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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制度對於新創中小企業的重要性

財會制度對於新創中小企業的重要性 大部分新創中小企業在還沒有找到獲利模式之前,企業主不會想僱用一位專職會計,通常會委託給外面會計事務所來處理,這是實務上非常普遍的作法。會計事務所會幫中小企業彙整發票申報營業稅、編製財務報表(通常每年一次)、稅務申報、薪資申報、二代健保、公司登記/變更等,非常方便。 以新創中小企業規模來說,會記作業委託出去,是最經濟的選擇,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大部分企業主以為找了會計事務所就一勞永逸,其實外部的財務報表、稅務申報交給事務所沒問題,但是公司內部的記帳作業、款項處理、發票留存與管理更是重要,一開始建立好財會制度是絕對必要的。 要怎麼做會比較好? 1.公司營運不能欠缺自己的財會人員。 2.企業開始營運就建立會計制度,一開始可透過簡易excel進行日記帳的登錄作業及應收帳款與發票管理。 3.確保會計系統&進銷存系統每天輸入資料。 4.每月進行會計對帳,確保每一筆帳務正確無誤。 5.每個月產生自結報表,提供給管理階層。 6.根據財務報表進行財務分析與預測規劃。 有了財務報表,就可以進行未來的財務預測,也可以針對過去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有效的縮減支出,增加營收,進行產品線微調,財務報表可提供寶貴的資訊。因應公司的快速成長,可針對資金缺口進行籌資計畫,這一切的基礎都來自財務報表,而財務報表的基礎來自於日常的會計作業維護,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資料來源: 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股票送人 免證交稅

《證券交易法》規定,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都應徵收證券交易稅。不過如果是贈與股票,則不屬於交易行為,無須繳納證交稅,但仍須申報贈與稅。 父母在規畫將財產贈與子女時,有不少人會選擇以股票形式贈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接到納稅人詢問,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是否需繳納證交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股票給子女,不屬於買賣行為,因此免徵證交稅,應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再帶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國稅局表示,父母如果將股票贈與子女,卻誤繳證交稅,可由父母與子女共同填具退稅申請書,檢附證交稅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等證明文件,以及贈與稅繳稅證明,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則提醒股票發行公司,在受理股東申請股票轉移登記時,應檢視股東是否有證交稅繳款書或贈與稅完稅、免稅證明等,如欠缺相關文件,不能逕自辦理過戶,否則將可依證交法規定,由發行股票公司付賠繳稅款責任,公司受理股票移轉時千萬不可大意。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0832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新增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6. 變更登記表二份 7.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備註: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股東姓名、地址變更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公司章程影本 3. 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變更登記表二份 5.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改推董事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股東同意書影本 4.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5. 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為股東者免附) 6. 變更登記表二份 7.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各項變更

董事、臨時管理人地址變更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董事、臨時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設立(變更)登記表二份 4.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公司所在地變更(同一縣市)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董事同意書影本(已附股東同意書者,免附)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已附董事同意書者,免附) 5.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6. 變更登記表二份 7.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公司所在地變更(不同縣市)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6. 變更登記表二份 7.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變更組織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6. 董事會議事錄影本 7. 新任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8.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9. 變更登記表二份 10.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備註:所稱第三...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改推董事長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不涉及修章者免附) 4. 董事同意書影本 5. 股東同意書影本(不涉及修章者免附) 6. 董事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為股東者免附) 7. 變更登記表二份 8.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董事長解任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辭(解)任證明文件影本(死亡者免附) 4. 變更登記表二份 5.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董事解任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辭(解)任證明文件影本(死亡者免附) 4. 變更登記表二份 5.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所營事業變更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2】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變更登記表二份 6.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備註1: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備註2: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名稱變更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2】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變更登記表二份 6.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備註1: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備註2: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修正章程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6.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有限公司設立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2】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董事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 5. 股東同意書影本 6.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7. 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8. 股東、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10.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1. 設立登記表二份 12.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備註1: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備註2: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外僑上網報所得稅 別忘檢附證明文件

