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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將被追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亦適用。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地,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可)。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先售後購者,應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近來已查獲多起經核准重購退抵稅的案件,該重購的房地於列管5年期間內有遷出戶籍未居住、出租或再行移轉等情事,而遭追繳原退(抵)之稅額,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的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a3a319e79ad4635affca8c3b8f5fea4

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得跨局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得跨局申報遺產稅 為便利繼承人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訂定「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同年12月1日起生效,對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被繼承人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提供遺產稅跨局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 財政部為擴大服務,於今(111)年7月7日修正上開作業要點,臚列重點如下: 一、修正得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及扣除額規定: (一)遺產總額上限金額由2,500萬元提高為3,000萬元。 (二)財產種類增列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短期票券及保險。 (三)金融機構未償債務扣除額上限金額由500萬元調高為700萬元。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者。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經納稅義務人填妥國稅局提供之確認申報書,得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跨局臨櫃遞送回復確認。倘該納稅義務人因增列遺產或扣除額等改採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其列報資料與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相符部分,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跨局申報遺產稅,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正確申報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1a7a69714d3549169be24510422273eb

二代健保補充健保費-注意事項(2022.12版)

二代健保補充健保費-注意事項 保險對象(例如員工)除每月需依規定繳納 一般保險費 外,如有 經常性薪資以外的高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 等6項所得或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 (註:111年度兼職所得為基本工資25,250元 丨 112年度為26,400元、其他類別為新台幣20,000元為起扣點) ,保險對象應另外繳納 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單位於給付時扣取並彙繳健保署; 投保單位(即:公司行號)每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大於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時,也要依差額按月計繳補充保險費 (註:111~112年度基本費率2.11%)。 每年健保署都會取得外部資料 (例如國稅局),經比對勾稽扣費單位申報資料後,進行補充保險費查核,所以一旦被健保署抽查到,就必須補繳「補充健保費」 ; 也就是說,看被查到的名目是什麼,就要補繳什麼名目的補充健保費,甚至有可能開罰。 請貴單位留意平時各項所得的二代健保計算及繳納期限; 如果不想補繳或罰款,平時就必須按照健保署規定,自行計算並按月繳納「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的補充健保費; 如果是員工薪資所得,就要按照約定發放薪資投保勞健保。 (例如:每月薪資如果是30,000元,投保薪資的級距會落在30,300元)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  或 需委託本事務所代為計算補充健保費者 (註:另外酌收微薄的服務費), 請再傳line或致電討論,謝謝。 可參考  1、健保署網站說明: https://reurl.cc/7D58e5 2、 二代健保下,補充保險費有哪些項目?

網路版市招 明年元旦上路

財政部昨(8)日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明訂網路賣家應在銷售網頁、App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編,形同「網路版市招」,明(2022)年1月1日正式上路,並給予既有的7萬多家網路銷售營業人四個月免罰輔導期至明年4月底。 此外新規也要求像是Yahoo拍賣等平台業者,必須負擔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的協力義務。 近年網路交易蓬勃,許多民眾透過臉書Facebook、LINE通訊軟體或網拍平台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財政部除透過國稅局,鎖定團爸、團媽及網路平台加強稽查外,也從法制面著手。 為強化網拍平台、業者資訊揭露,財政部去年底預告修正相關辦法,昨日公告將於明年正式上路。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 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這些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並應在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編,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外鑑於平台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屬會計事項經過的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因此修正前述相關法規。 財政部表示,既有掌握共7萬多家網路營業人,將受到影響,為保障業者權益,給予既存賣家四個月輔導期。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2238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負責人及股東的「股利」補充健保費是什麼?2022版

負責人及股東的「股利」補充健保費是什麼? 每月六月要召開股東會,如果公司有賺錢即有盈餘的時候,可以決定是否要分配盈餘給股東: 1、如果決議 「不分配盈餘」 :盈餘留公司帳上, 但「公司」要繳5%的未分配盈餘稅 (以前是繳10%) ;扣除5%後的盈餘留公司帳上的用途有: ①以後再發放股利 ②留給公司做為投資或營運資金使用 2、如果決議 「分配盈餘」 :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盈餘; 各股東分配股利達2萬元時,即需繳納「股利」的補充健保費2.11% ① 一般股東 (非負責人) : 各股東分配到的 股利總額 乘上 補充健保費費率(2.11%) ,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補充健保費  ② 負責人股東 :公司在代扣代繳補充健保費之前,應先考量負責人是否有在該公司投保「健保」。 a、若負責人 未投保 自己的健保在該公司:負責人分配到的股利總額乘上補充健保費費率(2.11%),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保費。 b、若負責人 有投保 自己的健保在該公司:負責人分配到的股利總額可以先減去雇主之健保投保金額(累計) -->其差額若為「負數」或「零」,則不需繳納補充健保費; -->若其差額為正數,則應乘上補充健保費費率(2.11%),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補充健保費。 (注意:不論是負責人還是非負責人,股東的「股利」補充健保費都是 由股東自行負擔,不能由公司代出;公司的責任是負責代扣、代繳並申報 ) ✋✋✋範例說明如下: 假設負責人為甲先生股東,其健保投保金額為34,800元,本年度均有投保,所以累計投保金額為34,800*12個月=417,600元 該公司的盈餘分配通知書如下圖: 該公司負責人的健保投保總額如下圖: 負責人(即雇主)之股利補充健保費公式如下: 補充健保費 = (股利總額 - 負責人(即雇主)之已投保健保總額) x 2.11% 若負責人(即雇主) 未投保健保 於公司,則其計算式如下: 補充保險費 = (547,202 - 0) x 2.11% = 11,546元 若負責人(即雇主) 有投保健保 於公司,則其計算式如下: 補充保險費 = (547,202 - 417,600) x 2.11% = 2,735元 備註: 1、 本所於每年八月時,會email或line或紙本方式傳「盈餘分配通知書」給貴公司,請貴公司確認是否要分配盈餘?  2、 如要分配,本所會協...

