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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應留意的9大財務會計地雷

文章出處: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最近有客戶問到:為什麼創業當老闆之後,似乎跟金融機構往來,感覺上要比以前當上班族還要困難許多。最主要的原因是,銀行或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對台灣的中小企業產出的報表沒有信心,情願看國稅局的報稅資料:比方說:營業稅申報的401表,或是綜合所得稅的報稅結果,還是所得/財產清單。

財報使用者對財務報表沒信心的理由,不外乎台灣中小企業對於財務報表完全不重視,只在乎少繳稅,因此財務報表對企業的老闆來說,是可有可無的存在。

特別是由上班族或技術出身的老闆,創業後可能產生以下的錯誤觀念,本文在此與大家分享9大會計錯誤,並針對這九大錯誤闡述可能造成的結果,最後要告訴大家,如果你是企業如何避免此種情形。


一、資本不實:

我們都知道,成立一間公司,在設立的過程裡必須要經過會計師簽證,核實資本額的存在,但實務上通常有許多公司在設立後,股東隨即把資本額提走轉到自已的私人帳戶,特別是一人公司。

過去這種情形最多被經濟部5%抽核給抽中,到時多半會委託處理帳務的事務所處理一下就掩飾過去。現在自從洗錢防制法施行之後,銀行會直接通報洗錢的相關單位,因此,如果仍有過去此種觀念的企業主,可能需要適時修正自已的觀念,才能與時俱進。


二、公私不分:

中小企業容易有屬於公司的資金與股東私人存款混用的情形,不管是企業社或是一人公司皆有此種情況,輕則易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若是非一人公司,或未來有打算引入外人進行增資,要留意股東糾紛的問題。


三、二套帳:

創業初期規模小,為節省成本委任代客記帳業者記外帳,但記帳業者通常以憑證入帳,因此可能會有不符合公司實際經濟狀況的情形產生,但更多情形是,創業主甚至認為不需要記帳,因此只報完營業稅就放置憑證到一處,將來融資時直接拿出公司(企業社)的401表去銀行融資企業貸款,就能取得融資資金。

或者創業者的觀念認為仍與個體戶相同,為了不多付5%的稅金,因此而不取得憑證,導致帳務處理單位,亦不知公司有產生交易,虛列成本費用,低列收入利得。

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公司或企業賺的錢都直接入了老闆的私人帳戶,殊不知此種做法容易未來在融資無法借得到錢,甚至也可能導致申請相關事業的補助時,產生困難。

比方說此次新冠肺炎,有許多產業被波及,可申請營業額衰退的補助,但由於業主為了省記帳費用,而自行申報營業稅,而在事後仍未整理憑證編製帳簿,或僅有流水帳記錄,導致無法估計實際的營運情況。

其實若以一人公司或企業社的老闆而言, 401表不僅是公司融資或借款時才會被銀行認定的還款能力證明,更是負責人個人購置不動產時的還款能力佐證資料之一。


四、只會流水帳:

不懂如何製作分類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流水帳的意思是指以「現金」的收與支來編列,最大的缺點就是,能夠提供的管理資訊較少,無從看出成本、費用、收益、利得等。


五、未以權責基礎入帳:

無預算、費用分攤及周轉概念,對於財務預估將失準,因此無法掌握自已是否確實獲利?由於流水帳的記錄方式,無從得知企業的經營狀況,再加上若是對於資金的掌握差的情況,易有「資金周轉不靈」,許多營收表現不錯的企業「黑字倒閉」情形產生。

所謂黑字倒閉,是指財報上並未出現赤字,營收、獲利都是正數,卻因「現金流量不足」而宣告倒閉。切記,公司不賺錢不一定會倒閉,公司沒有錢才會倒閉。


六、成本及費用計算不精確:

影響訂價策略,毛利及營業利益誤差甚鉅;沒有專業記帳,有可能導致編製的損益表錯誤,無從得知:你的生意是否在賺錢呢?還是剛好打平?或是仍在虧損的狀態?

更嚴重的,甚至不知道你該在乎的不是營收,而是在乎你的毛利。瞭解毛利,你會知道哪些產品或服務其實已該放棄,甚至如何策略性調整你的產品與客群,避免你的生意陷入更深的財務黑洞。


七.未估算創辦人薪資酬勞:

新創團隊初期常未支領薪資,並低估研發費用,損益數字有失同業比較性。這一點在實務上經常發生,特別是公私不分的老闆,幾乎普遍的認為公司所有的收入,全部都是個(私)人的收入,卻不知道這種思維造成的嚴重後果。EX:負責人購置不動產融資條件不佳、退休時請領老年給付被拒絕….etc…


八.帳務管理:


不懂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追蹤與管理,尤其客戶賒帳,忘了催收帳款。關於這一點,只要把握營運週期的要點,就能避免這種情況:快快賣,快快收,慢慢付。比方說制定公司的應收帳款政策,量化客戶提前付款可以得到的好處….


