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在大陸地區請當地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例如法律諮詢),所給付之報酬,是否應予課稅?應如何辦理扣繳?

委託大陸地區專利商標智產公司在當地提供勞務給付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委託大陸地區之專利、商標或知識產權事務所在當地提供勞務服務所給付之報酬,同意參照本部66年2月22日台財稅第31196號函及87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71954534號函規定,認定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三、個人或營利事業委託大陸地區之專利、商標或知識產權公司提供業務服務者,經查其業務服務項目甚多,包括:依大陸地區專利法、商標法、知識產權相關法規規定,代理相關申請、行政審查說明、行政救濟、侵權訴訟、權利異動等法律服務;提供資料庫檢索服務;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提供商標設計、專利圖說設計服務等。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委託其依大陸地區專利法、商標法、知識產權相關法規規定,代理相關申請、行政審查說明、行政救濟、侵權訴訟、權利異動等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因其係在大陸地區為代理行為,且其代理行為之效果,係為臺灣地區客戶取得、保護或移轉專屬在大陸地區行使之專利、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等權利,應可認屬係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免視為臺灣地區之來源所得。(財政部95/05/22台財稅字第09504523460號函)

---------------------

桃園縣XX電子公司財務部張小姐問:
本公司於95年底授權本公司吳副理至大陸廣東地區代為簽約,於簽約前曾請大陸當地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請問由公司給付該律師2筆報酬約2萬元,要不要課稅?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財政部87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71954534號函釋: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尚無「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規定之適用,應免予扣繳所得稅。因此貴電子公司派員至大陸地區簽約,因簽約事宜,請大陸律師所提供之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因提供勞務地在大陸,核非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尚不發生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

----------------------------------------------------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2號 令
一、為使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有認定依據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但不包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之盈餘匯回。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本法第八條第二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指依合作社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

四、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 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 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個人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第一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 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
  第一項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其所得之計算,準用第十點第三項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 、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認定之。

五、本法第八條第四款「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所稱利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及其他貸出款項之
利息所得。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或依外國法律發行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櫃檯買賣之外國公司債券,其所分配之利息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六、本法第八條第五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指出租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所取得之租金:
(一)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如房屋、土地。
(二)動產: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註冊、登記之動產,如船舶、航空器、車輛等;或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2.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使用之財產,如直接或間接提供生產之機(器)具、運輸設備(船舶、航空器、車輛)、辦公設備、衛星轉頻器、網際網路等。

七、本法第八條第六款所稱「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 ,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指將下列無形資產在中華 民國境內以使用權作價投資,或授權個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自行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一)著作權或已登記或註冊之專利權、商標權、營業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 等無形資產。
  (二)未經登記或註冊之秘密方法或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包括秘密處方或製程 、設計或模型、計畫、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頻道代理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稱秘密方法,包括各項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及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並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
  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取得前項無形資產之授權,因委託中華民國境外加工、 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權利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接受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加工或製造,使用由該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授權之無形資產且無須另行支付權利金者,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第一項無形資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非屬第四點第二項及第十點第二項規定之提供或銷售電子勞務,應適用本點規定。

八、本法第八條第七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指下列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之交易所得:
(一)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如房屋、土地。
(二)動產: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註冊、登記之動產,如船舶、航空器、車輛等;或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如香港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來臺上市交易)等。但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且實際於境外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於境外上市交易),不在此限。
2.前目以外之動產:
(1)處分動產之交付需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處分動產之交付無需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3)透過拍賣會處分者,其拍賣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無形資產:
1.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或註冊之專利權、商標權、營業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等無形資產。
2.前目以外之無形資產,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但依外國法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外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

九、本法第八條第八款所稱「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以各該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之報酬,享受駐在國免徵所得稅待遇者為適用範圍。

十、本法第八條第九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 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銷售第四點第二項各款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者,屬前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營業行為。但其銷售電子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單機使用之中華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勞務(如單機版軟體、電子書),且無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提供者。
(二)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而實體勞務提供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勞務。
第一項營業行為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營利事業如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 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該營業行為如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外國營利事業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一)外國營利事業之國外總機構直接對中華民國境內客戶銷售貨物。
  (二)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透過國內營利事業(非屬代銷行為)將未經客製化修 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sh-rinkwrapsoftware)、套裝軟體(packagedsoftware)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購買者或上開營利事業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外利用網路直接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並直接由買受人報關提貨。

十一、本法第八條第十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指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給與。

十二、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指無法明確歸屬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所得類別之所得。