暫繳申報是什麼?-轉傳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暫繳是什麼? 開公司要申報(繳納)兩種稅:一種是 營業稅 ,另一種是 營利事業所得稅 (簡稱:營所稅)。 營業稅: 每兩個月就報一次,把代政府收的錢,繳給政府 。 營利事業所得稅 :每年的五月份申報,把公司一整年度賺的錢,按照稅法的規定,減除成本扣掉費用後,再乘以相對應的稅率,計算出所得稅費用,繳稅給政府。 實務上對公司而言,一整年度賺的錢,一口氣繳給政府,對老闆和股東而言,難免覺得是「所得稅費用」是一筆龐大的負擔;對政府而言,1年365天都要噴錢出去,要等到明年五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才拿得到錢,未免也太久了,別說要去建立邦交國或施行政策,可能連發個給基層公務人員的薪水,都可能產生捉襟見肘的窘境。 因此,在所得稅法的規範裡,設計了一個年中繳稅的制度:要求「公司」組織上半年賺到的錢,先繳一部分給政府單位,如此一來,政府不用擔心國庫空虛的問題;對企業而言,下半年就算盈收長紅要繳稅金時,也不會一時之間需準備龐大筆現金去支付稅款。 暫繳申報期間 (一般情況): 曆年制: 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採曆年制暫繳申報期間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30 日止,自行向國庫繳納及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暫繳稅額計算? 暫繳的方式一般為「預估暫繳」,直接以「公司上年度賺錢與否」,直接做為當年度九月份是否申報暫繳的依據。 暫繳的規定:一般暫繳: 一般暫繳的規定: (又稱為預估暫繳)。 用去年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金額*1/2 (1) 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 1/2 為暫繳稅額。 (2) 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 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一般暫繳的計算: 一般暫繳的計算 原則上一般暫繳的計算公式為:暫繳稅款=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1/2。 比方說: 狸小路有限公司賣陶藝品,在111年五月申報公司營所稅時,繳了5萬應納稅額,那麼111年9月份要申報暫繳金額與計算為:5萬*1/2= 2.5 萬元。 暫繳有延期的規定嗎? 先說結論:原則上暫繳沒有延期的規定,除非例外情況。 簡單的說: 如果成立的是公司組織,那麼公司在九月份就有可能去必須申報暫繳。除非例外情況。 NE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間接受國內B公司委託,向國外供應商C公司洽詢採購機器設備及維修事宜,A公司向買賣雙方收取佣金,惟僅就(買方)B公司支付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就取得(賣方)國外供應商C公司支付之佣金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取自C公司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交易模式取得佣金收入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營業人收取加盟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業主之加盟金,係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一切費用,屬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經查得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之加盟金合計1千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除對甲公司短漏報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65)

