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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發票)申報扣抵

文章出處: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成立公司的手續辦完畢之後,到正式開始營業以後,要特別的注意的就是統一發票的使用,這篇文章跟大家分享的雖然是公司組織,實際上如果經營的是企業社被核定或因營業需求使用統一發票時,也可以適用,提供大家做個參考,避免稅務地雷。

虛設行號,什麼是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呢?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是指在表面上已經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的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的交易行為,而純粹以賣發票來謀取利益的公司行號;在公司經營過程裡,難免因為有進貨或是購買服務的需求,但如果因此而不小心誤收了不是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就是我們所謂的不實發票。

針對這種情形,狸小路稅務悄悄話,幫大家整理了兩則新聞稿分享國稅局新聞稿的官方說法,最後則跟大家分享我們實務上的公司如果真的遇到這種事情如何舉證?歡迎閱讀本文章囉。


一、新聞稿:避免因取得虛設行號開出的發票而受罰,國稅局教你三招自保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導致因為「不實發票」遭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國稅局提供業者三招防止取得不實發票的辦法。

第一、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的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第二、若非屬經常往來的交易對象,可以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是正常營業的店家。

第三、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稅捐機關也有稽查難度。

國稅局指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論是否事先知情,依法都要補徵營業稅,同時還要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補本稅+罰款)。

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已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出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主動申報補稅者,稅扣機關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以上新聞稿摘自:南區國稅局


二、新聞稿:企業誤收不實發票挨罰 有解

北區國稅局先前查核發現,有間A公司申報一張面額100萬元,內含5萬元營業稅的進項發票,但是開出這張發票的B公司是被國稅局認定為開假發票的空殼公司,因此向A公司補稅加罰共10萬元。

官員表示,中小企業間的交易常見,有時未必從空殼公司開出,也會有甲向乙採購貨物,但是乙拿丙的發票給甲的情形(取自非交易對象的發票作為進項)。

A公司提出復查,拿出原始交易時的物流、金流資訊給國稅局,證明他們是真的有向一位陳先生採購100萬元商品,才從陳先生的手上拿到B公司的發票。

經國稅局調查屬實,由於陳先生並非B公司負責人,推測可能是向B公司買發票來交付給A公司,因此決定改向陳先生究責,針對未辦理稅籍登記來開罰,原本對A公司的罰鍰也予以註銷。

官員表示,如果這筆交易屬實,只有發票不合格,可以向國稅局提出合格事證,讓國稅局對實際違規的銷貨方補稅及開罰,進貨方就可以免於受罰。


三、公司要如何舉證?身為企業的自保之道:

公司要如何舉證?身為企業的自保之道是身為經營者該學習的課題

由於營業稅的處罰很重,按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要如何避免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的風險呢?在交易開始的時候,不妨可以透過應注意下列各點,除了可以降低自身企業的稅務風險之外,也可以降低應收帳款的風險,畢竟沒有獲利的公司不會倒,但是沒有錢的公司一定會倒!

( 一 )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 二 )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 三 )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或許有人會覺得此舉很麻煩。
但請注意第二個新聞稿裡:國稅局的態度。本案A公司免除了保留真實交易記錄給國稅局外,還包含國稅局調查屬實,找到所謂的陳先生。換句話講,如果今天國稅局找不到所謂的陳先生,仍是會處罰A公司,因此若是可以的話,千萬別使用現金的方式支付給對方,較為妥當。

( 四 )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 五 )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 …. 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 六 )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 七 ) 販賣不實統一發票者,常見其登記名稱為「 ×× 企業社」、「 ×× 企業行」、「 ×× 實業社」、「 ×× 實業行」、「 ×× 工業社」等, 從字義上無法辨認係經營何種行業,如銷貨人交付該類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


四、最後,在這邊幫大家做個總結:


能爭取到訂單是件很值得高興的事情,但在爭取到訂單之餘,也要注意應收帳款與交易的對象。因為法網綿綿, 而法令的更迭也多如牛毛,若是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遇到補稅與罰則。除此之外,每個企業的老闆都該對帳款管理與掌握學習有自已的一套作業程序,一是可避免倒帳風險,二是豐盈企業的財庫囉。

當然在大數據的網路時代裡,交易的方式或許比過去更方便,但建議仍要保留交易軌跡,比方說上述提到的金流,付款方式,憑單等等的,或許看起來這些制度似乎繁瑣,卻是自我保障的平安符,提醒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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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收取訓練課程收入,屬於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甲協會於96至100年間,辦理企業員工在職教育訓練,並收取訓練課程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協會不僅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且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協會以收費方式辦理職業教育訓練,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故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60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計600,000元。甲協會雖主張為推動國內企業之發展,致有接受政府委託及自動自發舉辦教學服務,向學員收取教學費用,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變更,該營業人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以,法條所稱「其他教育文化機構」,依文義解釋,自應與該條例示之機構,即學校、幼稚園等具有相同性質者始屬之,財政部75年9月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釋闡明「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該協會辦理經營經驗分享、交流聯誼、在職教育訓練等,均與前揭規定之教育文化機構及教育勞務有別,且其提供課程目的均屬職業訓練性質,與學校、幼稚園所提供之基本教育課程誠屬有別,乃駁回甲協會之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取收入,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除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外,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

