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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價款,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近年網路交易快速蓬勃發展、行動裝置普及與支付系統多元建構,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針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提供明確合理及簡化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規定,以期建構公平、合理及簡化之網路交易課稅制度。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訂定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上開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時,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請國內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下載查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勞基法一例一休實施後,員工的加班費增加了企業的薪資成本。財政部為了鼓勵企業主落實勞基法政策,推出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純益率打九折、執行業務者費用率加 10% 的稅負優惠,不過適用條件及相關文件的準備仍須留意。 因施應勞基法一例一休(周休二日)的實施,增加了企業的薪資成本,財政部日前指出,為了鼓勵雇主落實勞基法照顧員工權益及合理反應該制度對於人事費用之影響,全年收入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符合條件並備齊資料者,其適用的純益率可按106年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九折計算,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約可較以往省下10%的稅額。執行業務者採費用率核定者,亦有稅賦優惠,費用率可加 1%。 擴大書審純益率九折適用條件 財政部日前發布「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實施要點),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如果因周休二日新制,增加薪資成本而降低帳載結算純益率,符合下列二條件者,在向稅局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受勞基法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其適用的純益率可按 106年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之 90% 計算: 1. 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健保; 2. 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該分析表中,須載明 106 年度較 105 年度增加之員工人數、薪資費用、加班費、勞健保費用等項目。同時還要勾選是否達到上述兩規定,及是否備妥受影響之成本費用相關資料,以備稅局調閱審查。 不過,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來說,由於其規模較小,可能無能力備齊帳證,其課稅所得亦是由收入乘以純益率而得,若要適用符合一例一休的條件獲得純益率打九折的優惠,必須要有薪資費用、加班費等紀錄,而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來說,提供這些紀錄雖並非帳證,但實務上部分營利事業薪資資料並不確實,因此並非所有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均有能力享受優惠。 分期按時繳稅 仍可適用擴大書審 106 年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的公布還有一個重點,營利事業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所得稅,可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後每一次繳款均按時繳納者,仍可以適用擴大書審以純益率計算所得。 執行業務者費用率加1% 適用條件因一例一休增加薪資成本,同樣可獲得稅負優惠者,除了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之外,日前財政部公布綜所稅 106 年度各類所得之相關標準,其...

營業稅營所稅 下月大查核

4月1日起各區國稅局將展開營業稅查核,中區國稅局提醒,將一併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如有短漏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中區國稅局已訂定「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執行計畫」,並將自4月1日起進行查核。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情形,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已鎖定營利事業有無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統一發票,及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收入等情事為查核重點,將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系統與營所稅結算申報資料勾稽,針對異常案件進行查核。 該局並整理出較常發生的三大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請營利事業重行檢視申報資料。一、取具無交易事實或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部分營利事業以涉嫌虛設行號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聯廠商開立的不實憑證,或取得大量小規模營利事業開立的普通收據充當進項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二、漏報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收入:營利事業申報營業稅加值率偏低或累積留抵營業稅額偏高,涉有漏開銷貨統一發票或壓低銷售價格;另外也常因疏忽而發生短漏報外銷收入及海關退稅收入等情事。 三、漏進漏銷;部分營利事業因進貨未取具進項憑證,因此也漏報該進貨的銷貨收入,或雖取具進項憑證惟不入帳記載,致發生漏報銷貨收入及進貨成本情事。 營利事業倘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自動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法免罰規定。 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05984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輔導辦理營業登記造成雞排伯自殺?財長:間接因素

網路盛傳雲林縣斗六雞排伯因為遭人檢舉,國稅局上門追稅而自殺,財政部長許虞哲今(28)日上午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只是輔導雞排伯辦理營業登記,沒有課稅,也沒有罰鍰,但坦承國稅局此舉雖然不是雞排伯自殺的直接因素,但是間接因素。 許虞哲表示,國稅局只是輔導他辦理營業登記,因為雞排伯每個月平均營業額才5萬元,根本沒有課稅問題,但是有做銷售,本來就應該要辦登記,課不課是另外一回事。 許虞哲表示,有去了解,「每個月才5萬塊而已,所以說沒有課稅問題」,而且家屬也澄清了。當然發生這種事情很遺憾,「不是直接的因素,總是間接」,家屬來澄清最重要,因為家屬會來了解整個狀況。 #工商登記  # 記帳報稅  #記帳費  Source: 輔導辦理營業登記造成雞排伯自殺?財長:間接因素

