人數約12 萬餘人,勞退逕調人數約17萬餘人! 👉 詳細說明: https://bit.ly/2Mp4zUh
暑假是學生打工高峰期,雇主如有聘用僑外學生請注意! 僑外學生打工應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才可以在臺打工 。 另雇主如有聘用僑外學生應先查驗學生的有效證件(學生證 、居留證、工作證),合法僱用僑外學生打工。
各位爸媽們,托育新制上路啦!從新生兒到幼兒園畢業,政 府都有全系列的津貼、補助,幫您減輕育兒壓力。對於托育 新制有任何疑問,都可撥打諮詢專線1957。 此外,勞動部也要提醒各位爸媽: 新生兒出生後,記得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   https://www.bli.gov.tw/ 0004836.html 若想親自陪伴孩子,可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請領津貼喔! 👉   https://www.bli.gov.tw/ 0015003.html
最新消息: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召開,經過勞方代表、資方代表、學者專家們充分討論,考量國內整體社會經濟情勢後,多數委員認為應該「調升基本工資」。 預計將於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3,100元,調整至23,800元,調幅3.03%。 而為了照顧大多採時薪制的青年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中高齡就業者, 每小時基本工資則由150元,調整為158元,調幅5.33%。同樣也是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喔! 本案將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 基本工資常見小問答: Q.為什麼要調升基本工資?調升的依據是什麼? A.基本工資是要保障弱勢勞工的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因此,由勞資政學四方代表組成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是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經濟成長率」…等經濟數據指標,共同討論決議是否調升、以及適當的調升幅度。 Q.基本工資調升會造成物價上漲? A.影響物價波動的因素有很多,政府都會持續關注。基本工資近幾年是以溫和、穩健的方式逐步調整。從統計數據來看,從105年以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分別為1.39%、0.62%、1.35%,都仍處於相對溫和的狀態。 Q.基本工資調升只有外籍移工受惠? A.本次調升基本工資,月薪部分預估約有183.26萬人受惠(包括本勞136.71萬、外籍移工46.55萬),而時薪部分預估約有48.33萬本國勞工受惠,主要的受惠者仍是本國勞工。而領取基本工資的勞工,主要集中在服務業(如:餐飲、保全、批發零售業),這些業別的受僱者絕大部分都是本國勞工喔! Q.本國勞工與外籍移工的基本工資為何不「脫鉤」? A.外籍移工在台灣工作,也在台灣生活,工資應該同樣受到基本工資的保障。而國外訂有最低工資制度的國家都沒有「脫鉤」,本外勞都是一體適用。常有人說新加坡的本外勞薪資「脫鉤」,事實上,新加坡沒有法定最低工資,所以根本沒有「脫鉤」的問題。而且新加坡雇主除了給外籍移工薪資外、還須繳給政府定額的勞工稅,整體反而要付出更高的工資成本。 摘自勞動部