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或代履行其他債務仍應視同給付租金

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或代履行其他債務仍應視同給付租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向境內居住者A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皆由甲公司負擔,A君雖於每月只收取租金50,000元,惟甲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56,889元〔50,000元/(100%-10%-2.11%)〕扣取稅款,即扣繳稅額為5,688元(56,889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林怡瑩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5 #租金 #扣繳 #租客負擔 #租金未稅 #租金含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透過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論於實體或網路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因網路普及交易快速發展及受疫情影響,許多營業人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網路銷售通路,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不論係透過實體店面或網路(例如:PChome、樂天市場、蝦皮等銷售平台、自行架設之網站或運用Facebook臉書及LINE社群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或網路直播等方式銷售),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於實體商店營業外,另經營「二手名牌包精品交流」Facebook臉書社團,透過該臉書社團銷售二手名牌包,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07至108年間於該臉書社團銷售二手名牌包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千萬餘元,漏稅額3百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行檢視網路銷售金額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須檢附之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可檢具相關憑證,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申報呆帳損失時,常有因檢附之憑證不符規定,遭國稅局通知補正之困擾,茲就前述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的原因,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臚列如附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銷貨予國內乙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公司倒閉逃匿,致債權無法收回,甲公司雖已向乙公司寄送存證函,惟該存證函遭郵政事業以乙公司他遷不明為由於109年10月退回。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據以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案關存證函所載之地址與主管機關公司登記之營業地址不符,經該局通知甲公司補正及說明,甲公司未能提示寄送地址係乙公司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遂剔除該呆帳損失1,0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發生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得證明文件,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3)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提示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規定,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並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1,600餘萬元,該公司雖主張因出口產品品質不良致產生外銷損失,惟未提示買賣契約書、損害事實、賠償原因及與發生損害相關之交易條件等證明資料佐證,致無從得知其約定之交易條件、責任歸屬及賠償依據等情況,且其中部分損失之單筆金額超過90萬元,未依規定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經調減該筆外銷損失1,600餘萬元,核定補徵稅額320餘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疏忽而遭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10)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辦理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ㄧ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多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2月10日設立,當期(111年1-2月)無銷售額,未於同年3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4月6日始補辦申報,其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未逾30日,應依法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ㄧ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可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政府紓困政策公告」 勞健保局目前有推出勞健保費及退休金的紓困緩繳方案

「政府紓困政策公告」 勞健保局目前有推出勞健保費及退休金的紓困緩繳方案, 申請網址如下: 1.勞保局: https://edesk.bli.gov.tw/na/mena0w540/mena0w540.jsp 2.健保署: https://edesk.nhi.gov.tw/u29web/U29304.aspx 申請流程簡單, 如果不確定是否符合資格的公司行號或民眾, 也可以先自行申請看看, 由勞健保局審核是否通過, 如果通過, 或可減緩些許的資金壓力😀

本所配合多間商務中心,借址登記的地點-111.11版

  本所合作的商務中心,參考的借址登記地點如下,您可以先就您的需求及預算,跟本所討論,由本所建議您適合哪一間商務中心;或者是看哪一個地址比較喜歡,告知我們、我們會再跟商務中心確認是否還有空位: 一、黑羚商務中心 https://blkbuck.com/ 1、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2 樓 2、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11 樓 3、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9 樓 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5 樓 5、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87 號 11 樓 6、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32 號 9 樓 二、鴻星商務中心 1、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23號9樓之5 2、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23號7樓之6  三、日光商務中心 https://www.facebook.com/nikkospace19 1、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50號22樓之2、之4、之6  四、育泰商務中心 https://ytbc.com.tw/ 1、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10號12樓 2、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30號2樓-1 3、新北市永和區永貞路79號1樓 4、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二段57號7樓 五、艾弗瑞商務中心 https://www.elfred.com.tw/ 1、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1號4樓 2、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59號 六、888八八八商務中心 https://www.facebook.com/tpe888 1、世貿店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81之1號12樓 2、三民店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70號5樓之2 3、忠孝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52號12樓之5 4、松山店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78號7樓      5、南京店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7號8樓之5 6、中山店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25號10樓之3 7、華山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52號11樓之6 8、長安店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108號8樓之7 9、成功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50號9樓之1 七、綠豐商務中心 https://greenrichbc.com/ 1、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11號6樓 商務中心的合作夥伴,陸續增加中~~~~

商家租屋營業 租金逾2萬要扣稅

商家租屋營業 租金逾2萬要扣稅  (2022年適用)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做營業用途,繳納租金給房東時、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若租金超過2萬元要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且租金在2萬元以上要另外扣取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後即為扣繳義務人,若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時必須代替房東先行扣繳,按每月租金扣繳率10%計算,每月租金若超過2萬元(不包含2萬元)、即達標扣繳門檻。官員指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隔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另外也要在每年1月底前開立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提供國稅局查核。 此外,依照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自2016年起,若營利事業給付股利、利息所得、租金及執行業務等收入,單次給付金額為2萬元以上(包含2萬元),營利事業即為代繳義務人、必須扣取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在隔月底前代為繳納。 舉例來說,若連鎖餐飲業向房東承租房屋,約定每月租金為3萬元,則連鎖餐飲業者需扣取12.11%的稅費、即為3,633元,其中有3千元為隔月10日前繳給國庫、剩下633元為隔月底前繳給健保署。此外,連鎖餐飲業者必須在每年1月底提供國稅局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扣繳申報的10%租金,屋主可在每年申報綜所稅時何時減除,假設屋主原本綜所稅負為100萬元,但因為租金收入已扣繳50萬元稅款,屋主只需繳剩下的50萬元稅負即可,若扣繳稅款超過綜所稅則可領取退稅款,等於屋主權益不會受損。 然而,依所得稅法規定,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不能抵稅,對屋主來說較吃虧。但官員強調,我國考慮到量能負擔的精神,自二代健保開始,針對未列入健保費計費的六項所得(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計收補充保費。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98201.html

公司新成立,該選擇自行記帳還是委託記帳?