十三、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指提供服務之性質同時含括多種所得類型之交易(如結合專利權使用、勞務提供及設備出租等服務),稽徵機關應先釐清交易涉及之所得態樣,依其性質分別歸屬適當之所得,不宜逕予歸類為其他收益。
前項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認定之;如非屬從事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其取得之報酬兼具本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一款性質者,應劃分其所得類別並依各款規定分別認定之。

十四、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技術合作共同開發技術,並由所有參與人共同擁有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其依簽訂共同技術合約給付之研究發展費用,如經查明確屬共同研究發展之成本費用分攤,各參與者可獲得合理之預期利益,且無涉權利金之給付及不當規避稅負情事者,該給付之費用,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其有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第五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十款規定之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
前項核定計算所得額之申請,得按次申請或依所得類別按年申請彙總計算。

十五之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給付前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中華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於給付該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依該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十六、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認定原則準用本原則辦理。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推薦 台北市 大安區會計事務所 大安區記帳士事務所 大安區謝會計師的部落格 02-23568838#12

推薦 台北市 大安區會計事務所 大安區記帳士事務所 大安區謝會計師的部落格 02-23568838#12 ✯工商登記4,000元起 ✯記帳報稅1,500元起 ✯公司借址2,500元起 ✯其他服務1,000元起 推薦 台北市 大安區會計事務所 大安區記帳士事務所 大安區謝會計師的部落格 02-23568838#12 Line id:@afg1460j 收費方式、聯絡資訊請參考 sites.google.com/view/cpb100 台北市大安區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主要服務內容:包括大安區的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稅籍登記、記帳報稅、代客記帳、稅務申報、公司借址、網拍登記、勞健保申請等。 台北市大安區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聯絡方式: (02)2356-8838 轉分機12 謝先生 Line Id:@afg1460j 電子郵件: owen.cpb@gmail.com 臉書粉絲頁: facebook.com/cpb10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8號11樓 平價收費、專業用心、慎選合格的記帳士事務所很重要,開業做生意,不能為了省錢而隨便找人記帳及公司登記 。 本所同仁不定期參加稅務、會計及工商的相關課程, 力求提供客戶優質完善的服務品質。 本所前身為至善稅務會計事務所,成立於民國70年,具有30多年的實務經驗,服務客戶已達數百家,主要分布在台北市、新北市及新竹以北各縣市,深得廣大客戶的支持和信賴 。 開店做生意免煩惱!!本所從一開始的創業諮詢、公司借址(虛擬辦公室)、名稱預查、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稅籍登記、記帳報稅、商標申請及會議室出租等,都有提供服務,專業全方位! 本所多位同仁具備記帳士、財務及會計等多項證書,秉持著「平價收費、專業用心」的理念,讓我們的客戶都能以合理的收費方式,享受到專業等級的服務。 有小福團隊,創業可以很簡單! 服務內容:記帳報稅、工商登記、稅務規劃、借址登記 服務範圍: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其他縣市 中正區(100)、大同區(103)、中山區(104)、松山區(105)、大安區(106)、萬華區(108)、信義區(110)、士林區(111)、北投區(112)、內湖區(114)、南港區(115)、文山區(116) 萬里區(207)、金山區(20

推薦 台北市 中正區會計事務所 中正區記帳士事務所 中正區謝會計師的部落格 02-23568838#12

推薦 台北市 中正區會計事務所 中正區記帳士事務所 中正區謝會計師的部落格 02-23568838#12  Line id:@afg1460j ✯工商登記4,000元起 ✯記帳報稅1,500元起 ✯公司借址2,500元起 ✯其他服務1,000元起 收費方式、聯絡資訊請參考 sites.google.com/view/cpb100 台北市中正區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主要服務內容:包括中正區的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稅籍登記、記帳報稅、代客記帳、稅務申報、公司借址、網拍登記、勞健保申請等。 台北市中正區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聯絡方式: (02)2356-8838 轉分機12 謝先生 Line Id:@afg1460j 電子郵件: owen.cpb@gmail.com 臉書粉絲頁: facebook.com/cpb10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8號11樓 平價收費、專業用心、慎選合格的記帳士事務所很重要,開業做生意,不能為了省錢而隨便找人記帳及公司登記。 本所同仁不定期參加稅務、會計及工商的相關課程, 力求提供客戶優質完善的服務品質。 本所前身為至善稅務會計事務所,成立於民國70年,具有30多年的實務經驗,服務客戶已達數百家,主要分布在台北市、新北市及新竹以北各縣市,深得廣大客戶的支持和信賴 。 開店做生意免煩惱!!本所從一開始的創業諮詢、公司借址(虛擬辦公室)、名稱預查、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稅籍登記、記帳報稅、商標申請及會議室出租等,都有提供服務,專業全方位! 本所多位同仁具備記帳士、財務及會計等多項證書,秉持著「平價收費、專業用心」的理念,讓我們的客戶都能以合理的收費方式,享受到專業等級的服務。 有小福團隊,創業可以很簡單! 服務內容:記帳報稅、工商登記、借址登記 服務範圍: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其他縣市 如果您是中小型企業,不論哪個領域,公司在創業起步成長的過程中,將記帳外包,才能最有效降低初期的創業成本。 我們不同於坊間,坊間多為價格取向的記帳業者。因為價格取向的關係,薄利多銷,所以無法對客戶有過多的注意,只有單純做記帳的動作。 但您日漸成長的企業,不是只需要單純記帳,公司會有稅務規劃的需求。價格取向的記帳業者不會注意到這點,也無法注意。 根據小