網路賣虛寶 遭罰補稅80萬元

Source: 網路賣虛寶 遭罰補稅80萬元 網路交易也要當心稅務問題。台北國稅局表示,轄下曾有1名32歲宅男因買賣網路虛擬寶物,因「生意做太大」,被國稅局認定2015年至2016年共漏報800萬元營業稅,除辦理稅籍登記、開統一發票外,另補繳5%營業稅與罰金,總計連補帶罰金額超過8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名宅男熱愛在網路上買摻雜各大遊戲道具或遊戲幣的「福袋」,拆解後留下自己喜歡的商品、將不需要的品項賣出去,由於取得虛寶多元,光靠遊戲「楓之谷」星光精靈、雪吉拉等虛擬商品轉賣給其他玩家,每月銷售額竟破40萬元,稅務人員大嘆「在宅致富,望塵莫及。」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者逾8萬元、勞務逾4萬元,就須辦理稅籍登記,其中每月銷售額以最近6個月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呼籲民眾不要輕忽。

法人贈與 受贈的個人要申報

Source: 法人贈與 受贈的個人要申報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給予他人,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受贈的個人,要併入受贈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根據稅法規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所以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若是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法人,有贈與行為,因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也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 公司或法人非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若是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的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5月即將申報綜所稅,個人若有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要記得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

網購店家向退貨買家收取退貨費 要課營業稅

(摘自: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438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發貨時已先向買家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之後買家因故退貨,若網路店家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的餘額退還買家,應就收取的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案列,某網路店家在拍賣網站銷售商品,買家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店家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的發票,嗣後買家要退貨,所以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店家,但店家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給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的發票,原交易所收取的運費70元並未退款,運費部分也未另行開立發票給買家,經該局連帶查獲此網路店家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上述案例的店家向買家所收取的運費,是賣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此網路店家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的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店家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網紅代銷抽佣5000萬 補稅帶罰近500萬 (摘自: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2151015)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說,一名知名網紅透過臉書、個人部落格代銷飯店住宿券,一年收取代銷金流及飯店佣金高達5000多萬元,卻未辦營業登記、未繳稅,最終遭連補帶罰營業稅近500萬元,並追討所得稅。 知名部落客透過臉書、個人部落格代銷飯店住宿券,1年收取代銷金流及飯店佣金高達5000多萬元,卻未辦營業登記、未繳稅,被連補帶罰營業稅近500萬元,並追討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日前例行查核時發現,有個部落客與以美食知名的北部連鎖飯店合作,先向飯店購買住宿券,再經由部落客個人臉書及部落格販售給消費者,事後飯店也會再付代銷佣金給部落客。 根據掌握資料,在2015年間,這名部落客代銷住宿券及向飯店收取的佣金,合計高達5000多萬元。按稅法規定,部落客代銷及收佣金,都是以營利目的銷售貨物、勞務的行為,照理說只要達「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的起徵點,就得來辦營業登記並繳納5%營業稅。 但經查,這名部落客未辦營業登記就擅自營業,國稅局因此對他補徵營業稅240多萬元,並加罰240多萬元(營業額的5%),連補帶罰近500萬元,並進一步追查在所得稅端,是否有佣金收入未申報的行為;同時也已輔導部落客辦妥稅籍登記。 台北國稅局呼籲,國稅局掌握網路交易資料的能力越來越強,個人只要有是以營利為目的,以進貨、銷貨方式經營,或從事代購代銷,凡達營業稅起徵點,就要來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
農業發展條例  (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 第 33 條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34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 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 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 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 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設定 之最高金額。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藝人、名嘴怎麼「稅」 差很大

藝人、名嘴怎麼「稅」 差很大2017-02-09 文章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7667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藝人、模特兒、名嘴等收入高,常被國稅局列為查稅對象,被補稅的案例也時有所聞,最常見的補稅原因就是「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爭議,包括天后張惠妹、名模林志玲、主持人蔡康永等,都曾因此被要求補稅。 2010年時林志玲補稅六八四萬元。(資料照,記者胡舜翔攝) 國稅局官員說明,藝人的收入若被認定「薪資所得」,報稅時只能扣除十二.八萬元;若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可核實列報成本費用或扣除四十五%再課稅。不過,藝人的收入到底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與當事人的認知常有落差,不少藝人因此被補稅。 林志玲當年敗訴 補稅684萬 最有名的就是二○一○年的林志玲補稅案,雖然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林志玲敗訴,應補稅六八四萬元,但也因此催生「林志玲條款」,財政部賦稅署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明訂「表演人」有十類,將模特兒也列入。 不過,賦稅署官員表示,藝人的所得類別如何認定,仍須視藝人與經紀公司所簽合約而定,若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案,通常會被認定「薪資所得」;若委託經紀公司為代理人洽談工作,再以藝人名義簽約,且由藝人負擔成本費用,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另外,不少藝人開設「個人工作室」、「傳播公司」等節稅,因為成立公司可適用營所稅,目前營所稅稅率僅十七%,遠低於綜所稅最高稅率四十五%,加上許多開銷可以報公司帳,節稅效果相當大。 不過,藝人工作室被補稅的案例也不少,主持人吳宗憲的「傑克傳播」、「頡客隆」都曾抗稅敗訴。國稅局官員表示,藝人工作室常因虛列成本費用而被補稅,這套手法稅捐機關都知道,因此對藝人工作室的支出審核非常嚴格,都會一一檢視列報費用是否與業務有關,與業務無關的就會被剔除補稅。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10