  公司或商號設立完成之後,首先會面臨的就是報稅與記帳的問題,然而如何處理財務與稅務是許多創業者苦惱的問題。許多剛成立公司的老闆,為了要節約成本,而且認為初期公司的交易模式簡單,因此不會聘請專職會計,而選擇將財務工作自已處理或請助理完成,或委託記帳事務所代理記帳。   那麼將財務工作自行處理比較好,還是委託事務所處理較佳? 一、所包含的服務內容: 不管是記帳士事務所或是會計師事務所,都包含了代理記帳(包括憑證登錄、報表編製)、稅務申報、財務年報、提供財稅知識諮詢。 但,自行處理記帳工作,即便能製作憑證、編出報表、或申報營業稅,或扣繳憑單申報,也不會有人提供財稅知識諮詢。 或許有人要反駁,認為可以訂閱國稅局或財政部的電子報來閱讀,但普通未經過訓練的人,既不具稅法的認知度,也易對電子報的內容產生距離感,再加上各稅之間的隱密連結,很容易陷入見樹不見林的認知錯誤。   二、財務專業程度: 事務所由於客戶眾多,面向行業廣泛,再加上處理帳務工作的人員,通常具有會計或稅法等背景,財務知識也較為充足,甚至有些還有團隊服務能為客戶更快地解決各種棘手的問題。 自行記帳,多半是個人為主體,不論是公司企業的老闆自行記帳,或是公司非專職的會計記帳,成本費用管理固然可能較能掌握,但對於稅務法律規範的經驗有限,除非先前經過事務所任職的鍛鍊。   三、收費標準 : 請事務所記帳的費用,最基本大約一個月在 2000~3000 左右 ( 依行業特性、帳務複雜度而定 ) ,但如果自行記帳或報稅則可以省下這筆費用。但相對的也要負擔風險。   自已記帳可能會遇到什麼風險呢? 初次創業的小老闆經常可能為了節省記帳費用,自已報稅,但卻忽略要按商業會計法記帳的規定,導致被國稅局注意到而查核稅務案件時就讓事情變得複雜。 創業初期有可能因為規模小小的,因此用擴大書審模式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能沒什麼問題;但隨著時間的經過,公司有可能因為業績成長,導至公司的規模開始越來越大時或異常金額不符常理,就會遇到國稅局找上門來的情況。 ( 例 , 進貨很少 , 但銷貨金額大 , 運費高…國稅局就開始調帳進而補稅 )   自已記帳與事務所幫忙處理帳務最大的差別就在於: 自已記帳會有盲點,也不...

跟親戚借地址辦營登,沒支付租金,還需要申報租金嗎??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一、前言: 在執業的過程裡,我們經常會碰到一個實務上的問題:初期開設公司前因節省開銷,對於公司將來營運仍是未知數時,往往會先將公司登記在自已家,或者親戚朋友名下的不動產,節省租金費用。 因為親朋好友的情義相挺,在企業(公司)草創初期,常常以低於行情的租金收取甚至不收取租金。雖聽起來合情合理,也符合國人熱情款待的態度,但…看在國稅局眼裡,真的是合法的嗎??會不會因為好心,而多繳稅或補稅的副作用? 二、出租不動產供家人、親戚、公司辦理營登留心兩件事: 假如你真的有房屋、土地、或是店面借給別人使用的話,要特別注意兩件事情: 第一件事:自已與借用人之間關係? 要先注意一下自已和借用人之間的關係是不是屬於「他人」? 簡單的說就是,由於水電開發票的大數據資料庫查稅系統開始建置之後,漸漸能掌握得到對於「無償租賃」查核,因此,被抓到借給他人,又沒有經過法院背書的話,就是補好補滿稅的概念,差別只是在「國稅局何時把補稅稅單發給你」而已。 好心把屋子借給親友做生意,明明就沒跟對方收錢,想不到這樣也要稅,近一年來各區國稅局都查獲相關案件,有人是借給大嫂、有人借給親弟弟,都算租賃所得追稅。 高雄有位黃小姐,她將自己的房屋免費借給大嫂開早餐店,結果卻接到高雄國稅局稅單,被多加了一筆「租賃所得」;台南也有位陳先生,想要無償出借房屋給弟弟開咖啡店,南區國稅局卻告訴他,這樣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要申報一筆租賃收入,若未申報,國稅局還會主動幫他補上。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尤其是借給人家做生意,就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來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進一步可以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找到,所謂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每個人,因此不論是大嫂還是親弟弟,在稅法上都會被歸類於「他人」。 台北國稅局還有另外一個案例,某個公司股東在信義區有個房產,這位股東把房子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給果也同樣遭到台北國稅局補稅,就算申請復查也被駁回。 台北國稅局指出,把房產借給公司的情況也一樣,因為公司屬於「法人」,雖然不是一般常見的「自然人」,但也屬於「他人」的一種,所以即便是股東把房子無償借給自己的公司營業,也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除了前面提到的幾種人之外,只要民眾把個人不動產...