推薦 台北市 松山區會計事務所 松山區記帳士事務所 松山區謝會計師的部落格 02-23568838#12

推薦 台北市 松山區會計事務所 松山區記帳士事務所 松山區謝會計師的部落格 02-23568838#12  Line id:@afg1460j ✯工商登記4,000元起 ✯記帳報稅1,500元起 ✯公司借址2,500元起 ✯其他服務1,000元起 收費方式、聯絡資訊請參考 sites.google.com/view/cpb100 台北市松山區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主要服務內容:包括松山區的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稅籍登記、記帳報稅、代客記帳、稅務申報、公司借址、網拍登記、勞健保申請等。 台北市松山區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聯絡方式: (02)2356-8838 轉分機12 謝先生 Line Id:@afg1460j 電子郵件: owen.cpb@gmail.com 臉書粉絲頁: facebook.com/cpb10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8號11樓 平價收費、專業用心、慎選合格的記帳士事務所很重要,開業做生意,不能為了省錢而隨便找人記帳及公司登記。 本所同仁不定期參加稅務、會計及工商的相關課程, 力求提供客戶優質完善的服務品質。 本所前身為至善稅務會計事務所,成立於民國70年,具有30多年的實務經驗,服務客戶已達數百家,主要分布在台北市、新北市及新竹以北各縣市,深得廣大客戶的支持和信賴 。 開店做生意免煩惱!!本所從一開始的創業諮詢、公司借址(虛擬辦公室)、名稱預查、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稅籍登記、記帳報稅、商標申請及會議室出租等,都有提供服務,專業全方位! 本所多位同仁具備記帳士、財務及會計等多項證書,秉持著「平價收費、專業用心」的理念,讓我們的客戶都能以合理的收費方式,享受到專業等級的服務。 有小福團隊,創業可以很簡單! 服務內容:記帳報稅、工商登記、借址登記 服務範圍: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其他縣市 如果您是中小型企業,不論哪個領域,公司在創業起步成長的過程中,將記帳外包,才能最有效降低初期的創業成本。 我們不同於坊間,坊間多為價格取向的記帳業者。因為價格取向的關係,薄利多銷,所以無法對客戶有過多的注意,只有單純做記帳的動作。 但您日漸成長的企業,不是只需要單純記帳,公司會有稅務規劃的需求。價格取向的記帳業者不會注意到這點,也無法注意。 根據小福

112年1月1日起,網路賣家(網拍)須揭露「統一編號+單位名稱」

  重點摘要 1、112/1/1前要辦理變更登記;112/1/1~112/4/30四個月為輔導期(免罰);逾期開罰。 2、 向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將目前經營的網路賣場資訊,包含「網路賣場的網站名稱、網址、賣家在該賣場的會員帳號」申報給國稅局 ; 如果有在多個賣場經營,例如蝦皮、露天,就要全部申報; 申報後如果有新增其他賣場,也要再次辦理變更登記。 3 、網路賣家也要在經營的網路賣場網頁裡,清楚載明「貴單位的統一編號及單位名稱」 4、一但登記不實,依營業稅法規定會有新台幣1,500元~15,000元的罰金;未改善即按次連續開罰。 註:可以自行線上或紙本申請  ; 也可以委託 事務所代辦稅籍登記的部分    (註:事務所酌收微薄的服務費) ★申請方式如下: 1. 自行紙本申請 附上「 網路交易營業人基本資料調查表 」,填寫後郵寄或親送公司登記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下載連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    2. 自行線上申請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申請。 ※注意: 線上申辦須填寫最近一次公司登記國稅局核准函之日期及文號 3.委託事務所代辦 如須委託事務所代辦 ,請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營業稅法第46條-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財政部新聞稿-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財政部於 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 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推薦 台北市 文山區會計事務所 文山區記帳士事務所 文山區謝會計師的部落格 02-23568838#12