將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將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文章出處: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8519725852362857254?tagCod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期間,偶有營業人以其產製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員工或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節期間,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項目列帳,且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如係將自己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贈與員工或他人者,因產製或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送員工或他人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年節前購入一批A貨品,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70,000元,嗣後甲公司以無償方式捐贈乙公司,作為乙公司尾牙摸彩贈品,如甲公司所購入之A貨品原係供銷售使用,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無償贈與乙公司,則甲公司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按A貨品售價(時價)7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如甲公司購入A貨品時已決定捐贈乙公司作為尾牙贈品,並以適當項目入帳,且進項稅額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前揭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八條之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十八條之二 更新日期:106-08-07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 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 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21

委託、受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 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22 委託、受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文章出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7679151033446460686?tagCode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簽訂代理銷售合約,合約書內容記載乙營業人須依甲營業人所規定之價格,接受消費者訂貨後,轉向甲營業人訂貨,而甲營業人須配合乙營業人指定之日期,將貨品送至乙營業人指定之地點,且乙營業人必須負責收取貨款,如發生呆帳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乙營業人應負全責,至代銷佣金,則於每月月底依合約所訂價格抽成;依上揭規定,甲營業人應於貨物送出時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但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註明委託代銷的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卻直接跳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5%罰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該局呼籲,營業人應遵守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大安分局楊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公司型補習班 明年要稅了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091 公司型補習班 明年要稅了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06587 2017-07-27 00:57經濟日報 記者 林潔玲 ╱台北報導 明(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須繳納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若未向教育部立案者也需課營業稅,已立案者持續免徵。財政部官員表示,國稅局將進行稅籍清查、輔導期至年底。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明年元旦起以公司型態成立及未登記立案的補習班,須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估計將有上千家補教業受影響。 記者胡經周/攝影 近期崛起的線上直播教課,財政部表示,只是教學方式不同,只要是跟老師有互動教學,補習班就回歸組織型態來進行課稅。 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營業稅本質上就是消費稅,須由消費者負擔,未來企業型態補習班恢復課徵營業稅後,增加成本恐直接轉嫁至學費上。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及授權訂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學校、機關、團體與私人皆可設立補習班。過去私人是指自然人,教育部為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的費用,也發布解釋函,私人含法人或有營利目的的法人,不限自然人,因此2003年財政部也發布解釋令,公司型補習班同樣適用免營業稅規範。 立法院上會期提案,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是租稅不公。 補習班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財政部徵詢教育部意見後,昨(26)日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的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2018年1月1日生效。 以組織型態來看,現行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免營業稅,但個人所得須納入「其他所得」計算課徵綜所稅。 未來則分為兩塊,約1.8萬多家已向教育部立案者,可維持免營業稅,只需繳納綜所稅;但未立案者不可免稅,須課徵5%營業稅。 官員指出,未立案的補習班中,以家教班較多,過去各區國稅局皆有資料但非課稅範圍並未稽查,未來會進行稅籍清查,同時也會通報教育部,輔導期到今年底。 而公司型態的補習班,現行除了繳納營所稅,負責人或股東也須針對營利所得繳納綜所稅,若有銷售教材者則須...

公司年度稅務行事曆-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作業日期 工作提要 起 迄 1/1 1/31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申報。(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 2 月 5 日止);各類補充保費申報。 1/1 2/10 扣繳單位寄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 2 月 15 日止) 2/1 2/28 資產重估價申請。(採曆年制者) 2/1 2/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四季(上年10 ─ 12月)營業稅。 5/1 5/31 所得稅結算申報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5/1 5/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一季(1 ─ 3月)營業稅。 8/1 8/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二季(4 ─ 6月)營業稅。 9/1 9/30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  存貨零售價法計價之使用申請。 (採曆年制者) 11/1 11/10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三季(7 ─ 9月)營業稅。 12/1 12/31 會計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申報 每月 1 日 每月 15 日 核准每月為一期之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單月 1 日 單月 15 日 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 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申請 ( 新設立之營利事業除外 ) 。 會...