經部預告 店名用疊字、疊詞不設限

想開一家「千杯千杯再千杯燒肉店」,依照目前法規不可以這樣取名,但經濟部研擬修正「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部分條文,未來商業名稱可以有兩個以上疊詞,也可以連續四個以上疊字。 現行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規定,商業的特取名稱不得使用「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因此行號名稱不可以取名為「大大大大」也不能叫「快樂快樂」,但是法規鬆綁後,未來都可以了。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由各縣市主管,同一縣市不能同名,因此全國22縣市,如果大家都希望開一家 「千杯千杯再千杯燒肉店」,全國也僅能有22家。 放寬可標明2種業務種類 本次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修正,也著手放寬第8條,「商業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應置於特取名稱之後,並以一種為限」的規定,改為「 至多得標明二種業務種類」。例如「大旺食品行」中的「大旺」兩字為商業特取名稱,「食品」則為業務種類。 例如店家有賣眼鏡、也賣文具,現行規定行號只能叫做「精商文具行」或是「精商眼鏡行」,未來可以把兩項業務都放在進來,改為「精商眼鏡文具行」或「精商文具眼鏡行」。 但為了避免混淆,特取名稱相同,兩種業務種類前後對調也不可以 ;例如在同一縣市當中,如果已經有一家「精商眼鏡文具行」登記,另一家就不以登記為「精商文具眼鏡行」;但只要其中一項業務不同,例如「精商茶葉文具行」則可以。 公告60天 預計9/27後生效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60天,預計9月27日結束公告,正式發布後生效。 轉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961085
有人問:「離婚的贍養費要課贈與稅嗎?」 🤨其實,這個也是有判斷原則的呦 ◆----------------------------◆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 ☘️離婚協議書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之約定,且屬無償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 🙏好聚好散~就是這樣啦 摘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
合夥性質的營利事業原有兩位以上合夥人,但退夥到只剩一人時,需要重新辦理登記嗎? ⬇️⬇️⬇️ 要哦!! 合夥變獨資後,原本的合夥組織要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後,再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另外,合夥人數有改變,但仍然有兩人以上時,依然為合夥組織就不用哦! ⭐️小叮嚀⭐️ 特別的是,獨資變合夥的情況,只要到商業主管機關做認定,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其變更商業登記,則不必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也不用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了喔~ 摘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
歡迎外國朋友來臺灣,與我們一起打拼💪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1️⃣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三年內,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部分的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符合租稅優惠年度之海外所得,也不用計入基本稅額 🔑適用租稅優惠對象及條件: 須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且符合下列3項條件: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受聘前曾在我國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在此限) 🔶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 🔶於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起前五年內,在我國無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想知道更多資訊及申請條件: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專區👉 https://is.gd/iNW9PF 摘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
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租稅負擔❤️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啦🎊 在總統公布後,自今(108)年1 月1日起施行,明(109)年5月申報綜所稅就可以適用囉❗️ ✅如綜所稅申報原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者,也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條件,共可扣除32萬元(20萬元+12萬元)唷‼ ✅衛生福利部將配合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認定條件 送上詳細新聞稿傳送門👉 https://is.gd/UJfe79 摘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
您知道一年內有多次贈與要怎麼申報嗎? ★------------------------------★ |正解|來了 🔹贈與人同一年有2次以上贈與,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應將同1年以前各次之贈與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上述合併申報贈與總額依規定計算贈與稅額,減除以前各次贈與已繳納贈與稅後,為本次贈與稅額。 🔹同一年是指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 |舉例來說| 1、爸爸4月贈與600萬現金給兒子,本次應納稅額38萬元 (600萬元–220萬元)×10%=38萬元 2、爸爸同一年9月又贈與600萬現金給女兒,本次申報贈與總額1200萬元,本次應納稅額60萬元 (600萬元+600萬元–220萬元)×10%=98萬元 98萬元–38萬元=60萬元 摘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

財會制度對於新創中小企業的重要性

財會制度對於新創中小企業的重要性 大部分新創中小企業在還沒有找到獲利模式之前,企業主不會想僱用一位專職會計,通常會委託給外面會計事務所來處理,這是實務上非常普遍的作法。會計事務所會幫中小企業彙整發票申報營業稅、編製財務報表(通常每年一次)、稅務申報、薪資申報、二代健保、公司登記/變更等,非常方便。 以新創中小企業規模來說,會記作業委託出去,是最經濟的選擇,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大部分企業主以為找了會計事務所就一勞永逸,其實外部的財務報表、稅務申報交給事務所沒問題,但是公司內部的記帳作業、款項處理、發票留存與管理更是重要,一開始建立好財會制度是絕對必要的。 要怎麼做會比較好? 1.公司營運不能欠缺自己的財會人員。 2.企業開始營運就建立會計制度,一開始可透過簡易excel進行日記帳的登錄作業及應收帳款與發票管理。 3.確保會計系統&進銷存系統每天輸入資料。 4.每月進行會計對帳,確保每一筆帳務正確無誤。 5.每個月產生自結報表,提供給管理階層。 6.根據財務報表進行財務分析與預測規劃。 有了財務報表,就可以進行未來的財務預測,也可以針對過去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有效的縮減支出,增加營收,進行產品線微調,財務報表可提供寶貴的資訊。因應公司的快速成長,可針對資金缺口進行籌資計畫,這一切的基礎都來自財務報表,而財務報表的基礎來自於日常的會計作業維護,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資料來源: 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有收到「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的朋友們📨 (即申報時未使用直撥退稅) 您填好退稅帳戶資料了嗎⁉️ 快快快❗️記得要在108年7️⃣月🔟日前填妥唷😊 只要掃瞄同意書上(即本圖中)的QR-code,或點👉 https://is.gd/8FuNPa 填寫 第一批退稅預計108年7️⃣月3️⃣1️⃣日入帳唷 摘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
好消息🎊各位上班族朋友們注意啦👀 薪資所得者原本只有單一定額(108年度為20萬元)扣除額可以扣除 但現在經修法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後將有新選擇囉‼️ 上班族可以選擇維持使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定額20萬元 ,或選擇「舉證費用核實從薪資收入中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 大家可以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薪資扣除方式來申報囉😎 詳細新聞稿傳送門 👉 https://is.gd/UJfe79 摘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因稅款金額較高(3️⃣0️⃣萬元以上) 無法一次以現金繳清全部稅款,差額可以用實物或財產抵繳稅款嗎⁉️ 其實要符合規定條件才可以唷😲條件就是圖中2個可愛圈圈啦 ⭕️ ⚠️注意事項1:實物抵繳是要以👇🏻 ✅R.O.C境內的課徵標的物 ✅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 ⚠️注意事項2:要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 摘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三讀通過了! 熱騰騰租稅優惠法案 ㄧ起來快速了解! 也分享給有需要的朋友們! 新聞稿傳送門👉 https://reurl.cc/NKb4n 摘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

