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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簡介
(以公司組織為例) 營所稅申報方式1-書審 ◎擴大書審(即:不論盈虧,按發票金額的一定比率繳納營所稅): ※(年營收+營外收) <3,000萬,帳證齊備,且帳列純益率低於擴大書審純益率,自願以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後申報納稅;稽徵機關原則上以書面審核而不抽查帳冊,看報表的合理性,如有需要再發文來調帳冊及憑證(抽查率10%)~台灣多數中小企業(70%以上)採用。 提醒:採書審申報並不是代表就高枕無憂,如果被國稅局抽查到時、一樣要提供合法的單據(例如 發票收據或薪資勞務費等申報資料)供查核 ,假設提供不出來....就只能按照國稅局的同業利潤標準(即:較高的實質稅率)甚至國稅局查得的資料補稅! 申報書審純益率按不同行業的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計算,多介於4%至10%之間,一般為6%。◎應納所得稅: ※發票開立金額*1.2%~2.0%(即,開給客戶1,000萬元的發票,要繳約12萬~20萬元的稅金) 計算公式:(營業收入+非營業收入) * 書審率6%~10%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
◎可視公司的帳務情況,改採所得額標準(抽查機率低)或同業利潤標準(幾乎無補稅風險)申報;繳稅金額略多,但可有效降低國稅局查稅補稅的風險。 ◎部分行業類別(例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例如:管理顧問業)。 例如: 以9030-15的行業為例, 假設做1,000萬元的生意, 擴大書審率為6%:營利事業所得稅約為12萬元 (1000*6%*20%稅率) 所得額標準為11%:營利事業所得稅約為22萬元 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4%:營利事業所得稅約為28萬元 因為每家公司的帳務情況都不同, 所面臨到的稅務風險自然也不同, 不是繳稅繳的少或不繳就是最好, 現在少繳稅可能導致公司在不久的將來面臨更難處理的稅務困境, 專業的事務所通常會給予貴公司適當的稅務建議。 ★營所稅申報方式2-會計師稅務簽證★ ※公司申報內容已經會計師稽核審查,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原則上國稅局僅做書面審查,但若報表中各會計項目表達或損益相關數字有異常現象(ex: 薪資費用過高、毛利率偏低),或經賦稅署選案查核,仍有被抽案覆核的可能性。
◎適用客戶群: 1、全年度營收及非營收達3,000萬元以上的公司。 2、全年度營收及非營收未達3,000萬元,但不想用擴大書審申報繳稅的公司。 3、帳面上虧損、但預期往後年度會賺錢的公司à不同年度的盈虧可以互抵,最高抵十年。 4、想降低國稅局查稅機率的公司。 5、希望公司帳務清楚的公司。
營所稅申報方式3-查帳 ※就平時記載帳冊憑證先自行計算所得及繳交稅款後,接受國稅局調帳查核決定調整增補稅款。此種申報時繳納稅負最低,但後續查帳補稅之風險及金額最高。 ※年營業額1億以上而未經會計師簽證申報之案件,加強查核。 ※依公司選擇的作帳方式,可再細分成以下三種查帳申報方式:
ü3之1:查帳不提示成本 (即,只查費用) ◎查帳(成本逕決、沒做成本帳、沒做資金流程): ※只查管理銷售費用。 ※沒做成本帳:毛利率按國稅局標準認列,申報毛利率不低於國稅局核定的同業水準。 ※沒做資金流程:一樣有補稅風險。
◎應納所得稅: ※公司淨利*20%
ü3之2-查帳提示成本
(即:成本、費用都查) ◎查帳(有做成本帳、沒做資金流程): ※有做成本帳:按公司帳載毛利率認列。。 ※沒做資金流程:一樣有補稅風險。
◎應納所得稅: ※公司淨利*20%
ü3之3 -成本,費用,資金流程查帳 (即,全查) ◎查帳(有做成本帳、也有做資金流程): ※有做成本帳、也有做資金流程。 ※查收入、成本(進貨、銷貨、存貨明細表) 、管理銷售費用及公司資金。
◎應納所得稅: ※公司淨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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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收取訓練課程收入,屬於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甲協會於96至100年間,辦理企業員工在職教育訓練,並收取訓練課程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協會不僅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且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協會以收費方式辦理職業教育訓練,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故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60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計600,000元。甲協會雖主張為推動國內企業之發展,致有接受政府委託及自動自發舉辦教學服務,向學員收取教學費用,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變更,該營業人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以,法條所稱「其他教育文化機構」,依文義解釋,自應與該條例示之機構,即學校、幼稚園等具有相同性質者始屬之,財政部75年9月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釋闡明「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該協會辦理經營經驗分享、交流聯誼、在職教育訓練等,均與前揭規定之教育文化機構及教育勞務有別,且其提供課程目的均屬職業訓練性質,與學校、幼稚園所提供之基本教育課程誠屬有別,乃駁回甲協會之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取收入,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除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外,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