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請營業人把握機會,先行自我檢查!

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請營業人把握機會,先行自我檢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辦理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歷年來均會運用電腦系統分析產出異常資料,查核轄區內營業人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10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展開,請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以免遭補稅又送罰。 該局說明,為執行「財政部103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透過相關資料分析營業人進銷申報情形,對有明顯異常之營業人深入查核或實地訪查,以杜絕營業人發生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情事;另針對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或以非營業用之不實發票申報進項扣抵等虛報進項稅額或短、漏報銷售額並逃漏營業稅案件,或係應稅銷售額卻誤開立免稅銷售額之統一發票,或應稅卻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或無零稅率之適用卻申報為零稅率等異常營業人加強選查,及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營業人,其購買國外勞務給付之報酬,是否依同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均列入本年度查核重點。此外,為防止以觀光客消費為主之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或安裝使用非法境外刷卡機逃漏營業稅,或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本年度將加強查核專以陸客消費為主之營業人及運用網路進行交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是否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請營業人就營業稅申報及統一發票開立情形先行自我檢視、過濾。 該局指出,去年(102年)利用營業人及其關係人所得來源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申報資料等,查核轄區內營業人營業稅申報資料,全年查獲補徵營業稅稅額達21億餘元。 該局呼籲,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自103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輔導期,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應稅銷售額、誤報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或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憑單無紙化,多元管道查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扣繳單位電話詢問,是否可免填發憑單予所得人?為簡化稅務行政,符合節能減紙政策,所得稅憑單無紙化,已於103年1月8日上路,新制規定「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因此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扣繳單位不得拒絕,仍需填發。 該局說明,103年適用所得稅各式填發作業之範圍如下: 扣繳單位已依法定申報期限將102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列報該管稽徵機關(逾期申報案件及逾申報期間之更正案件不適用) 納稅義務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各式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 該局指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正式實施後,部分所得人仍有取得憑單之需求,除了向扣繳單位查詢、申請外,還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另外也可在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間,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財政部報繳稅網站(http://www.tax.nat.gov.tw),查詢課稅年度之憑單資料,再者,亦可參考國稅局每年4月25日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明細。 該局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加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至財政部報繳稅網站下載所得資料明細,並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但可達到節能減紙目的,亦能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取自雇主給付之各項補助,應否繳納所得稅及辦理所得稅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公司詢問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向公司要求營養費補助,該公司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並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當雇主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毋須辦理所得稅的扣繳及申報事宜,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營養費等,則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並辦理扣繳。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何申報?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以其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惟該房屋原為贈與而取得,其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則以受贈與時房屋時價為其成本,即受贈時課徵贈與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A君於100年將甲房屋贈與B君,並以該屋贈與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萬元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後B君於102年5月以500萬元出售該房屋,故B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上開說明,以出售之成交價格500萬元,減除受贈時課徵贈與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萬元,申報財產交易所得470萬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明瞭之處,請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

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仍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該局指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若當期發票不敷使用以致於提前使用次期發票,按照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現為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現為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依前開規定,提前使用次期發票無不法情事者,固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因年底發票用罄,已事先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並於102年12月31日提前使用103年1-2月期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共開立銷售額105,000元,因開立日期為102年12月31日,故屬102年11-12月期銷售額,甲營業人須將此筆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銷售額,於103年1月15日前申報102年11-12月期營業稅,而非申報於103年1-2月期;倘甲營業人未申報於102年11-12月期,經稽徵機關查獲,則甲營業人漏未報繳銷售額100,000元、營業稅額5,000元,除補徵稅款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因當期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覈實將提前使用所開立之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 分機700)

