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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下,補充保險費有哪些項目?

  二代健保下,補充保險費有哪些項目?   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的保險費外,雇主、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l 雇主: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 ( 所得稅格式代號 50) 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計費公式: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 僱 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 2.11% l 民眾: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 6 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計費公式:補充保險費費基 × 補充保險費率 2.11%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 ( 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 ( 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 ) 的薪資所得 50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 、 5B 、 5C 、 52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三、個人補充保險費有上、下限 計費項目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無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 1,000 萬元為限 。

公司設立能不能自己辦?

常常會有民眾來詢問,公司設立是否能自己辦? 我通常會回答,只要符合下列的情況: 1、時間多 2、不怕麻煩 3、不怕一直補件、也不怕補件到後來被退件   (如下方案例,一直補件,就這樣半年的時間過去了~👀) 4、有學習的精神,願意去了解工商設立、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細節 以上都符合, 當然可以自己申辦。 我也常常跟民眾分享, 各行各業都有他的專業所在, 看似容易、實則不然。 舉例來說, 我現在想要請人油漆粉刷住家, 請油漆師傅報價, 有人報價幾千元, 也有人報價幾萬元, 甚至自己的家人說乾脆自己漆一漆就好、省下這些錢; 請問如果是您, 您會選擇哪一個方案? 是要選擇低於行情的方案? 還是願意自己花時間漆, 但品質不一定理想、也不一定省到錢, 一得一失、利弊之間, 這就見仁見智。 花個幾千元請人代辦, 不但可以把時間省下來, 省下來的時間可以衝業務、專注在自己的本業上, 也可以跟代辦的會計師、記帳士討論稅務、勞健保等相關問題, 何樂而不為? 您是做老闆的人, 不應該把寶貴的時間花在非本業的上面, 讓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 才能發揮最大的效率!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營業收入,仍會依規定處罰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營業收入,仍會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而係就其盈餘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但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短漏所得額,仍應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之金額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另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同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營業收入5,100萬元,扣除成本費用後,短漏報營利所得額1,100萬元,依法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仍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依規定仍應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20萬元,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依法納稅,如有發現上述應申報而未申報之營業收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65)

營利事業投資海外基金利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投資海外基金利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有效運用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各類海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類型常見為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股票型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扣繳義務人法定開立扣繳憑單範圍,導致營利事業常因疏忽而漏未列報該類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利用閒置資金購買海外高收益成長基金,次年初於接獲投資單位寄發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時,因會計人員未詳細檢視通知單載有配發海外利息收入暨出售海外基金利益合計660,000元之情事,致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嗣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稅額132,0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應辦理扣繳所得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所得資料,並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如因一時疏忽致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孫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應否課稅?(9504)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應否課稅?(9504) 更新日期:110-04-22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營業人莫認為利用他人帳戶收取貨款可隱匿銷售事實而短漏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莫認為利用他人帳戶收取貨款可隱匿銷售事實而短漏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無論以何種方式收款,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切莫認為以親友等他人帳戶收受貨款,即可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而漏報繳營業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繳所漏稅額及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及110年間銷售商品到多家店家及夜市攤商,部分款項係透過物流公司以貨到付款方式收取現金後,轉入甲公司負責人女兒A君個人帳戶,部分款項則請客戶直接匯入甲公司負責人配偶B君個人帳戶,經該局進一步釐清銷貨事實且逐一核對相關款項,發現甲公司於上述期間漏報銷售額計3千萬餘元,嗣甲公司也承認了漏稅事實,該局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皆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營業稅 #營所稅 #個人帳戶收錢

一百一十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得額」標準、業別代號對照表

一百十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業別代號對照表   一百一十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十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一、 律師 :百分之三十(30%)。 但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法律扶助案件及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之收入為百分之五十。 二、 會計師 :百分之三十(30%)。 三、 建築師 :百分之三十五(35%)。 四、 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 :百分之三十一。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為百分之七十二。 五、 地政士 :百分之三十 (30%) 。 六、 著作人 :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免稅額後之百分之三十。但屬自行出版者為百分之七十五。 七、 經紀人 : (一)保險經紀人:百分之二十六。 (二)一般經紀人:百分之二十 (20%) 。 (三)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百分之六十。 八、 藥師 : ( 一 )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 以下全民健康保險之藥費收入,均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 :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百分之九十四。 2、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 (1)藥費收入:百分之百。 (2)藥事服務費收入:百分之三十五。 ( 二 )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百分之二十。 九、 中醫師 :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 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每點零點八元。     (二)掛號費收入:百分之七十八。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百分之二十。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百分之四十五。 十、 西醫師 :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 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