推薦 台北市 文山區會計事務所 文山區記帳士事務所 文山區謝會計師的部落格 02-23568838#12 ✯工商登記4,000元起 ✯記帳報稅1,500元起 ✯公司借址2,500元起 ✯其他服務1,000元起 收費方式、聯絡資訊請參考 sites.google.com/view/cpb100 台北市文山區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主要服務內容:包括文山區的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稅籍登記、記帳報稅、代客記帳、稅務申報、公司借址、網拍登記、勞健保申請等。 台北市文山區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聯絡方式: (02)2356-8838 轉分機12 謝先生 Line Id:@afg1460j 電子郵件: owen.cpb@gmail.com 臉書粉絲頁: facebook.com/cpb10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8號11樓 平價收費、專業用心、慎選合格的記帳士事務所很重要,開業做生意,不能為了省錢而隨便找人記帳及公司登記。 本所同仁不定期參加稅務、會計及工商的相關課程, 力求提供客戶優質完善的服務品質。 本所前身為至善稅務會計事務所,成立於民國70年,具有30多年的實務經驗,服務客戶已達數百家,主要分布在台北市、新北市及新竹以北各縣市,深得廣大客戶的支持和信賴 。 開店做生意免煩惱!! 本所從一開始的創業諮詢、公司借址(虛擬辦公室)、名稱預查、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稅籍登記、記帳報稅、商標申請及會議室出租等,都有提供服務,專業全方位! 本所多位同仁具備記帳士、財務及會計等多項證書,秉持著「平價收費、專業用心」的理念,讓我們的客戶都能以合理的收費方式,享受到專業等級的服務。 有小福團隊,創業可以很簡單! 服務內容:記帳報稅、工商登記、借址登記 服務範圍: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其他縣市 中正區(100)、大同區(103)、中山區(104)、松山區(105)、大安區(106)、萬華區(108)、信義區(110)、士林區(111)、北投區(112)、內湖區(114)、南港區(115)、文山區(116) 萬里區(207)、金山區(208)、板橋區(220)、汐止區(221)、深坑區(222)、石碇區(223)、瑞芳區(224)、平溪區(226)、雙溪區(227)、貢寮區(228)、新店

Q:公司設立資本額多寡有什麼影響?

資本額是不是越高越好? 其實滿多人要成立公司的時候,都會有這個問題。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思考: 1、您要從事的行業組織是什麼? ①如果您是成立獨資合夥形態的行號,資本額未達25萬元,是不用提出資金證明,也就是不用會計師出具資本簽證、也不需要提供銀行存摺,這時候通常會建議設在10萬元或20萬元就可以。 ②但如果您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態的公司,資本額就算只有一元,也需要會計師做資本簽證(也就是俗稱的驗資)。 例如來說,資本額就算只訂100元,也必須去銀行開公司籌備處的帳戶、由股東存入100元當股款~ 2、會不會影響要繳的稅? ①資本額高低,不會影響到您要繳的稅,像是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地價稅...都不會影響。 ②國稅局看的,主要就是貴公司行號一整年經營下來,所得到的營業額、課稅所得、費用是否足夠等,不會看資本額。 ③當然您資本額如果設定在10萬元,但是營業額卻高達1億元,這種情況下,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國稅局在看報表的時候或許會覺得怪怪的,但不是課稅的主要依據。 3、您要做的生意有多大? ①如果只是開小吃店、五金行等比較偏向小規模的生意,這時候資本額是不用設定太高,因為您所接觸的客戶群也不在乎您的資本額。 ②但如果是要接政府標案或公司的業務,多少會有差異,因為有些標案會有資本額的限制,有些公司在挑選合作對象的時候,也會看對方的資本額是否達一定程度。舉例來說,如果您是開工程行,資本額只有10萬元,卻想去承接1千萬元的工程,對方多少會有些疑慮。 4、您要做的營業項目是什麼? ①雖然目前是資本額一元也可以設立公司,但這主要適用於非特許的行業,有些特許的行業,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一定的資本額才可以營業。 ②舉例來說,如果要從事汽車貨運業,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要求的最低資本額就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最低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受此限 。 5、有沒有想要貸款? ①不論是跟政府或是銀行申請貸款,資本額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到貸款的成數;如果您的資本額只有100萬元,但是卻想要貸到1000萬元,基本上是不太可能。 6、因應洗錢防治法的小提醒: 匯款時,建議以各股東的名字匯款。 建議不要使用現金直接存入,因為無法辨識匯款人是誰;如果使用銀行轉帳,因為銀行存摺無法直接秀出轉帳人是誰,請另外提供轉帳的存摺及相關個資。 若有代匯情事