登記地址該設在哪裡?公司行號營業地址困擾大解套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開店做生意或成立公司之前,應該要先確定您的營業地址為何?以避免產生辦理登記或是辦理登記之後的問題;若是選擇自宅登記,除了要瞭解自宅因登記而產生的稅金或費用負擔,未來才不會有漏稅或未申報的稅務風險產生之外,最好也瞭解自已的產業特性,以避免未來辦理營登後有各種無解的後果。 特別是跟房東簽租賃約的企業CEO,除了仔細審核租賃契約之外,最好不要使用便利超商或是書店的契約;若是可以的話,請先請教專業人士的意見或是代辦營業登記的事務所是否妥當,再與房東簽約;而不是先與房東簽約後,再要求專業人士去解套,通常只會陷入無解的僵局。 一、什麼地方可以合法的設立公司呢? 住宅區:只可作住宅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商業區:只可作商業使用,可以合法的設立辦公室 工業區:只可作製造業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根據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分區管理條例及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大致可以區分為以上的情況,因此若未依規定辦理,通常在設立登記完成之後,會收到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的查緝,或是在開始營運之後,被鄰居檢舉都會有罰則 (違法使用可處6萬~30萬元的罰鍰,並可連續開罰),因此設立登記前挑選營業地址時要注意上述的原則。 換個角度來討論, 通常需要依照實際營業的項目來判定,並請屋主提供土地使用分區、 建築物使用執照,才能做一個初步判斷,但還是要依主管機關來認定。 **「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影本從哪裡拿: 以台北市為例,可上 台北市網際網路執照存根影像查詢系統網站 查詢;其他縣市,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執照存根線上查詢, 查詢後再依下列規則判斷房屋用途是否符合需求 (原則,但難免有例外,而且要依申請當時主管機關的規定而定):  1、台北市 符合下列三種條件之一者可設: ①.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②.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如住宅、集合住宅等),但同時符合以下2項條件可做「辦公室」使用: (1) 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住四或商業區 (2) 面臨八米以上道路(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者不受限)證明文件:     *分區使用證明       *使用執照平面圖     *建物謄本  *配置...

創業者應留意的9大財務會計地雷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最近有客戶問到:為什麼創業當老闆之後,似乎跟金融機構往來,感覺上要比以前當上班族還要困難許多。最主要的原因是,銀行或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對台灣的中小企業產出的報表沒有信心,情願看國稅局的報稅資料:比方說:營業稅申報的401表,或是綜合所得稅的報稅結果,還是所得/財產清單。 財報使用者對財務報表沒信心的理由,不外乎台灣中小企業對於財務報表完全不重視,只在乎少繳稅,因此財務報表對企業的老闆來說,是可有可無的存在。 特別是由上班族或技術出身的老闆,創業後可能產生以下的錯誤觀念,本文在此與大家分享9大會計錯誤,並針對這九大錯誤闡述可能造成的結果,最後要告訴大家,如果你是企業如何避免此種情形。 一、資本不實: 我們都知道,成立一間公司,在設立的過程裡必須要經過會計師簽證,核實資本額的存在,但實務上通常有許多公司在設立後,股東隨即把資本額提走轉到自已的私人帳戶,特別是一人公司。 過去這種情形最多被經濟部5%抽核給抽中,到時多半會委託處理帳務的事務所處理一下就掩飾過去。現在自從洗錢防制法施行之後,銀行會直接通報洗錢的相關單位,因此,如果仍有過去此種觀念的企業主,可能需要適時修正自已的觀念,才能與時俱進。 二、公私不分: 中小企業容易有屬於公司的資金與股東私人存款混用的情形,不管是企業社或是一人公司皆有此種情況,輕則易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若是非一人公司,或未來有打算引入外人進行增資,要留意股東糾紛的問題。 三、二套帳: 創業初期規模小,為節省成本委任代客記帳業者記外帳,但記帳業者通常以憑證入帳,因此可能會有不符合公司實際經濟狀況的情形產生,但更多情形是,創業主甚至認為不需要記帳,因此只報完營業稅就放置憑證到一處,將來融資時直接拿出公司(企業社)的401表去銀行融資企業貸款,就能取得融資資金。 或者創業者的觀念認為仍與個體戶相同,為了不多付5%的稅金,因此而不取得憑證,導致帳務處理單位,亦不知公司有產生交易,虛列成本費用,低列收入利得。 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公司或企業賺的錢都直接入了老闆的私人帳戶,殊不知此種做法容易未來在融資無法借得到錢,甚至也可能導致申請相關事業的補助時,產生困難。 比方說此次新冠肺炎,有許多產業被波及,可申請營業額衰退的補助,但由於業主為了省記帳費用,而自行申報營業稅,而在事後仍未整理憑證編製帳簿,或僅有流水帳記錄,導致無法估計實際...

