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委託查核簽證時-應備文件 (註:請先mail電子檔或傳真)
□1、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
□2、負責人、各股東的身份證正反面 (註:負責人請另外提供健保卡正面)
□3、股東同意書/ 或 股東(發起人)會議記錄 +股東名冊
(註:客戶自行提供、蓋大小章)
□4、公司章程 (註:客戶自行提供,蓋大小章)
□5、公司籌備處存摺封面、銀行章頁、存入股款頁
□6、存入後隔日至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或 隔日存入100元(金額不等)
後再刷摺(註:補刷存摺後的存入金額頁)
□7、股東的個人存摺封面及匯出股款的存摺內頁
□8、如果是委託他人代匯股款或 現金存入時:附 「代匯切結書」或「現金存入
聲明書」 (註:本所可提供表格,但因應洗錢防治法,建議不要代匯)
□9、資金來源證明 並 填寫資金來源說明表、客戶聲明書 (註:本所提供表格)
□10、會計師委託書(註:本所提供)
□11、會計師簽證服務費用 (註:匯款或現金)
□12、必要時其他文件
(二)取查核報告時-應備文件
□1、公司登記的大、小章(必備)
□2、公司籌備處存摺(必備)
□3、如果是委託他人代匯股款或 現金存入時:附 「代匯切結書」或「現金存入
聲明書」
□4、負責人身份證正本
※提醒事項:
1.股款建議由股東本人的銀行帳戶轉帳或匯款( 款項匯入籌備處時須在存摺上顯示
股東姓名;如果沒有顯示,請提供匯款人的存摺封面及匯款內頁 )
2.有限公司應於全數股款存入日後的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免受罰。
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 應於全數股款存入日後的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
記 ,以免受罰。
※公司法 第九條(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
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