5月報稅季將至,不只一般納稅人,外僑也要記得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完成申報及繳稅。國稅局提醒, 外僑若透過網路申報,應檢附的各項證明文件,記得在申報完成後親送或郵寄至國稅局。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2018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2019年5月1日起至31日止,外僑納稅人也不例外,提醒外僑儘早準備資料,準時完成申報及納稅。 國稅局指出,辦理結算申報所應檢附的各項證明文件,包括 可能須提供國外文件資料,如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的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等證明文件,若外僑透過網路申報,記得在申報完成後親送或郵寄至所屬國稅局,以順利完成申報。

父母贊助子女創業 節稅超有感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18/12/06        青年創業大不易,新創團隊往往遇上資金問題。財政部官員指出,父母贊助子女創業可分成三種類型,第一是直接贈與,第二是父母提供擔保品、子女以公司名義借款,第三則是父母入股逾100萬元,可申請適用天使投資減除條款。 賦稅署官員認為,我國贈與稅率去年由單一稅率10%調高為10~20%的累進稅率,相對來說稅負較高,而父母提供擔保品因不會產生贈與稅,子女的公司還可認列利息費用,因此稅負較低。不過,天使投資人條款去年上路後,官員認為,若父母與小孩共同出資為公司股東,父母也可持股2年,最多每年可抵減300萬元稅負,也相當優惠。 若以贈與形式,須以實際贈與金額計稅,官員指出,若單人單年贈與2,720萬元以下(包含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稅率皆為10%。而擔保品也是看實際可借貸金額,因利息費用仍須公司埋單,官員也提醒,父母如果其擔保品被借貸機構沒入、或有幫子女償還貸款,同樣也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若以第一類型父母兩人分別贈與子女500萬元為例,扣除掉每年每人220萬元贈與額,父母贈與額都只有280萬元計稅、未達2,500萬元門檻,因此稅率為10%,總計實際稅款為56萬元。 第二類型由父母出具不動產作為擔保品,供子女借貸1,000萬元以投入公司營運。不過官員認為,若該年企業獲利100萬元,公司借款利率為5%,因借款本息由公司支付,認列利息費用50萬元,課稅所得就降為50萬元。不過若企業無獲利,自然無須繳稅,有暫繳稅款甚至可獲得退稅。 第三類型則為我國產創條例第23-2訂定個人以百萬元以上現金,投資未滿2年且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公司,持股滿2年即可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減除稅負、上限為300萬元。官員舉例,若父母各出500萬元,則持股滿兩年,可在綜所總額享有250萬元抵稅額度,但仍須看父母彼此的年收入金額。
<發票小精靈> # 發票中獎人請注意 😍 🎊 107年3-4月期的中獎發票即將在 💰 6月6日開放兌領, 🔖 期限至9月5日截止唷~ 💖 順道提醒大家 💖 財政部今年已修正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規定 ‼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09年1月1日停止使用 ‼ 。 但原已核准使用的 📜 仍可繼續使用至108年12月31日喔! ======== 🔰 詳細說明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78286 # 節能減碳愛地球請讚請分享 🌏 #記帳士 #工商登記 #記帳報稅 #財稅簽證 #資本簽證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非屬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係屬盈餘分配性質,不能直接列報費用或損失,從所得額中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按季在大陸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0萬元,列報稅捐費用並自所得額中減除。經查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置代表處,依據大陸稅法規定應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結清應繳應退稅款。該代表處在大陸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性質屬盈餘分配,非屬費用或損失,經本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款42.5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得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置代表處係為了協助處理當地事務,並無營利行為,該公司既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國內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未增加國內應納稅額,因此,在大陸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0萬元,不能自其應納稅額中扣抵。 本局再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稅捐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自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夫妻、扶養2名子女、父母均未滿70歲)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99.6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4萬元(免稅額8.8萬元x6+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3.2萬元(99.6萬元-96.4萬元)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局呼籲,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己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15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價款,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近年網路交易快速蓬勃發展、行動裝置普及與支付系統多元建構,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針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提供明確合理及簡化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規定,以期建構公平、合理及簡化之網路交易課稅制度。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訂定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上開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時,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請國內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下載查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勞基法一例一休實施後,員工的加班費增加了企業的薪資成本。財政部為了鼓勵企業主落實勞基法政策,推出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純益率打九折、執行業務者費用率加 10% 的稅負優惠,不過適用條件及相關文件的準備仍須留意。 因施應勞基法一例一休(周休二日)的實施,增加了企業的薪資成本,財政部日前指出,為了鼓勵雇主落實勞基法照顧員工權益及合理反應該制度對於人事費用之影響,全年收入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符合條件並備齊資料者,其適用的純益率可按106年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九折計算,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約可較以往省下10%的稅額。執行業務者採費用率核定者,亦有稅賦優惠,費用率可加 1%。 擴大書審純益率九折適用條件 財政部日前發布「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實施要點),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如果因周休二日新制,增加薪資成本而降低帳載結算純益率,符合下列二條件者,在向稅局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受勞基法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其適用的純益率可按 106年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之 90% 計算: 1. 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健保; 2. 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該分析表中,須載明 106 年度較 105 年度增加之員工人數、薪資費用、加班費、勞健保費用等項目。同時還要勾選是否達到上述兩規定,及是否備妥受影響之成本費用相關資料,以備稅局調閱審查。 不過,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來說,由於其規模較小,可能無能力備齊帳證,其課稅所得亦是由收入乘以純益率而得,若要適用符合一例一休的條件獲得純益率打九折的優惠,必須要有薪資費用、加班費等紀錄,而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來說,提供這些紀錄雖並非帳證,但實務上部分營利事業薪資資料並不確實,因此並非所有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均有能力享受優惠。 分期按時繳稅 仍可適用擴大書審 106 年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的公布還有一個重點,營利事業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所得稅,可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後每一次繳款均按時繳納者,仍可以適用擴大書審以純益率計算所得。 執行業務者費用率加1% 適用條件因一例一休增加薪資成本,同樣可獲得稅負優惠者,除了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之外,日前財政部公布綜所稅 106 年度各類所得之相關標準,其...