股票送人 免證交稅

《證券交易法》規定,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都應徵收證券交易稅。不過如果是贈與股票,則不屬於交易行為,無須繳納證交稅,但仍須申報贈與稅。 父母在規畫將財產贈與子女時,有不少人會選擇以股票形式贈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接到納稅人詢問,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是否需繳納證交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股票給子女,不屬於買賣行為,因此免徵證交稅,應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再帶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國稅局表示,父母如果將股票贈與子女,卻誤繳證交稅,可由父母與子女共同填具退稅申請書,檢附證交稅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等證明文件,以及贈與稅繳稅證明,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則提醒股票發行公司,在受理股東申請股票轉移登記時,應檢視股東是否有證交稅繳款書或贈與稅完稅、免稅證明等,如欠缺相關文件,不能逕自辦理過戶,否則將可依證交法規定,由發行股票公司付賠繳稅款責任,公司受理股票移轉時千萬不可大意。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0832

企業主動補稅利息 可列費用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更正申報,並 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稅款,所加計利息依現行稅法規定,可以費用列支;不過若是逃漏稅遭處罰鍰,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法規定,「加計利息」屬於使用金錢成本的對價,應屬營利事業負擔的成本費用,可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所加計利息,可以列為費用。 此外,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因為超額列報成本、費用或損失,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加計利息,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等情形,營利事業也都可將加計利息部分以費用列支。如果是稅法規定的各種滯報金、怠報金等罰鍰,或是因為違反其他法令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5686

新聞中的法律/免稅天堂不再…台商做好準備

今年台商企業與個人心中最大的一隻黑天鵝,除了美中貿易戰外,就屬 免稅天堂普遍採行經濟實質制度 了。 BVI與開曼群島等數十個免稅天堂自去年底起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須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 對多數公司而言,除非適用豁免規定, 從今年6月底開始,就要對這些活動所帶來的所得在當地建立相匹配的實質與配備,並將於明年底進行首次申報。無法證明具有實質者,可能被處以數萬美元罰鍰,甚至被撤銷營業登記,相關資訊並可能交換給其他國家 ,如今大限已經迫近。 一般而言較常見的經濟實質單行法規皆是參考OECD全球標準要求所制定,各國規定或有些微差異,且細部規定尚待公布,但整體而言類似。包括所適用的相關主體認定,以及須具備足夠營運實質配備、該公司在當地被實質管理控制等,針對控股公司也採較寬鬆規定。 面對大限將至,企業要留還是要走?應即刻評估。如果要留,建立實質或申請豁免需考慮當地資源與本身營運特性。 公司如經評估要依照經濟實質要求建立實質營運,需在免稅天堂當地配備足夠全職員工、當地辦公室、費用支出等。 建立經濟實質需要考量當地資源、相關成本、營運可行性等因素。要在當地開幾次董事會?董事資格應該達到何種要求?都將影響境外公司在當地是否被實質管理控制的判準。 若考慮主張為其他國家或地區稅務居民爭取豁免,也要考慮該地點當地稅制、申報納稅情況與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發證明的取得因素。此外各種安排也要預留足夠準備時間、申報截止日期等。 如果公司決定離開,面對全球反避稅環境所帶來的制度變化,台資企業以及個人應思考各項可行調整方案,特別針對控股活動以外的其他應申報活動,例如配銷活動及無形資產活動等。 調整方案包括調整交易模式、控股架構或遷冊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等,每個調整方案都會有相對的成本及效益,企業應做好妥善的分析評估,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 舉例來說,得思考可否申請轉投資所在地免稅重組、遷冊時可否適用財政部新函令:母公司免將其投資損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資金若回台可否走專法途徑降低相應稅負等。 在選擇新投資架構與交易模式時,也需考慮各項國內外反避稅措施所可能帶來的影響,審慎評估。例如CRS資訊交換打破金融帳戶資訊隱蔽性,在海外公司留存金融資產將面對資訊交換。 台灣的CFC(受控外國公司)及PEM(實質管理處所)制度若開始實施,部分低稅區國家或地區所留存的利潤或轉投資所配發的