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發票)申報扣抵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成立公司的手續辦完畢之後,到正式開始營業以後,要特別的注意的就是統一發票的使用,這篇文章跟大家分享的雖然是公司組織,實際上如果經營的是企業社被核定或因營業需求使用統一發票時,也可以適用,提供大家做個參考,避免稅務地雷。 虛設行號 ,什麼是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呢?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是指在表面上已經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的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的交易行為,而純粹以賣發票來謀取利益的公司行號;在公司經營過程裡,難免因為有進貨或是購買服務的需求,但如果因此而不小心誤收了不是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就是我們所謂的不實發票。 針對這種情形,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幫大家整理了兩則新聞稿分享國稅局新聞稿的官方說法,最後則跟大家分享我們實務上的公司如果真的遇到這種事情如何舉證?歡迎閱讀本文章囉。 一、新聞稿:避免因取得虛設行號開出的發票而受罰,國稅局教你三招自保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導致因為「不實發票」遭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國稅局提供業者三招防止取得不實發票的辦法。 第一、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的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第二、若非屬經常往來的交易對象,可以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是正常營業的店家。 第三、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稅捐機關也有稽查難度。 國稅局指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論是否事先知情,依法都要補徵營業稅,同時還要再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及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補本稅+罰款)。 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已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出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主動申報補稅者,稅扣機關會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規定,免予處罰。 以上新聞稿摘自:南區國稅局 二、新聞稿:企業誤收不實發票挨罰 有解 北區國稅局先前查核發現,有間A公司申報一張面額100萬元,內含5萬元營業稅...

Q:公司設立資本額多寡有什麼影響?

資本額是不是越高越好? 其實滿多人要成立公司的時候,都會有這個問題。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思考: 1、您要從事的行業組織是什麼? ①如果您是成立獨資合夥形態的行號,資本額未達25萬元,是不用提出資金證明,也就是不用會計師出具資本簽證、也不需要提供銀行存摺,這時候通常會建議設在10萬元或20萬元就可以。 ②但如果您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態的公司,資本額就算只有一元,也需要會計師做資本簽證(也就是俗稱的驗資)。 例如來說,資本額就算只訂100元,也必須去銀行開公司籌備處的帳戶、由股東存入100元當股款~ 2、會不會影響要繳的稅? ①資本額高低,不會影響到您要繳的稅,像是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地價稅...都不會影響。 ②國稅局看的,主要就是貴公司行號一整年經營下來,所得到的營業額、課稅所得、費用是否足夠等,不會看資本額。 ③當然您資本額如果設定在10萬元,但是營業額卻高達1億元,這種情況下,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國稅局在看報表的時候或許會覺得怪怪的,但不是課稅的主要依據。 3、您要做的生意有多大? ①如果只是開小吃店、五金行等比較偏向小規模的生意,這時候資本額是不用設定太高,因為您所接觸的客戶群也不在乎您的資本額。 ②但如果是要接政府標案或公司的業務,多少會有差異,因為有些標案會有資本額的限制,有些公司在挑選合作對象的時候,也會看對方的資本額是否達一定程度。舉例來說,如果您是開工程行,資本額只有10萬元,卻想去承接1千萬元的工程,對方多少會有些疑慮。 4、您要做的營業項目是什麼? ①雖然目前是資本額一元也可以設立公司,但這主要適用於非特許的行業,有些特許的行業,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一定的資本額才可以營業。 ②舉例來說,如果要從事汽車貨運業,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要求的最低資本額就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最低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受此限 。 5、有沒有想要貸款? ①不論是跟政府或是銀行申請貸款,資本額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到貸款的成數;如果您的資本額只有100萬元,但是卻想要貸到1000萬元,基本上是不太可能。 6、因應洗錢防治法的小提醒: 匯款時,建議以各股東的名字匯款。 建議不要使用現金直接存入,因為無法辨識匯款人是誰;如果使用銀行轉帳,因為銀行存摺無法直接秀出轉帳人是誰,請另外提供轉帳的存摺及相關個資。 若有代匯情事...