營業稅營所稅 下月大查核

4月1日起各區國稅局將展開營業稅查核,中區國稅局提醒,將一併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如有短漏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中區國稅局已訂定「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執行計畫」,並將自4月1日起進行查核。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情形,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已鎖定營利事業有無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統一發票,及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收入等情事為查核重點,將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系統與營所稅結算申報資料勾稽,針對異常案件進行查核。 該局並整理出較常發生的三大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請營利事業重行檢視申報資料。一、取具無交易事實或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部分營利事業以涉嫌虛設行號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聯廠商開立的不實憑證,或取得大量小規模營利事業開立的普通收據充當進項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二、漏報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收入:營利事業申報營業稅加值率偏低或累積留抵營業稅額偏高,涉有漏開銷貨統一發票或壓低銷售價格;另外也常因疏忽而發生短漏報外銷收入及海關退稅收入等情事。 三、漏進漏銷;部分營利事業因進貨未取具進項憑證,因此也漏報該進貨的銷貨收入,或雖取具進項憑證惟不入帳記載,致發生漏報銷貨收入及進貨成本情事。 營利事業倘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自動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法免罰規定。 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05984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輔導辦理營業登記造成雞排伯自殺?財長:間接因素

網路盛傳雲林縣斗六雞排伯因為遭人檢舉,國稅局上門追稅而自殺,財政部長許虞哲今(28)日上午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只是輔導雞排伯辦理營業登記,沒有課稅,也沒有罰鍰,但坦承國稅局此舉雖然不是雞排伯自殺的直接因素,但是間接因素。 許虞哲表示,國稅局只是輔導他辦理營業登記,因為雞排伯每個月平均營業額才5萬元,根本沒有課稅問題,但是有做銷售,本來就應該要辦登記,課不課是另外一回事。 許虞哲表示,有去了解,「每個月才5萬塊而已,所以說沒有課稅問題」,而且家屬也澄清了。當然發生這種事情很遺憾,「不是直接的因素,總是間接」,家屬來澄清最重要,因為家屬會來了解整個狀況。 #工商登記  # 記帳報稅  #記帳費  Source: 輔導辦理營業登記造成雞排伯自殺?財長:間接因素

