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 流程、時間及應備資料(參考)
註:第1項及第2項完成之後,第3項~第8項的步驟可依案件進度有所調整,亦可同步進行。
(2023.3版)
項目 |
步驟 |
完成時間 |
說明 |
1 |
線上同意事務所報價、支付訂金 |
1天 |
支付訂金後,視為負責人同意會計師事務所的線上報價,就可以先進行「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的預查」; 請先提供負責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健保卡影本;如果股東有兩人以上的話,其他股東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以及公司預計的出資比例,也要提供給我們,以便代為製作簽名文件。 相關簽名文件,等「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核准後再進行。 |
2 |
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的預查 |
2天 |
政府規費新台幣150元。負責人需要準備公司名稱及公司營業項目。 核准後,即可取得「預查核定通知書」 |
3 |
刻公司印章 (通常刻兩組,一組當備用章) |
1天 |
依印章數量、材質、開運印章,價格不等。公司設立登記的公文書及公司文件需要蓋公司印章; 也可以由負責人自行代刻,但在申請公司設立過程中,印章要存放一組在事務所處,以便代辦相關流程。 |
4 |
「負責人」至「本事務所」簽正式委託書及相關文件 ; 公司如果有跟「商務中心」借址,這時候亦可同步進行。 |
2天 |
「事務所」處簽名的應備資料:公司大小章、負責人及各股東的雙證件影本、委託書、報價單、股東同意書、洗錢防制相關文件、公司登記地的房屋稅單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以「公司名」簽的租賃契約影本 「商務中心」處簽名的應備資料:公司大小章、預查核定通知書、負責人及各股東的雙證件影本 (依不同商務中心,規定有所不同) |
5 |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 |
3-5天 |
作業時間視都發局&建管處承辦而定,一般約五天;如果是登記在台北市,必審;外縣市沒有強制規定;但如果是開店面的公司行號,建議另外花錢去做審查,以免登記後發生不符規定的狀況。 |
6 |
「負責人」至銀行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各股東將股款存入該帳戶 |
3天 |
一般公司無資本額限制,唯應以足以支付公司營運所需之資金為考量;建議從各股東的帳戶匯款至公司籌備處帳戶,盡量避免現金存入。 「銀行」處開戶的應備資料:公司大小章、預查核定通知書、負責人及各股東的雙證件影本 (依不同銀行,規定有所不同) 股款存入後的15天內,必須送件給市政府辦理公司設立,以免逾期受罰。 |
7 |
存入全數股款的隔日或隔數日,「負責人」至銀行申請「公司籌備處」的存款餘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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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明存入的股款未經動用。 |
8 |
委託會計師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 |
2天 |
視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而定。 |
9 |
公司設立登記送件 |
3-5天 |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所需文件包括:1. 申請書。2.其他機關核准函 (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3.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聯正本。4.公司章程。5.股東同意書。6.股東身分證明文件。7.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8.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9.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 |
10 |
國稅局稅籍登記、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註:要由負責人請領) |
7-14天 |
作業時間視國稅局承辦而定,一般約七 天;收到國稅局核准函後,負責人須親自去國稅局簽名、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時間約15分鐘即可完成 |
11 |
英文名稱預查及出進口廠商登記(選擇性辦理,另外收費) |
1天 |
作業時間視國貿局承辦而定,一般約四個小時。 申請人應於擬用之英文名稱核定日起六個月內,申辦出進口廠商登記。確認申請人身分無誤後,將於四個工作小時內,將登錄結果及密碼以e-mail傳送至廠商的電子郵件信箱。 |
12 |
勞工保險、國民健康保險投保申請、勞工退休金開戶 (選擇性辦理,另外收費) |
所有企業適用國民健康保險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上的企業則再適用勞工保險。企業填寫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表格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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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訂定退休及工作規則 (選擇性辦理,另外收費) |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及退休計畫,所需時間從二星期到二個月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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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 (選擇性辦理,另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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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點可分為三類,有「首次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 第一,首次申報,應在設立登記後15日內完成註冊及申報。 第二,變動申報:公司當年度申報資料若有變動,應在變動後15日內完成申報。 第三,年度申報:公司每年應在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申報前一年度資料。 |
15 |
特許行業申請、工廠登記 (選擇性辦理,另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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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行業(許可業務)係指依公司法第17條第1項或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或商業之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申辦流程及特許行業項目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