營利事業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受領他方給予之和解金,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營利事業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受領他方給予之和解金,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受領他方給予之和解金,應於取得年度申報於其他收入項下,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與車廂廣告承租商乙公司就租金計算方式之爭訟案件,於100年達成和解,並取得台灣高等法院之和解筆錄,惟甲公司漏未將取得之和解金200萬元列報收入,經該局加計漏報之和解金收入後,予以補徵稅額34萬元並處以罰鍰27餘萬元。 該局提醒,凡屬營利事業之收益,應注意是否已依規定申報收入,切勿因疏忽漏未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補徵稅額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103年3月20日前,將上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洽詢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資料及注意事項;該局特別說明如下,提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一、申報時事務所應攜帶資料 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計2聯) 該事務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 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3聯)。 二、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 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予各合夥人之數額填寫(請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 第1聯報核聯之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該局指出,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憑單僅為扣繳稅額,不適用103年度實施之憑單免填發範圍。為便利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稽徵機關確認各合夥人之扣繳稅額,請各聯合執業事務所配合依限辦理轉開10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扣繳20%稅金,屬分離課稅,不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併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該局提醒,民眾若是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每注按20﹪扣繳稅款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 (聯絡人:服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企業列報薪資費 上限不變

反映民間薪資凍漲現象,財政部已核定,今(2014)年營利事業可列報的員工薪資費用上限金額,不予調整,維持與去(2013)年相同水準。 依據財政部公告,企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時,除一般公司組織與合作社職工薪資,可核實列報外,獨資及合夥組織的高級職員、一般職工的薪資費用上限,維持每月最高8.2萬元及5萬元,超過部分不得認列。 另外,為方便企業籌資時,借款利息能有明確列報原則,財政部同時訂定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率水準,今年為年息15.6%,在此範圍內者,其借款利息支出可全數列為費用扣除。這項標準也與去(2012)年相同。 為避免企業浮報薪資費用,財政部每年責由國稅局就民間通行的薪資水準進行調查,並報由財政部做為訂定下年度薪資費用列報水準參考。財政部所訂薪資費用水準下,一般企業的薪資費用可以核實認列,但獨資或合夥事業的單位主管等高級職員與一般職工的薪資費用則訂有上限,超過上限者不得認列費用。 以已核定的2014年企業認列員工薪資費用的上限標準為例,獨資及合夥事業的高級職員,包刮副理、單位主管、工程師等,月薪最高不能超過8.2萬元;一般職工的月薪費用上限是5萬元。 這項薪資費用標準也反映民間薪資凍漲現象,財政部自2006年起即少有調整,2011年7月軍公教人員調薪3%,反映在2012年薪資費用時,財政部才酌予拉升。

多項財稅新措施 今年上路

財政部多項新措施今年上路,包括綜合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今年繳稅季免稅額及扣除額調高、增加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中獎組數,及電子發票統一格式等。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民國 103年度將正式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原則免填發,所以今年 2月20日將不再寄扣繳憑單,估計6100萬張憑單無紙化,占原本總憑單件數的 93.4%。不過,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另外,為配合物價上漲,財政部公告調整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能適用,約366萬戶家庭平均可少繳新台幣2000元左右綜所稅。 103年發生繼承案件,除免稅額未達應調整標準外,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也都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公告調整。 在電子發票新措施方面,財政部將自今年 1-2月期統一發票起,增加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中獎組數,由原本2000組調增為3000組,鼓勵民眾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或以愛心碼捐贈電子發票。 紙本電子發票也更名為「電子發票證明聯」,紙張大小一律改為長9公分,寬5.7公分,方便民眾收納整理。1030202

統一發票記載錯誤,主動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免予處罰。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罰鍰金額最低1,500元,最高15,000元。又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重開。財政部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發生記載錯誤而未作廢重開,但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後,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未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 (一)甲公司開立與乙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生交易金額及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即時在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且甲、乙公司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稅額、買受人統一編號無誤,則甲公司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二)甲公司開立與A個人之統一發票,實際交易金額應為350元,誤開成350,350元,即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正確交易金額,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關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費,應如何辦理扣報繳事宜滋生疑義,特說明如下。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5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承租人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稅款之計算,應以前揭承租人負擔之稅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該局特舉例說明如下,甲向乙承租房屋,甲乙於租賃契約約定甲每月給付乙22,000元,甲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其租金之扣繳基準應為22,000元÷88%〔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25,000元;扣繳稅款為25,000元×10%=2,500元;補充保險費為25,000元×2%=500元。 該局進一步呼籲,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補充保費,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以避免未依規定辦理遭稅捐稽徵機關以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7)

公司年度稅務行事曆-非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非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稅目 項目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所 得 稅 1 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之營利事業者,如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應於發生時隨時辦理,並於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3 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之上月份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 應於次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項向國庫繳納。  (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一項 ) 4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 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於營業開始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登記。 5 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 除依其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主管稽徵機註銷或變更登記。 6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 應於增減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者。 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  8  條第三項)。 8 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及申報。 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稅之日起十日內逕向公庫繳納,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9 年度中死亡人之課稅所得,除依法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申報。 應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一項)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