財部主管財團法人 設立門檻3,000萬元

《財團法人法》已於今年2月上路,財政部公告所 主管財團法人設立門檻為新台幣3,000萬元,且捐助現金比率不得小於90% ;此外, 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者,須建立內控及稽核制度,財報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自即日起生效。 官員表示, 目前財政部主管的財團法人共兩家 ,不過新公告的設立門檻等規定,對修法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不會溯及既往。 除財政部外,各部會也都已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訂定相關標準。例如 衛服部就明訂所管財團法人設立門檻為3,000萬元,捐助現金比率為100%;環保署所管財團法人,設立門檻則為1,500萬元,捐助現金比率為80%。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7520

報廢車輛 須繳牌照

民眾辦理車輛報廢時,必須將牌照繳回,才算完成報廢。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未繳回牌照,遭到有心人士移用,將可處全年度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兩倍罰鍰,車主不可不慎。 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稅,依規定,領有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如果不再使用,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用,並按實際使用期間按日計算應納稅額。也就是說,如果車輛老舊、報廢,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註銷牌照等異動登記,登記當天起,就可不用計算牌照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車輛報廢除了要將車體環保回收,還要記得到監理機關繳回牌照,才算完成報廢手續。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0835

外商來台參展 退稅三要件

        為鼓勵外商來台參展或從事臨時商務活動,外 商在我國境內參展期間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營業稅,總計金額達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可申請退稅。 國稅局表示,目前共19個國家或地區適用,台商若前往這些國家參展,在租稅互惠下,也同樣可申請加值型營業稅退稅。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來台參展可申請退還營業稅的外商,必須符合三大條件,首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第二則是經各國政府核准稅籍登記者,除非其國家稅法可免辦稅籍登記,或沒有課徵營業稅;第三則是該外商國家也必須提供我國同等待遇。         此外,外商參展期間取得憑證的營業稅合計必須達新台幣5,000元,同一參展期間多次申請退稅,只要第一次申請達到5,000元門檻,第二次之後申請退稅就沒有門檻限制。         國稅局提醒外商,申 請退稅期限,是自外商在我國境內參展的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 。外商必須取得並保存相關憑證,像是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例如高鐵、飛機等收據或票根正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不過,並非所有貨物或勞務都可退稅,國稅局表示, 非供參展使用、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都不可申請退稅。另外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或是自用乘人小客車等,也不在退稅範圍。         此外在購買的時候 已依外籍旅客身分申請退稅的話,自然也不能重複再申請。         國稅局表示,目前適用國家或地區包 括英國、德國、法國、瑞士、芬蘭、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澳大利亞、香港、澳門、以色列、科威特、斯洛維尼亞、列支敦斯登、巴林、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等19個。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5688

企業領回勞退帳戶餘款 要稅

        勞工退休金制度歷經變革,目前仍有許多公司資深員工適用舊制勞退金,但 隨著舊制員工漸漸退休,公司也可以合法結清為舊制勞工所預備的退休準備金帳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 若營利事業結清勞退帳戶後,得以領回的本金及利息等結清剩餘款,應列報為當年度收入,未申報視為短漏報稅款,最重加罰三倍稅額。 經濟日報提供         隨時代更迭,適用舊制勞退之專戶也逐漸得以結清,但國稅局提醒,帳戶結清後的剩餘款,必須列報為當年度收入,以最近在5月31日結束申報的107年度營所稅為例,若有結清勞退帳戶的情形就應該申報。         官員說明,現在勞退新、舊制仍然並行,有很多營利事業有僱用適用舊制勞工或職工,因此會設有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其中,資產依法應專用於勞工及職工退休或資遣時,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用。         官員表示,由於適用勞退舊制員工會不斷退休,若因公司內已沒有舊制員工,而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金帳戶並結清,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另外當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勞退帳戶之累積餘額,也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國稅局舉例,在106年度所得申報時曾發現,某公司結清勞退舊制員工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所以向地方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83萬餘元,但營所稅申報時卻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不僅補稅,還遭相關罰則。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7522