網路賣虛寶 遭罰補稅80萬元

Source: 網路賣虛寶 遭罰補稅80萬元 網路交易也要當心稅務問題。台北國稅局表示,轄下曾有1名32歲宅男因買賣網路虛擬寶物,因「生意做太大」,被國稅局認定2015年至2016年共漏報800萬元營業稅,除辦理稅籍登記、開統一發票外,另補繳5%營業稅與罰金,總計連補帶罰金額超過8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名宅男熱愛在網路上買摻雜各大遊戲道具或遊戲幣的「福袋」,拆解後留下自己喜歡的商品、將不需要的品項賣出去,由於取得虛寶多元,光靠遊戲「楓之谷」星光精靈、雪吉拉等虛擬商品轉賣給其他玩家,每月銷售額竟破40萬元,稅務人員大嘆「在宅致富,望塵莫及。」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者逾8萬元、勞務逾4萬元,就須辦理稅籍登記,其中每月銷售額以最近6個月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呼籲民眾不要輕忽。

法人贈與 受贈的個人要申報

Source: 法人贈與 受贈的個人要申報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給予他人,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受贈的個人,要併入受贈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根據稅法規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所以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若是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法人,有贈與行為,因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也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 公司或法人非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若是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的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5月即將申報綜所稅,個人若有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要記得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

網購店家向退貨買家收取退貨費 要課營業稅

(摘自: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438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發貨時已先向買家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之後買家因故退貨,若網路店家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的餘額退還買家,應就收取的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案列,某網路店家在拍賣網站銷售商品,買家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店家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的發票,嗣後買家要退貨,所以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店家,但店家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給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的發票,原交易所收取的運費70元並未退款,運費部分也未另行開立發票給買家,經該局連帶查獲此網路店家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上述案例的店家向買家所收取的運費,是賣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此網路店家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的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店家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網紅代銷抽佣5000萬 補稅帶罰近500萬 (摘自: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2151015)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說,一名知名網紅透過臉書、個人部落格代銷飯店住宿券,一年收取代銷金流及飯店佣金高達5000多萬元,卻未辦營業登記、未繳稅,最終遭連補帶罰營業稅近500萬元,並追討所得稅。 知名部落客透過臉書、個人部落格代銷飯店住宿券,1年收取代銷金流及飯店佣金高達5000多萬元,卻未辦營業登記、未繳稅,被連補帶罰營業稅近500萬元,並追討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日前例行查核時發現,有個部落客與以美食知名的北部連鎖飯店合作,先向飯店購買住宿券,再經由部落客個人臉書及部落格販售給消費者,事後飯店也會再付代銷佣金給部落客。 根據掌握資料,在2015年間,這名部落客代銷住宿券及向飯店收取的佣金,合計高達5000多萬元。按稅法規定,部落客代銷及收佣金,都是以營利目的銷售貨物、勞務的行為,照理說只要達「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的起徵點,就得來辦營業登記並繳納5%營業稅。 但經查,這名部落客未辦營業登記就擅自營業,國稅局因此對他補徵營業稅240多萬元,並加罰240多萬元(營業額的5%),連補帶罰近500萬元,並進一步追查在所得稅端,是否有佣金收入未申報的行為;同時也已輔導部落客辦妥稅籍登記。 台北國稅局呼籲,國稅局掌握網路交易資料的能力越來越強,個人只要有是以營利為目的,以進貨、銷貨方式經營,或從事代購代銷,凡達營業稅起徵點,就要來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
農業發展條例  (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 第 33 條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34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 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 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 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 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設定 之最高金額。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藝人、名嘴怎麼「稅」 差很大