Q3:我要暫時停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A:一、何時申請: 應於開始停業前辦理。 二、如何申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登記資料辦理。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停業前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者,免附。 摘自財政部

歡迎來到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的部落格~

Line id: @afg1460j 記帳報稅、工商登記,不定期有優惠方案,歡迎來洽詢! 收費方式、聯絡資訊請參考 sites.google.com/view/cpb10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主要服務內容:公司設立登記、行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稅籍登記、記帳報稅、代客記帳、稅務申報、網拍登記、勞健保申請、特許行業申請、商標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申請等。 聯絡方式: Line Id: @afg1460j 電話:( 02)2356-8838 轉分機12、20 電子郵件:  heyucpa@gmail.com 臉書粉絲頁: facebook.com/cpb100 地址: 100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8號十一樓 平價收費、專業用心、慎選合格的記帳士事務所很重要,開業做生意,不能為了省錢而隨便找人記帳及公司登記。 本所同仁不定期參加稅務、會計及工商的相關課程, 力求提供客戶優質完善的服務品質。 本所前身為至善稅務會計事務所,成立於民國70年,具有30多年的實務經驗,服務客戶已達數百家,主要分布在台北市、新北市及新竹以北各縣市,深得廣大客戶的支持和信賴 。 開店做生意免煩惱!! 本所從一開始的創業諮詢、名稱預查、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稅籍登記、記帳報稅、商標申請、勞健保申請等,都有提供服務,專業全方位! 本所多位同仁具備記帳士、財務及會計等多項證書 ,秉持著「平價收費、專業用心」的理念,讓我們的客戶都能以合理的收費方式,享受到專業等級的服務。 有小福團隊,創業可以很簡單! 服務內容:記帳報稅、工商登記 服務範圍: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及其他縣市 如果您是中小型企業,不論哪個領域,公司在創業起步成長的過程中,將記帳外包,才能最有效降低初期的創業成本。 我們不同於坊間,坊間多為價格取向的記帳業者。因為價格取向的關係,薄利多銷,所以無法對客戶有過多的注意,只有單純做記帳的動作。 但您日漸成長的企業,不是只需要單純記帳,公司會有稅務規劃的需求。價格取向的記帳業者不會注意到這點,也無法注意。 根據小福國際記帳士的執業經驗,甚至連企業主都不會有足夠的敏感度來提早做節稅規劃。 屆時,遲來的稅務規劃所要多負擔的稅額,甚至面臨國稅局的罰款,絕對得不償失。 在您公司成長的每一個階段,我們都會適時的提醒您,稅務

「公司行號」設立優惠快閃方案 (名額有限,額滿即恢復原價)

👉👉「公司行號」設立優惠 快 閃方案 (名額有限,額滿即恢復原價) ❗❗ 本所合作的 商務中心,亦有提供「借址登記」的甜甜價哦~ 名額有限,請盡速加本所LINE 洽詢^^ Line id: @afg1460j ✯✯✯工商登記- 線上申請 💪「 行號 」設立登記 辦到好 : 甜甜價 💪「 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 辦到好 : 甜甜價 💪「 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 辦到好 : 甜甜價 👀服務內容含: ☑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市政府-公司設立登記、 ☑國稅局-稅籍設立登記、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行號免簽證)、 ☑工商憑證申請、 ☑含公司大小章/發票費兩組(原價650元) ☑含基本 政府規費(經濟部150元+商業處1,000元) *費用 不含 負責人及股東資訊申報(可自行申報) *費用 不含 工商憑證政府規費420元(可不申請) *限制為資本額100萬元以下、股東3人以下及不需經另外申請許可之行業 (例如僑外資、特許行業) *設立+記帳首年記帳: 甜甜價 ,歡迎洽詢! 年收14個月  (含1月的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及5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限制為營業額500萬以下、每期進項發票量50張以下、銷項發票2本以下且採擴大書審申報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