Q:要設立公司還是行號?淺談行號的優缺點

要設立公司還是行號? 其實每個創業人多少都會有這個疑問? 其實先問自己一下, 看你現在想從事的行業是什麼?規模要做多大?有多少資金?有打算找人入股嗎? 如果你只打算做點小生意, 像是早餐店、小吃店或soho族(註:接接小案子), 未來可能就這樣經營下去, 也沒打算開放加盟或找人合資 (註:合資不等於合夥), 或可以考慮行號型態登記。 行號的好處有: 1、資本額未達新台幣25萬元,不用資金證明 2、行號登記的手續費便宜 (註:便宜個幾千元)。 3、行號登記的程序較為簡單。 4、可以試著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率可以降為1%,而且免用統一發票申請後,每個月的會計師記帳費用就可以省下來了~ (註:但是國稅局不一定會同意就是,還是要看行號的營業特性、規模...而定)。 但要注意的是, 行號一樣還是得繳營業稅 (5%) , 另外當年度的盈餘都要回歸到業主及合夥人的綜合所得, 換言之, 每年5月的時候, 行號的盈餘會在當年度全部分配到企業資本主, 當營業收入高、個人綜合所得稅級距也高的時候, 較無節稅的空間, 而且行號屬於無限責任制, 一但做生意不幸出了什麼狀況, 負責人及合夥人可是得附無限連帶責任.... 關於行號的應注意事項就講到這裡, 限於篇幅,不及備述, 如果還要想要了解的地方, 也請歡迎跟我們約時間聊聊哦!!

網拍電商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什麼情況需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1. 每月銷貨貨物超過8萬元。 2. 每月銷貨勞務超過4萬元。 Q2:經營網拍要負擔的營業稅怎麼計算的? 讓我們先瞭解營業稅: 一、營業稅起徵點: 銷售貨物達新台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因此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無需辦理設立營業登記,亦無需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月營業額達二十萬元: 需按公司法規定辦理設立營業登記証及開立統一發票,每兩個月繳納5%營業稅、每年繳17%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月營業額介於$80,000~$200,000: 需按商業登記法辦理申請登記,以及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 以各管區分局核定之營業額(ex. 每月10萬元 )的1%為營業稅,每三個月稽徵機關會發單通知繳納,每年採簡易申報書申報所得稅 Q3:國稅局如何核定網拍業的銷售額? 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Q4:開設網路商店或在網路上販售物品,要如何辦理商業登記? 所謂網路商店係指透過網路通路販賣商品,如原本已經按店面方式經營零售類業務,並透過網路行銷方式販賣商品,申請商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其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 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Q5:經營網拍如果登記在自宅網拍營業,會不會增加房屋稅及地價稅? 通常是會的。 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其房地原則上仍可依原來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以該房屋供住家用及土地是自住使用為前提要件,倘若營業登記處所有供堆置營業貨品,已非屬住家用範圍,自應與實體商店一樣,按實際堆置貨品之面積改課,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有最少改課1/6之規定。 Q6:我從淘寶進口貨物,請問多少錢以下免稅?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但進口頻繁者,即不再享有進口免稅的...

勞健保、退休金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代房東負擔租金扣繳稅額與補充保險費,應併計房東的租金所得? 公司行號支付租金給個人房東時,若單次給付租金超過2萬元,須先扣取10%扣繳稅款及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10年適用稅率)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 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舉例來說,臺南市張先生為了經營泡沫紅茶店,在東區向林姓房東承租一個店舖,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0,000元,另需負擔房東的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這種情形下,不知要扣繳多少稅款及如何填發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賃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即該紅茶店之負責人)於給付租金時,按給付總額依扣繳率10%扣取稅款,給付總額包括扣繳義務人代納稅義務人支付之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以張先生為例,每月租金30,000元,並代房東支付扣繳率10%的扣繳稅款,以及保險費率2.11%的健保補充保費, 因此張先生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不是30,000元,而是34,133元【30,000÷(1-10%-2.11%)】,即租金的扣繳稅款是3,413元(34,133×10%);健保補充保費是720元(34,133×2.11%)。 國稅局再度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31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Q2:何時申報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費明細? 每年1/31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的補充保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向健保署申報。 Q3: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簽訂的租賃契約,應否扣取補充保險費? 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健保保險對象)簽訂的租賃契約,如租賃物係供該行號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且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租金扣繳憑單者,則該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即屬稅法上之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Q4:非營利組織(如慈善團體、基金會)向自然人承租,是否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非營利組織(如慈善團體、基金會)承租自然人之財產,該非營利組織為稅法上租金收入之扣繳義務人,即為健保法上之扣費義務人,因此於給付自然人房...