九、不懂財務報表分析:


對於業務經營狀況,僅憑直覺,頂多會看銷售量及營業額分析。中小企業之所以常經營上有困境, 大多數是錯誤的經營,如果你希望公司可以遠離破產,應學會簡易財報分析有助市場策略,掌握自身公司的風險與機會,瞭解自已該做出哪些相對應的反應。


十、不懂如何作財務預測:

創辦人通常為技術或業務領域高手,卻對財務一竅不通,對於募資簡報中的未來三∼五年財務預測,經常回答不出投資人的問題。這一點多常在募資或是希望擴大公司規模引入金主時,較常出現。


小結:

以上與諸位創業者分享,若希望能改善自身企業的營運體制,除了避免上述的營運地雷之外,應在餘閒空暇,涉獵關於財務、管理、會計的相關書籍,或請教專業人士解答,才是真正的正本清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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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前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我現在的住宅可以辦理工作室的營業地址嗎? 自用住宅可以申請成為營業地址,只是之後房屋稅及地價稅需依辦公區域所佔總住宅面積的比例去計算營業用的稅率,最低需為總面積的六分之一。但若是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行號或公司,以自用住宅作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Q2:營業項目與營業地點要同時都找好,才能開公司嗎? 一般公司設立登記前,應先行申請『預查公司名稱』,而在『預查公司名稱』時即需正確的營業項目,但並不需營業地址,所以若能同時提供,可縮短承辦案件的時間;若不能同時提供,應先確定營業項目。 Q3:是不是任何地點都能開店開公司,從事我想要做的營業項目? 營業登記可申請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若您設立的地點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在設立之前,針對某些等特定行業會強制審查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是否相符,才能完成營業登記手續。 因此,建議您設立前要先瞭解自身的地點是否符合規定,避免後續若不符合規範時,無法設立公司或面臨被迫遷移的窘境。 參考: 公司登記地址跟實際營運的地址不同是可以的嗎,如果不一樣會有什麼罰則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商業登記法 第 31 條: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4:我要成立公司好還是行號比較好? 要看您所處的產業特性與未來的企業規劃來決定較適合。 若上下游廠商、銷售平台或招標單位無特殊要求,公司跟行號都一樣能做生意,只是在觀感/名稱專屬權/清償責任上有所不同。 公司給人的觀感規模較大/公司名稱為全國專用,行號則為單一縣市專用/公司只須就出資額負清償責任上限,行號則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 Q5:那我可以先成立行號,日後再改組成公司嗎? 依公司法規定,行號無法改組成公司,只能重新辦理公司登記。且行號名稱若被它家公司登記使用,則無法移轉到新的公司名稱上。 Q6:我要成立有限公司好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好?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一樣能做生意,權利上沒有差別,但有限公司一人獨資或多人合資都可以,股份有限...

網購店家向退貨買家收取退貨費 要課營業稅

(摘自: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438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發貨時已先向買家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之後買家因故退貨,若網路店家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的餘額退還買家,應就收取的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案列,某網路店家在拍賣網站銷售商品,買家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店家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的發票,嗣後買家要退貨,所以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店家,但店家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給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的發票,原交易所收取的運費70元並未退款,運費部分也未另行開立發票給買家,經該局連帶查獲此網路店家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上述案例的店家向買家所收取的運費,是賣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此網路店家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的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店家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會計師未進修遭停業 官司勝訴

金管會身為會計師的主管機關,懲處會計師時卻沒有弄清楚「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對進修時數不符規定的會計師,直接祭出「停止」執業處分。法院日前判決,金管會對會計師楊晉停業處分敗訴確定,無疑給金管會上了一堂課。 金管會是在去年發布行政處分函示,包括楊晉等12名會計師,都因違反專業進修規定等違規行為,遭到停業等處分;楊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訴訟,獲一、二審行政法院的支持,打贏了主管機關。金管會不服,提起上訴,但台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金管會敗訴確定。 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會計師要執行會計師業務,須做到1、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2、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3、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 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未究明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的內涵,也沒有弄清楚楊晉在民國98年及99年,已經退出會計師公會,不符合會計師法第13條強制執業會計師須專業進修時數的規定。 金管會同時也無法舉證證明,楊晉在98年及99年間,雖已退出會計師公會,卻實際上有執行會計師業務的事實。 法院表示,金管會對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沒有弄清楚,也沒有查清楚楊晉有無違章執業的實情,就對楊晉採取行政裁決予以停業處分,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金管會對楊晉裁處原因,是因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核,楊晉民國98年及99年連續2年度進修時數不符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