藝人、名嘴怎麼「稅」 差很大2017-02-09 文章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7667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藝人、模特兒、名嘴等收入高,常被國稅局列為查稅對象,被補稅的案例也時有所聞,最常見的補稅原因就是「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爭議,包括天后張惠妹、名模林志玲、主持人蔡康永等,都曾因此被要求補稅。 2010年時林志玲補稅六八四萬元。(資料照,記者胡舜翔攝) 國稅局官員說明,藝人的收入若被認定「薪資所得」,報稅時只能扣除十二.八萬元;若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可核實列報成本費用或扣除四十五%再課稅。不過,藝人的收入到底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與當事人的認知常有落差,不少藝人因此被補稅。 林志玲當年敗訴 補稅684萬 最有名的就是二○一○年的林志玲補稅案,雖然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林志玲敗訴,應補稅六八四萬元,但也因此催生「林志玲條款」,財政部賦稅署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明訂「表演人」有十類,將模特兒也列入。 不過,賦稅署官員表示,藝人的所得類別如何認定,仍須視藝人與經紀公司所簽合約而定,若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案,通常會被認定「薪資所得」;若委託經紀公司為代理人洽談工作,再以藝人名義簽約,且由藝人負擔成本費用,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另外,不少藝人開設「個人工作室」、「傳播公司」等節稅,因為成立公司可適用營所稅,目前營所稅稅率僅十七%,遠低於綜所稅最高稅率四十五%,加上許多開銷可以報公司帳,節稅效果相當大。 不過,藝人工作室被補稅的案例也不少,主持人吳宗憲的「傑克傳播」、「頡客隆」都曾抗稅敗訴。國稅局官員表示,藝人工作室常因虛列成本費用而被補稅,這套手法稅捐機關都知道,因此對藝人工作室的支出審核非常嚴格,都會一一檢視列報費用是否與業務有關,與業務無關的就會被剔除補稅。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10

將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將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文章出處: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8519725852362857254?tagCod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期間,偶有營業人以其產製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員工或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節期間,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項目列帳,且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如係將自己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贈與員工或他人者,因產製或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送員工或他人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年節前購入一批A貨品,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70,000元,嗣後甲公司以無償方式捐贈乙公司,作為乙公司尾牙摸彩贈品,如甲公司所購入之A貨品原係供銷售使用,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無償贈與乙公司,則甲公司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按A貨品售價(時價)7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如甲公司購入A貨品時已決定捐贈乙公司作為尾牙贈品,並以適當項目入帳,且進項稅額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前揭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八條之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十八條之二 更新日期:106-08-07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 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 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21

委託、受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 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22 委託、受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文章出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7679151033446460686?tagCode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簽訂代理銷售合約,合約書內容記載乙營業人須依甲營業人所規定之價格,接受消費者訂貨後,轉向甲營業人訂貨,而甲營業人須配合乙營業人指定之日期,將貨品送至乙營業人指定之地點,且乙營業人必須負責收取貨款,如發生呆帳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乙營業人應負全責,至代銷佣金,則於每月月底依合約所訂價格抽成;依上揭規定,甲營業人應於貨物送出時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但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註明委託代銷的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卻直接跳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5%罰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該局呼籲,營業人應遵守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大安分局楊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公司型補習班 明年要稅了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091 公司型補習班 明年要稅了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06587 2017-07-27 00:57經濟日報 記者 林潔玲 ╱台北報導 明(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須繳納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若未向教育部立案者也需課營業稅,已立案者持續免徵。財政部官員表示,國稅局將進行稅籍清查、輔導期至年底。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明年元旦起以公司型態成立及未登記立案的補習班,須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估計將有上千家補教業受影響。 記者胡經周/攝影 近期崛起的線上直播教課,財政部表示,只是教學方式不同,只要是跟老師有互動教學,補習班就回歸組織型態來進行課稅。 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營業稅本質上就是消費稅,須由消費者負擔,未來企業型態補習班恢復課徵營業稅後,增加成本恐直接轉嫁至學費上。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及授權訂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學校、機關、團體與私人皆可設立補習班。過去私人是指自然人,教育部為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的費用,也發布解釋函,私人含法人或有營利目的的法人,不限自然人,因此2003年財政部也發布解釋令,公司型補習班同樣適用免營業稅規範。 立法院上會期提案,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是租稅不公。 補習班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財政部徵詢教育部意見後,昨(26)日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的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2018年1月1日生效。 以組織型態來看,現行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免營業稅,但個人所得須納入「其他所得」計算課徵綜所稅。 未來則分為兩塊,約1.8萬多家已向教育部立案者,可維持免營業稅,只需繳納綜所稅;但未立案者不可免稅,須課徵5%營業稅。 官員指出,未立案的補習班中,以家教班較多,過去各區國稅局皆有資料但非課稅範圍並未稽查,未來會進行稅籍清查,同時也會通報教育部,輔導期到今年底。 而公司型態的補習班,現行除了繳納營所稅,負責人或股東也須針對營利所得繳納綜所稅,若有銷售教材者則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