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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贊助子女創業 節稅超有感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18/12/06        青年創業大不易,新創團隊往往遇上資金問題。財政部官員指出,父母贊助子女創業可分成三種類型,第一是直接贈與,第二是父母提供擔保品、子女以公司名義借款,第三則是父母入股逾100萬元,可申請適用天使投資減除條款。 賦稅署官員認為,我國贈與稅率去年由單一稅率10%調高為10~20%的累進稅率,相對來說稅負較高,而父母提供擔保品因不會產生贈與稅,子女的公司還可認列利息費用,因此稅負較低。不過,天使投資人條款去年上路後,官員認為,若父母與小孩共同出資為公司股東,父母也可持股2年,最多每年可抵減300萬元稅負,也相當優惠。 若以贈與形式,須以實際贈與金額計稅,官員指出,若單人單年贈與2,720萬元以下(包含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稅率皆為10%。而擔保品也是看實際可借貸金額,因利息費用仍須公司埋單,官員也提醒,父母如果其擔保品被借貸機構沒入、或有幫子女償還貸款,同樣也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若以第一類型父母兩人分別贈與子女500萬元為例,扣除掉每年每人220萬元贈與額,父母贈與額都只有280萬元計稅、未達2,500萬元門檻,因此稅率為10%,總計實際稅款為56萬元。 第二類型由父母出具不動產作為擔保品,供子女借貸1,000萬元以投入公司營運。不過官員認為,若該年企業獲利100萬元,公司借款利率為5%,因借款本息由公司支付,認列利息費用50萬元,課稅所得就降為50萬元。不過若企業無獲利,自然無須繳稅,有暫繳稅款甚至可獲得退稅。 第三類型則為我國產創條例第23-2訂定個人以百萬元以上現金,投資未滿2年且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公司,持股滿2年即可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減除稅負、上限為300萬元。官員舉例,若父母各出500萬元,則持股滿兩年,可在綜所總額享有250萬元抵稅額度,但仍須看父母彼此的年收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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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非屬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係屬盈餘分配性質,不能直接列報費用或損失,從所得額中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按季在大陸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0萬元,列報稅捐費用並自所得額中減除。經查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置代表處,依據大陸稅法規定應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結清應繳應退稅款。該代表處在大陸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性質屬盈餘分配,非屬費用或損失,經本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款42.5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得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置代表處係為了協助處理當地事務,並無營利行為,該公司既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國內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未增加國內應納稅額,因此,在大陸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0萬元,不能自其應納稅額中扣抵。 本局再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稅捐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自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夫妻、扶養2名子女、父母均未滿70歲)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99.6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4萬元(免稅額8.8萬元x6+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3.2萬元(99.6萬元-96.4萬元)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局呼籲,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己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15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價款,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近年網路交易快速蓬勃發展、行動裝置普及與支付系統多元建構,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針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提供明確合理及簡化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規定,以期建構公平、合理及簡化之網路交易課稅制度。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訂定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上開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時,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請國內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下載查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勞基法一例一休實施後,員工的加班費增加了企業的薪資成本。財政部為了鼓勵企業主落實勞基法政策,推出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純益率打九折、執行業務者費用率加 10% 的稅負優惠,不過適用條件及相關文件的準備仍須留意。 因施應勞基法一例一休(周休二日)的實施,增加了企業的薪資成本,財政部日前指出,為了鼓勵雇主落實勞基法照顧員工權益及合理反應該制度對於人事費用之影響,全年收入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符合條件並備齊資料者,其適用的純益率可按106年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九折計算,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約可較以往省下10%的稅額。執行業務者採費用率核定者,亦有稅賦優惠,費用率可加 1%。 擴大書審純益率九折適用條件 財政部日前發布「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實施要點),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如果因周休二日新制,增加薪資成本而降低帳載結算純益率,符合下列二條件者,在向稅局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受勞基法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其適用的純益率可按 106年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之 90% 計算: 1. 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健保; 2. 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該分析表中,須載明 106 年度較 105 年度增加之員工人數、薪資費用、加班費、勞健保費用等項目。同時還要勾選是否達到上述兩規定,及是否備妥受影響之成本費用相關資料,以備稅局調閱審查。 不過,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來說,由於其規模較小,可能無能力備齊帳證,其課稅所得亦是由收入乘以純益率而得,若要適用符合一例一休的條件獲得純益率打九折的優惠,必須要有薪資費用、加班費等紀錄,而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來說,提供這些紀錄雖並非帳證,但實務上部分營利事業薪資資料並不確實,因此並非所有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均有能力享受優惠。 分期按時繳稅 仍可適用擴大書審 106 年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的公布還有一個重點,營利事業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所得稅,可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後每一次繳款均按時繳納者,仍可以適用擴大書審以純益率計算所得。 執行業務者費用率加1% 適用條件因一例一休增加薪資成本,同樣可獲得稅負優惠者,除了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之外,日前財政部公布綜所稅 106 年度各類所得之相關標準,其...

