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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之存款,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配偶之婚後財產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將存款(現金)贈與給配偶,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法須列入遺產中計算遺產稅,但於計算生存配偶財產時,依法則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該局指出,財政部97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因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具有該項特定身分者之財產併課遺產稅,其目的乃在抑制預謀規避稅負,而將之視為遺產之一部併課遺產稅,該財產為擬制遺產,與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被繼承人現存剩餘財產無涉。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將其銀行存款贈與其配偶乙君,依上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被繼承人2年內贈與,須列入遺產計算課稅。而依上揭民法的規定夫妻於計算婚後財產時無償取得不列入婚後財產,不論是否受贈自配偶,皆屬無償取得,因此無法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故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係依民法相關規定為之,而甲君之遺產之計算,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兩法各有規範之目的,故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尚不得列入受贈配偶之婚後財產計算。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相關法令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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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收取訓練課程收入,屬於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甲協會於96至100年間,辦理企業員工在職教育訓練,並收取訓練課程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協會不僅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且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協會以收費方式辦理職業教育訓練,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故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60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計600,000元。甲協會雖主張為推動國內企業之發展,致有接受政府委託及自動自發舉辦教學服務,向學員收取教學費用,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變更,該營業人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以,法條所稱「其他教育文化機構」,依文義解釋,自應與該條例示之機構,即學校、幼稚園等具有相同性質者始屬之,財政部75年9月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釋闡明「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該協會辦理經營經驗分享、交流聯誼、在職教育訓練等,均與前揭規定之教育文化機構及教育勞務有別,且其提供課程目的均屬職業訓練性質,與學校、幼稚園所提供之基本教育課程誠屬有別,乃駁回甲協會之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取收入,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除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外,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

112年1月1日起,網路賣家(網拍)須揭露「統一編號+單位名稱」

  重點摘要 1、112/1/1前要辦理變更登記;112/1/1~112/4/30四個月為輔導期(免罰);逾期開罰。 2、 向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將目前經營的網路賣場資訊,包含「網路賣場的網站名稱、網址、賣家在該賣場的會員帳號」申報給國稅局 ; 如果有在多個賣場經營,例如蝦皮、露天,就要全部申報; 申報後如果有新增其他賣場,也要再次辦理變更登記。 3 、網路賣家也要在經營的網路賣場網頁裡,清楚載明「貴單位的統一編號及單位名稱」 4、一但登記不實,依營業稅法規定會有新台幣1,500元~15,000元的罰金;未改善即按次連續開罰。 註:可以自行線上或紙本申請  ; 也可以委託 事務所代辦稅籍登記的部分    (註:事務所酌收微薄的服務費) ★申請方式如下: 1. 自行紙本申請 附上「 網路交易營業人基本資料調查表 」,填寫後郵寄或親送公司登記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下載連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    2. 自行線上申請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申請。 ※注意: 線上申辦須填寫最近一次公司登記國稅局核准函之日期及文號 3.委託事務所代辦 如須委託事務所代辦 ,請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營業稅法第46條-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財政部新聞稿-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財政部於 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 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

Q:公司設立資本額多寡有什麼影響?

資本額是不是越高越好? 其實滿多人要成立公司的時候,都會有這個問題。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思考: 1、您要從事的行業組織是什麼? ①如果您是成立獨資合夥形態的行號,資本額未達25萬元,是不用提出資金證明,也就是不用會計師出具資本簽證、也不需要提供銀行存摺,這時候通常會建議設在10萬元或20萬元就可以。 ②但如果您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態的公司,資本額就算只有一元,也需要會計師做資本簽證(也就是俗稱的驗資)。 例如來說,資本額就算只訂100元,也必須去銀行開公司籌備處的帳戶、由股東存入100元當股款~ 2、會不會影響要繳的稅? ①資本額高低,不會影響到您要繳的稅,像是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地價稅...都不會影響。 ②國稅局看的,主要就是貴公司行號一整年經營下來,所得到的營業額、課稅所得、費用是否足夠等,不會看資本額。 ③當然您資本額如果設定在10萬元,但是營業額卻高達1億元,這種情況下,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國稅局在看報表的時候或許會覺得怪怪的,但不是課稅的主要依據。 3、您要做的生意有多大? ①如果只是開小吃店、五金行等比較偏向小規模的生意,這時候資本額是不用設定太高,因為您所接觸的客戶群也不在乎您的資本額。 ②但如果是要接政府標案或公司的業務,多少會有差異,因為有些標案會有資本額的限制,有些公司在挑選合作對象的時候,也會看對方的資本額是否達一定程度。舉例來說,如果您是開工程行,資本額只有10萬元,卻想去承接1千萬元的工程,對方多少會有些疑慮。 4、您要做的營業項目是什麼? ①雖然目前是資本額一元也可以設立公司,但這主要適用於非特許的行業,有些特許的行業,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一定的資本額才可以營業。 ②舉例來說,如果要從事汽車貨運業,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要求的最低資本額就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最低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受此限 。 5、有沒有想要貸款? ①不論是跟政府或是銀行申請貸款,資本額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到貸款的成數;如果您的資本額只有100萬元,但是卻想要貸到1000萬元,基本上是不太可能。 6、因應洗錢防治法的小提醒: 匯款時,建議以各股東的名字匯款。 建議不要使用現金直接存入,因為無法辨識匯款人是誰;如果使用銀行轉帳,因為銀行存摺無法直接秀出轉帳人是誰,請另外提供轉帳的存摺及相關個資。 若有代匯情事...