開錯發票 主動報備免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許多營業人來電詢問,有員工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但是發票上的金額卻不小心打錯,沒辦法收回重開,這種情況其實 只要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同時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便可免受相關處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給一般消費者時,若銷售金額登打錯誤,只要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都還可以主動檢具申請書,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更正,改為登錄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台北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有某連鎖便當店販賣便當給消費者時,因為當天的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不小心將90元的便當,輸入成9,090元,該筆交易頓時讓便當店產生9,000元的營業額,但是現發票打錯時消費者已經離開,便當店也無法將統一發票收回作廢。        官員表示,如果便當店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就可依實際銷售金額報繳營業稅。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7519

災損列報 500萬內僅需書審

        氣候變遷加上國際局勢動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營利事業遭如豪雨釀災、國際戰亂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可以提出照片等相關證明,列為當年度損失以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且 新台幣500萬元額度以內僅需書面審查。         國稅局表示, 包括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只要是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災害損失,都可以列報當年度損失,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官員說,像是近期肆虐的秋行軍蟲,或是豪雨所釀成的水災,甚至是公司在國外廠房所遭遇的財損,都可以列報。         官員舉例,台商若有在中東等地區設廠,遭遇到戰亂而造成虧損,這種情況就可以在台灣申報;另外, 申報財損也不一定要在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有時候損害發生地也許在高雄,但公司設址在台北,則兩地國稅局都可以受理申報。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可以列報損失的財物包括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在建工程,甚至是各項設備與固定資產都可列報; 有時候若是遭遇天災狀況,則第一時間記得拍照存證為佳,並且一定要在災損發生次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或現勘申請。         官員表示, 如果列報財損加計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內,只需要進行書面審查;若是損失高達500萬以上,經申請後國稅局將派員勘查,但以上的金額必須減除經保險給付者,提醒列報時也要揭露相關保險資訊。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7521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應有僱用事實並保存支付薪資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 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之存入清單。 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日前查得A公司103至105年度,每年度均虛報甲君薪資費用50萬元,A公司雖主張甲君確係公司員工,每月均以現金支付薪資,並已幫甲君投保勞、健保,惟查A公司與甲君之民事訴訟判決,雙方均承認甲君自102年10月起即已曠職,未前往公司上班,不但無甲君之薪資簽收資料,亦無其他足以證明公司確已支付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A公司該3年度列報甲君之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各項成本費用之憑證及付款資料,核實入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分居夫妻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況,始可分開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計算稅額,免合併歸戶核課,否則仍應合併申報: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與配偶於102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處於分居狀態,但沒有上開得分開申報之情形,某甲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雙方均未於結算申報書中填載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勾選「分居」,即各自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因某甲與配偶106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分居原因不符上開規定,某甲未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稅額,經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處漏稅額0.2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夫妻如無法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之事由,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得選擇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中最有利之方式計算稅額。如僅因夫妻感情不睦之原因分居,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字樣,由國稅局按夫妻所得額、扣除額資料歸戶,據以核定夫妻各自應補徵或退還稅額,否則恐涉及規避累進稅率短漏稅捐,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即將截止,請儘速辦理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即將在108年5月31日截止 ,經統計截至108年5月20日午夜12時止,臺北市民眾已完成申報之件數為480,833件,占去年總申報案件的54.35%。    該局說明,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108年5月31日)當天,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延長服務時間至晚上7時;採用網路申報者,應將申報資料在5月31日晚上12時以前上傳成功,為避免網路壅塞,請納稅義務人儘早上網申報。此外,已接獲國稅局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的納稅義務人,如果同意試算內容,也請在5月31日前繳款或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申報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自108年6月1日起,將無法臨櫃一併查調同一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亦無法以網路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及申報上傳,只能採人工逐一填寫申報書之各項所得額、扣除額及基本資料,並親赴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案件,亦不能以線上登錄、掃描QRcode或電話語音等便利方式確認,僅能以書面或臨櫃確認,且不受理跨區收件。   此外,納稅義務人依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路申報,事後如經核定漏報之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應提供而未提供之所得資料,僅須補稅,免予處罰。例如王君上網查調所得資料中有甲公司給付薪資所得50萬元,王君據以申報取自甲公司薪資所得50萬元,事後甲公司更正扣繳憑單資料,給付王君薪資所得為60萬元,該短報10萬元薪資所得,因王君按查調所得資料申報並在5月31日前採網路申報,因此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免予處罰。假如王君未如期按查調所得資料使用網路申報,或雖如期使用網路申報但自行刪除部分查調所得資料之申報案件,則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詳加核對查調之當年度所得資料,如有未列入所得資料清單中之所得,應於申報時新增併入,已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尚有漏未申報之所得,應儘速辦理補申報,尚未完成申報的納稅義務人,亦請儘速辦理申報,以免逾期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