營業稅營所稅 下月大查核

4月1日起各區國稅局將展開營業稅查核,中區國稅局提醒,將一併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如有短漏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中區國稅局已訂定「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執行計畫」,並將自4月1日起進行查核。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情形,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已鎖定營利事業有無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統一發票,及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收入等情事為查核重點,將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系統與營所稅結算申報資料勾稽,針對異常案件進行查核。 該局並整理出較常發生的三大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請營利事業重行檢視申報資料。一、取具無交易事實或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部分營利事業以涉嫌虛設行號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聯廠商開立的不實憑證,或取得大量小規模營利事業開立的普通收據充當進項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二、漏報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收入:營利事業申報營業稅加值率偏低或累積留抵營業稅額偏高,涉有漏開銷貨統一發票或壓低銷售價格;另外也常因疏忽而發生短漏報外銷收入及海關退稅收入等情事。 三、漏進漏銷;部分營利事業因進貨未取具進項憑證,因此也漏報該進貨的銷貨收入,或雖取具進項憑證惟不入帳記載,致發生漏報銷貨收入及進貨成本情事。 營利事業倘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自動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法免罰規定。 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05984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輔導辦理營業登記造成雞排伯自殺?財長:間接因素

網路盛傳雲林縣斗六雞排伯因為遭人檢舉,國稅局上門追稅而自殺,財政部長許虞哲今(28)日上午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只是輔導雞排伯辦理營業登記,沒有課稅,也沒有罰鍰,但坦承國稅局此舉雖然不是雞排伯自殺的直接因素,但是間接因素。 許虞哲表示,國稅局只是輔導他辦理營業登記,因為雞排伯每個月平均營業額才5萬元,根本沒有課稅問題,但是有做銷售,本來就應該要辦登記,課不課是另外一回事。 許虞哲表示,有去了解,「每個月才5萬塊而已,所以說沒有課稅問題」,而且家屬也澄清了。當然發生這種事情很遺憾,「不是直接的因素,總是間接」,家屬來澄清最重要,因為家屬會來了解整個狀況。 #工商登記  # 記帳報稅  #記帳費  Source: 輔導辦理營業登記造成雞排伯自殺?財長:間接因素

網路賣虛寶 遭罰補稅80萬元

Source: 網路賣虛寶 遭罰補稅80萬元 網路交易也要當心稅務問題。台北國稅局表示,轄下曾有1名32歲宅男因買賣網路虛擬寶物,因「生意做太大」,被國稅局認定2015年至2016年共漏報800萬元營業稅,除辦理稅籍登記、開統一發票外,另補繳5%營業稅與罰金,總計連補帶罰金額超過8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名宅男熱愛在網路上買摻雜各大遊戲道具或遊戲幣的「福袋」,拆解後留下自己喜歡的商品、將不需要的品項賣出去,由於取得虛寶多元,光靠遊戲「楓之谷」星光精靈、雪吉拉等虛擬商品轉賣給其他玩家,每月銷售額竟破40萬元,稅務人員大嘆「在宅致富,望塵莫及。」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者逾8萬元、勞務逾4萬元,就須辦理稅籍登記,其中每月銷售額以最近6個月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呼籲民眾不要輕忽。

法人贈與 受贈的個人要申報

Source: 法人贈與 受贈的個人要申報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給予他人,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受贈的個人,要併入受贈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根據稅法規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所以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若是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法人,有贈與行為,因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也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 公司或法人非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若是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的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5月即將申報綜所稅,個人若有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要記得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