設立前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我現在的住宅可以辦理工作室的營業地址嗎? 自用住宅可以申請成為營業地址,只是之後房屋稅及地價稅需依辦公區域所佔總住宅面積的比例去計算營業用的稅率,最低需為總面積的六分之一。但若是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行號或公司,以自用住宅作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Q2:營業項目與營業地點要同時都找好,才能開公司嗎? 一般公司設立登記前,應先行申請『預查公司名稱』,而在『預查公司名稱』時即需正確的營業項目,但並不需營業地址,所以若能同時提供,可縮短承辦案件的時間;若不能同時提供,應先確定營業項目。 Q3:是不是任何地點都能開店開公司,從事我想要做的營業項目? 營業登記可申請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若您設立的地點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在設立之前,針對某些等特定行業會強制審查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是否相符,才能完成營業登記手續。 因此,建議您設立前要先瞭解自身的地點是否符合規定,避免後續若不符合規範時,無法設立公司或面臨被迫遷移的窘境。 參考: 公司登記地址跟實際營運的地址不同是可以的嗎,如果不一樣會有什麼罰則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商業登記法 第 31 條: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4:我要成立公司好還是行號比較好? 要看您所處的產業特性與未來的企業規劃來決定較適合。 若上下游廠商、銷售平台或招標單位無特殊要求,公司跟行號都一樣能做生意,只是在觀感/名稱專屬權/清償責任上有所不同。 公司給人的觀感規模較大/公司名稱為全國專用,行號則為單一縣市專用/公司只須就出資額負清償責任上限,行號則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 Q5:那我可以先成立行號,日後再改組成公司嗎? 依公司法規定,行號無法改組成公司,只能重新辦理公司登記。且行號名稱若被它家公司登記使用,則無法移轉到新的公司名稱上。 Q6:我要成立有限公司好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好?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一樣能做生意,權利上沒有差別,但有限公司一人獨資或多人合資都可以,股份有限...

網購店家向退貨買家收取退貨費 要課營業稅

(摘自: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438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發貨時已先向買家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之後買家因故退貨,若網路店家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的餘額退還買家,應就收取的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案列,某網路店家在拍賣網站銷售商品,買家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店家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的發票,嗣後買家要退貨,所以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店家,但店家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給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的發票,原交易所收取的運費70元並未退款,運費部分也未另行開立發票給買家,經該局連帶查獲此網路店家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上述案例的店家向買家所收取的運費,是賣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此網路店家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的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店家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會計師未進修遭停業 官司勝訴

金管會身為會計師的主管機關,懲處會計師時卻沒有弄清楚「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對進修時數不符規定的會計師,直接祭出「停止」執業處分。法院日前判決,金管會對會計師楊晉停業處分敗訴確定,無疑給金管會上了一堂課。 金管會是在去年發布行政處分函示,包括楊晉等12名會計師,都因違反專業進修規定等違規行為,遭到停業等處分;楊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訴訟,獲一、二審行政法院的支持,打贏了主管機關。金管會不服,提起上訴,但台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金管會敗訴確定。 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會計師要執行會計師業務,須做到1、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2、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3、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 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未究明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的內涵,也沒有弄清楚楊晉在民國98年及99年,已經退出會計師公會,不符合會計師法第13條強制執業會計師須專業進修時數的規定。 金管會同時也無法舉證證明,楊晉在98年及99年間,雖已退出會計師公會,卻實際上有執行會計師業務的事實。 法院表示,金管會對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沒有弄清楚,也沒有查清楚楊晉有無違章執業的實情,就對楊晉採取行政裁決予以停業處分,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金管會對楊晉裁處原因,是因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核,楊晉民國98年及99年連續2年度進修時數不符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