擴大書審、查帳的差別

資料來源: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Q1:請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的方式有分哪幾種? ①擴大書審: 適用在營業收入+非營業收入總額在3,000萬以下的營利事業,3,000萬以上或一些特殊的行業(如投資公司等),則不適用擴大書審,一般書審率約在6%-10%之間,如果採擴大書審申報,沒有進項異常等問題,應不致於會被國稅局查帳。 ②所得額標準: 所得額標準與擴大書審不同,營利事業在計算時以其營業收入*所得額標準純益率+非營收-非營損=課稅所得,採所得額標準申報並無營業收入的上限,各個行業可以適用所得額標準申報,且採所得額標準申報,除有重大異常外,國稅局是不能調帳查核,必須依書面資料核定,不過,所得額標準往往較書審率高。 ③同業利潤毛利率: 是收入成本無法分析時,國稅局用在計算毛利的(同理,同業淨利率是未提示帳證時核算至營業淨利的),一般而言,同業利潤標準>所得額標準>書審率,這三個純益率是在不同時候使用。 ☆書審(依所得額標準)案件係納稅人最喜歡的方式,不必查核,僅就相關表格的資料予以勾稽說明即可 ,這也是絕大部分的案件使用的核定方式; 擴大書審 案件係針對中小企業營業額未達一定標準,而自願依法調整至一定純益率以上之申報案件所給予之特別優惠 。 目前大部分的標準是在年營業額3,000萬以下,達到6%之標準,此標準跟行業別有關,並不完全相同,書審案件就算已經核定,國稅局仍有可能調帳查核。 Q2:公司營業稅的申報方式在書面審核方面不是有分擴大書審及所得額標準甚至同業利潤毛利率,但是費用不夠,禁不起查帳,用所得額就一定不會被查嗎? 一、公司憑證不足,要用查帳方式申報不划算: 若是採用擴大書審申報因營業額已超出標準,被抽查到帳的機會相對提高,建議改用所得額標準繳稅也不是就絕對不查喔,只是抽查機率比較低而已,若想完全安全過關,可依同業利潤標準繳稅(只是一般公司客戶都不能接受而已) 二、書面審核是不是只適用於費用不足的公司呢? 這是不正確的誤解。採此種方式它是給憑證足夠只是不想送帳備查的公司,所以不代表書審案件就不查喔,所以國稅局最終還是希望公司都能誠實繳稅,帳上實賺多少就繳多少最好囉,他們也省的查帳啊。 想要不被查只能使用同業利潤標準 ,因為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當營利事業未提示各種證明及帳冊憑證時,採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也就是說查帳時就算不送帳冊,最高也就是使...

營業稅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 進項稅額憑證當期未及申報,可延期申報嗎? 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前揭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Q2: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費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可否扣抵? 一、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二、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憑證名義雖為出租人,如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考量營業人用戶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得比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則應取具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Q3:是不是任何地點都能開店開公司,從事我想要做的營業項目? 營業登記可申請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若您設立的地點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在設立之前,針對某些等特定行業會強制審查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是否相符,才能完成營業登記手續。 因此,建議您設立前要先瞭解自身的地點是否符合規定,避免後續若不符合規範時,無法設立公司或面臨被迫遷移的窘境。 想瞭解更多細節可參考相關文章: 登記地址該設在哪裡?公司行號營業地址困擾大解套 跟親戚借地址辦營登,沒支付租金,還需要申報租金嗎?? Q4:營業人向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貨憑證可否扣抵?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因小規模營業人不屬於進銷扣抵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憑證未載有營業稅額,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憑證。 Q5:購買員工制服、工作鞋所負擔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Q6: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之火車、高鐵、客運、國內飛機票根可否扣抵? 可以扣抵,以火車、高鐵、客運、國內飛機票根之正本作為憑證;但必須確實是公司營運有關、且要提供出差的事實及出差報告單,以免被剔除補稅加罰。 Q7: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

設立前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我現在的住宅可以辦理工作室的營業地址嗎? 自用住宅可以申請成為營業地址,只是之後房屋稅及地價稅需依辦公區域所佔總住宅面積的比例去計算營業用的稅率,最低需為總面積的六分之一。但若是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行號或公司,以自用住宅作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Q2:營業項目與營業地點要同時都找好,才能開公司嗎? 一般公司設立登記前,應先行申請『預查公司名稱』,而在『預查公司名稱』時即需正確的營業項目,但並不需營業地址,所以若能同時提供,可縮短承辦案件的時間;若不能同時提供,應先確定營業項目。 Q3:是不是任何地點都能開店開公司,從事我想要做的營業項目? 營業登記可申請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若您設立的地點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在設立之前,針對某些等特定行業會強制審查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是否相符,才能完成營業登記手續。 因此,建議您設立前要先瞭解自身的地點是否符合規定,避免後續若不符合規範時,無法設立公司或面臨被迫遷移的窘境。 參考: 公司登記地址跟實際營運的地址不同是可以的嗎,如果不一樣會有什麼罰則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商業登記法 第 31 條: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4:我要成立公司好還是行號比較好? 要看您所處的產業特性與未來的企業規劃來決定較適合。 若上下游廠商、銷售平台或招標單位無特殊要求,公司跟行號都一樣能做生意,只是在觀感/名稱專屬權/清償責任上有所不同。 公司給人的觀感規模較大/公司名稱為全國專用,行號則為單一縣市專用/公司只須就出資額負清償責任上限,行號則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 Q5:那我可以先成立行號,日後再改組成公司嗎? 依公司法規定,行號無法改組成公司,只能重新辦理公司登記。且行號名稱若被它家公司登記使用,則無法移轉到新的公司名稱上。 Q6:我要成立有限公司好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好?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一樣能做生意,權利上沒有差別,但有限公司一人獨資或多人合資都可以,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