112年1月1日起,網路賣家(網拍)須揭露「統一編號+單位名稱」

  重點摘要 1、112/1/1前要辦理變更登記;112/1/1~112/4/30四個月為輔導期(免罰);逾期開罰。 2、 向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將目前經營的網路賣場資訊,包含「網路賣場的網站名稱、網址、賣家在該賣場的會員帳號」申報給國稅局 ; 如果有在多個賣場經營,例如蝦皮、露天,就要全部申報; 申報後如果有新增其他賣場,也要再次辦理變更登記。 3 、網路賣家也要在經營的網路賣場網頁裡,清楚載明「貴單位的統一編號及單位名稱」 4、一但登記不實,依營業稅法規定會有新台幣1,500元~15,000元的罰金;未改善即按次連續開罰。 註:可以自行線上或紙本申請  ; 也可以委託 事務所代辦稅籍登記的部分    (註:事務所酌收微薄的服務費) ★申請方式如下: 1. 自行紙本申請 附上「 網路交易營業人基本資料調查表 」,填寫後郵寄或親送公司登記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下載連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    2. 自行線上申請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申請。 ※注意: 線上申辦須填寫最近一次公司登記國稅局核准函之日期及文號 3.委託事務所代辦 如須委託事務所代辦 ,請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營業稅法第46條-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財政部新聞稿-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財政部於 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 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

Q:公司設立資本額多寡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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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前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我現在的住宅可以辦理工作室的營業地址嗎? 自用住宅可以申請成為營業地址,只是之後房屋稅及地價稅需依辦公區域所佔總住宅面積的比例去計算營業用的稅率,最低需為總面積的六分之一。但若是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行號或公司,以自用住宅作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Q2:營業項目與營業地點要同時都找好,才能開公司嗎? 一般公司設立登記前,應先行申請『預查公司名稱』,而在『預查公司名稱』時即需正確的營業項目,但並不需營業地址,所以若能同時提供,可縮短承辦案件的時間;若不能同時提供,應先確定營業項目。 Q3:是不是任何地點都能開店開公司,從事我想要做的營業項目? 營業登記可申請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若您設立的地點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在設立之前,針對某些等特定行業會強制審查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是否相符,才能完成營業登記手續。 因此,建議您設立前要先瞭解自身的地點是否符合規定,避免後續若不符合規範時,無法設立公司或面臨被迫遷移的窘境。 參考: 公司登記地址跟實際營運的地址不同是可以的嗎,如果不一樣會有什麼罰則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商業登記法 第 31 條: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4:我要成立公司好還是行號比較好? 要看您所處的產業特性與未來的企業規劃來決定較適合。 若上下游廠商、銷售平台或招標單位無特殊要求,公司跟行號都一樣能做生意,只是在觀感/名稱專屬權/清償責任上有所不同。 公司給人的觀感規模較大/公司名稱為全國專用,行號則為單一縣市專用/公司只須就出資額負清償責任上限,行號則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 Q5:那我可以先成立行號,日後再改組成公司嗎? 依公司法規定,行號無法改組成公司,只能重新辦理公司登記。且行號名稱若被它家公司登記使用,則無法移轉到新的公司名稱上。 Q6:我要成立有限公司好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好?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一樣能做生意,權利上沒有差別,但有限公司一人獨資或多人合資都可以,股份有限...

網購店家向退貨買家收取退貨費 要課營業稅

(摘自: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438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發貨時已先向買家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之後買家因故退貨,若網路店家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的餘額退還買家,應就收取的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案列,某網路店家在拍賣網站銷售商品,買家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店家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的發票,嗣後買家要退貨,所以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店家,但店家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給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的發票,原交易所收取的運費70元並未退款,運費部分也未另行開立發票給買家,經該局連帶查獲此網路店家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上述案例的店家向買家所收取的運費,是賣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此網路店家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的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店家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會計師未進修遭停業 官司勝訴

金管會身為會計師的主管機關,懲處會計師時卻沒有弄清楚「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對進修時數不符規定的會計師,直接祭出「停止」執業處分。法院日前判決,金管會對會計師楊晉停業處分敗訴確定,無疑給金管會上了一堂課。 金管會是在去年發布行政處分函示,包括楊晉等12名會計師,都因違反專業進修規定等違規行為,遭到停業等處分;楊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訴訟,獲一、二審行政法院的支持,打贏了主管機關。金管會不服,提起上訴,但台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金管會敗訴確定。 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會計師要執行會計師業務,須做到1、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2、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3、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 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未究明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的內涵,也沒有弄清楚楊晉在民國98年及99年,已經退出會計師公會,不符合會計師法第13條強制執業會計師須專業進修時數的規定。 金管會同時也無法舉證證明,楊晉在98年及99年間,雖已退出會計師公會,卻實際上有執行會計師業務的事實。 法院表示,金管會對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沒有弄清楚,也沒有查清楚楊晉有無違章執業的實情,就對楊晉採取行政裁決予以停業處分,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金管會對楊晉裁處原因,是因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核,楊晉民國98年及99年連續2年度進修時數不符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