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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稅務行事曆-非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非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稅目
項目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1
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之營利事業者,如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應於發生時隨時辦理,並於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3
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之上月份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
應於次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項向國庫繳納。 (所得稅法第92條第一項)
4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
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於營業開始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登記。
5
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
除依其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主管稽徵機註銷或變更登記。
6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
應於增減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者。
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 8 條第三項)。
8
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及申報。
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稅之日起十日內逕向公庫繳納,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9
年度中死亡人之課稅所得,除依法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申報。
應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一項)
10
年度中離境者應申報課稅所得。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二項)
11
倉庫堆存貨物情形報告。
應於貨物入倉之日起三日內申報。
12
商品盤損。
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查核準則第101)
13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應就已扣繳之各類所得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並向主管稽徵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有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所得稅法第92條第一項)
14
納稅義務人遇有不可抗力之災害(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
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一、二款)
15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應辦理當期之所得稅決算。
1. 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提出申報。
2. 
營利事業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3. 
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
4. 
非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5.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提出當期決算申報。





1
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2
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1
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辦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亦應申報辦理。
應於開始產製應課徵貨物稅貨物前辦理;有變更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2
產製廠商需將未稅貨物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或所設立之包裝部門與生產部門不在同一處所者,應辦理登記。其每月未稅貨物移運情形,應列表向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應向倉庫、包裝部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當月份報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辦理申報。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納稅款,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3
產製廠商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登記。受託代製應稅貨物,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查。
於開始產製前申辦,但樣品照片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兩天內檢送。
4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書表一併申報:(一)繳款書證明聯。(二)完稅價格計算表。(三)產銷月報表。(四)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五)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納稅款,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5
外銷免稅貨物,應檢附免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
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6
應稅貨物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得檢具有關事證,連同原完稅照、免稅照或臨時運單,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應於發生時辦理。

券交


證券交易稅由規定之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日,按規定稅率代徵。
證券自營商自行依規定稅率繳納。
於代徵(繳納)之次日向國庫繳納,並將每日成交情形依格式列具清單,於次日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證券商應於次月五日前,將當月份之證券交易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期貨商應於期貨交易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稅款。並應將每日期貨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稅額等資料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
代徵之期貨交易稅,應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款書向國庫繳納。當月份之期貨交易資料,應於次月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1
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應於許可執照取得後產品開始產製前辦理;有變更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2
產製廠商需將其所產製未稅菸酒移存廠外專用倉庫、或所設立之包裝部門與生產部門不在同一處所者,應辦理登記。其每月未稅菸酒進出倉庫情形,應列表向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應向倉庫、包裝部門所在地主管稽徵稽關申請核准。當月份報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辦理申報。
3
菸酒廠商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連同樣品四吋之照片辦理登記。受託代製菸酒,應將財政部備查文件及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查。
於開始產製前申辦。但樣品照片無法於產製前檢送時,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4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書表一併申報:(一)繳款書證明聯。(二)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三)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四)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五)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納稅款,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5
(六)外銷免稅菸酒,產製廠商應檢同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
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6
菸酒產製廠商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應檢具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辦理。
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辦理。


1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
2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3
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應於停業或復業前辦理。
4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勞務買受人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之繳納。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繳納。
5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代理人應就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繳納。
6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核准後,始能適用。
7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由總機構合併總繳。
財政部核准後,始能適用。









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
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2
(1)產製廠商當月出廠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
(2)
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者。
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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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日起,網路賣家(網拍)須揭露「統一編號+單位名稱」

  重點摘要 1、112/1/1前要辦理變更登記;112/1/1~112/4/30四個月為輔導期(免罰);逾期開罰。 2、 向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將目前經營的網路賣場資訊,包含「網路賣場的網站名稱、網址、賣家在該賣場的會員帳號」申報給國稅局 ; 如果有在多個賣場經營,例如蝦皮、露天,就要全部申報; 申報後如果有新增其他賣場,也要再次辦理變更登記。 3 、網路賣家也要在經營的網路賣場網頁裡,清楚載明「貴單位的統一編號及單位名稱」 4、一但登記不實,依營業稅法規定會有新台幣1,500元~15,000元的罰金;未改善即按次連續開罰。 註:可以自行線上或紙本申請  ; 也可以委託 事務所代辦稅籍登記的部分    (註:事務所酌收微薄的服務費) ★申請方式如下: 1. 自行紙本申請 附上「 網路交易營業人基本資料調查表 」,填寫後郵寄或親送公司登記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下載連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    2. 自行線上申請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申請。 ※注意: 線上申辦須填寫最近一次公司登記國稅局核准函之日期及文號 3.委託事務所代辦 如須委託事務所代辦 ,請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營業稅法第46條-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財政部新聞稿-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財政部於 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 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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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設立資本額多寡有什麼影響?

資本額是不是越高越好? 其實滿多人要成立公司的時候,都會有這個問題。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思考: 1、您要從事的行業組織是什麼? ①如果您是成立獨資合夥形態的行號,資本額未達25萬元,是不用提出資金證明,也就是不用會計師出具資本簽證、也不需要提供銀行存摺,這時候通常會建議設在10萬元或20萬元就可以。 ②但如果您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態的公司,資本額就算只有一元,也需要會計師做資本簽證(也就是俗稱的驗資)。 例如來說,資本額就算只訂100元,也必須去銀行開公司籌備處的帳戶、由股東存入100元當股款~ 2、會不會影響要繳的稅? ①資本額高低,不會影響到您要繳的稅,像是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地價稅...都不會影響。 ②國稅局看的,主要就是貴公司行號一整年經營下來,所得到的營業額、課稅所得、費用是否足夠等,不會看資本額。 ③當然您資本額如果設定在10萬元,但是營業額卻高達1億元,這種情況下,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國稅局在看報表的時候或許會覺得怪怪的,但不是課稅的主要依據。 3、您要做的生意有多大? ①如果只是開小吃店、五金行等比較偏向小規模的生意,這時候資本額是不用設定太高,因為您所接觸的客戶群也不在乎您的資本額。 ②但如果是要接政府標案或公司的業務,多少會有差異,因為有些標案會有資本額的限制,有些公司在挑選合作對象的時候,也會看對方的資本額是否達一定程度。舉例來說,如果您是開工程行,資本額只有10萬元,卻想去承接1千萬元的工程,對方多少會有些疑慮。 4、您要做的營業項目是什麼? ①雖然目前是資本額一元也可以設立公司,但這主要適用於非特許的行業,有些特許的行業,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一定的資本額才可以營業。 ②舉例來說,如果要從事汽車貨運業,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要求的最低資本額就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最低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受此限 。 5、有沒有想要貸款? ①不論是跟政府或是銀行申請貸款,資本額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到貸款的成數;如果您的資本額只有100萬元,但是卻想要貸到1000萬元,基本上是不太可能。 6、因應洗錢防治法的小提醒: 匯款時,建議以各股東的名字匯款。 建議不要使用現金直接存入,因為無法辨識匯款人是誰;如果使用銀行轉帳,因為銀行存摺無法直接秀出轉帳人是誰,請另外提供轉帳的存摺及相關個資。 若有代匯情事

Q3:我要暫時停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A:一、何時申請: 應於開始停業前辦理。 二、如何申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登記資料辦理。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停業前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者,免附。 摘自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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